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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博士:独立纳税的分公司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我国企业所得税属于法人税制,也就是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空间范围是一个法人整体。比如,某建筑公司下属三个分公司,五个项目部,一个事业部,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需要将这些内部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合在一起计算。

因此,总分公司的所得税按照规定都需要合起来缴纳,尤其是对于跨省的分公司,总局还专门出台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要求总分公司需要办理汇总纳税的信息备案,具体方法参见: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总分公司没有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这个外地的分公司就会成为一个非常奇特的存在,我们把它叫做“独立纳税的分公司”,除此之外,57号公告第24条也规定了一种情形,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独立纳税的分公司,当地税务机关会给它做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它的所得计算、亏损弥补均与总公司以及其他分公司没有关系,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没有任何差别。

2019年之前,对于独立纳税的分公司,从总局到各地税务机关,实际上是默认它们可以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也就是说某独立纳税的分公司只要符合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可以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2019年,总局的画风变了,是通过一个问答明确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一辑)》(2019年9月3日总局发布): 

「253.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所得税司答复)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有人不服还问总局,为什么以前可以独立享受,现在不可以了,总局领导说,以前就享受错了,你是哪个单位的,吓得这哥们立刻闭口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把这个事儿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明确,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当然,对这一条款又有不同的理解方式:

第一种理解,总公司+分公司,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三个指标都不超标,总公司和独立纳税的分公司都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一个指标不符合,都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优惠。

第二种理解,只要有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之相关的总公司,分公司,无论其指标是否符合条件,均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优惠。

亲,你觉得哪种理解方式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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