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商铺涉及以下税(费)种:
一、增值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注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减免政策一并减免。
四、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的的税率为12%。
注2: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五、印花税
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注3: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六、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扣除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注4: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注5: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士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注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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