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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行业涉税探讨
最近事情有点多,于是乎小陈同学又拖稿了,今天终于有时间来和小伙伴们讨论一下直播行业的涉税问题了。
最近这段时间,几乎每个月都能看到两三篇报道,某某网络主播偷逃税款被某地税务依法查处、某地税局通报某某主播偷逃税款等等,小陈同学看了直呼好家伙,要不是长得不咋地,小陈早干直播去了。
小陈总结了一下,这么多案例都存在这么几个共性:
1、税收遵从度不高,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款的第一驱动力永远都是利益,“钱都是我自己赚的凭什么交那么多给国家”,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后东窗事发。
2、利润爆发式增长的同时往往伴随着粗放式经营。业务、财务均不注重合规管理,资金公私混用,业务佐证材料不齐备,在追溯检查下原形毕露,悔不当初。
3、靠着虚构业务转移利润、转嫁税负,殊不知虚构业务必然虚开发票或接受虚开发票,给税务机关更多的突破点,留给自己接受处罚更多的“可能”。

其实不单单是网络直播这个行业,任何行业都具备这几个共性,利益是原罪呀。

纳税主体分析


目前网络直播这个产业链上下游涉及了形形色色的行业和公司,链条很长,但是我觉得本质上都是围绕着直播这个行为,我是这么总结的:

主播和MCN机构永远是这个链条中的主角,他们是串联起这个产业链的重要角色,同时也是这个链条里最受关注的纳税主体。
销售的需方,也就是想要把货物、服务或者自身品牌卖出去的这一方,当然,他们同时也是某些服务的接受方,自然是这个链条里不可或缺的纳税主体。
直播活动的支持方,包括了直播行为的载体——直播平台,购买行为的载体——电商平台,除此之外还有物流公司、科技公司、主播培训机构等等,也是受到重点关注的纳税主体。
最后消费者其实也是纳税主体,不是说他在这个链条里要交税,而是跟他的纳税有关。

涉税分析


(一)MCN机构
1、纳税义务
(1)带货收入:这需要分清楚业务类型,分为直接卖货和销售返佣两种。
1)直接卖货
MCN机构与商家签订代销协议,从商家进货,支付进货价,在平台上销售,销售收入归MCN机构所有。
①增值税:销售一般货物按照13%,销售粮油等农产品、图书等按照9%,销售蔬菜等农产品可适用免征优惠。要注意销售不同货物或服务,尤其是不同税率的,一定要分别核算,否则会从高适用税率。
②印花税:按买卖合同税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③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2)销售返佣
销售收入归商家所有,商家根据直播实际带货销售额按一定比例提成结算给MCN机构。
①增值税:按照经纪代理服务6%。
②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2)广告收入:一般分为广告变现和收取坑位费两种。
1)广告变现
MCN机构在直播中为商家植入广告、投放广告,商家向MCN机构支付款项。
①增值税:按照文化创意服务6%。
②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广告服务收入3%,这里的收入要包含增值税。
③印花税:部分地方的税局会要求广告宣传合同按照承揽合同万分之三缴纳,建议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清楚。
④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2)坑位费
MCN机构向商家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与带货销售额无关,实际上是广告宣传或者推广服务。
①增值税:按照文化创意服务6%。
②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按照提供直接广告服务纳入计费依据,需要跟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③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3)粉丝打赏收入
本身是平台用户的一种付费消费行为,该部分收入首先由直播平台和MCN机构分成,MCN机构再根据一定的计算方式支付给主播。
①增值税:按照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6%。

②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2、扣缴义务
1)普通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
2)外聘人员的劳务报酬;
3)如果主播与MCN机构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MCN机构发放给旗下主播的工资、直播分成都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七级累进税率,由MCN机构进行代扣代缴个税,履行扣缴义务。

4)如果主播与MCN机构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则MCN机构发放给主播的工资、直播分成都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缴个税,由MCN机构进行代扣代缴,履行扣缴义务。

(二)主播
1、主播与MCN机构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取得收入无增值税纳税义务,个税适用3%-45%七级累进税率。
2、主播与MCN机构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取得收入需要履行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纳税义务,这里注意充分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按劳务报酬所得预缴个税,次年按照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适用3%-45%七级累进税率。
3、自行成立个体户工作室或个人独资企业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增值税、印花税等参照MCN机构,同时也要注意充分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个税按照经营所得收入5%-35%五级累进税率缴纳。
(三)厂商/品牌方/线下直营店等
这部分纳税主体,主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前成本费用列支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
1、前阵子和敖老师聊到一个一直被忽视的问题,就是销售佣金这块,MCN机构或者主播从厂商/品牌方/线下直营店等以直播销售佣金拿走的比例,有的产品佣金高达70%,低的也有30%,我们一直关注的是MCN机构或主播确认收入的类型,但是忽略了厂商/品牌方/线下直营店等成本费用的列支问题,要知道除了特殊行业如保险业以外,销售佣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有限额的,扣除限额是对应代理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超过部分要纳税调增,不过,税务机关好像还没抓这一部分?

2、前边讲到MCN机构或主播向厂商/品牌方/线下直营店等收取的坑位费要计为广告服务收入,同理,作为付费方,厂商/品牌方/线下直营店等需要将支付的坑位费计入广告宣传费支出,要注意扣除限额(小于等于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无结转年限规定;要注意的是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扣除比例为30%;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四)直播平台
直播平台正常的税费可以参考一下MCN机构,包括了直接销售、广告收入、打赏分成等,除此之外,还有向MCN机构和主播收取的平台服务费收入、向游戏公司和MCN机构等提供引流的技术服务费收入等等。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今年出台的新规,规定了直播平台负有扣缴义务,所以,平台方千万不要忽略。
(五)电商平台/物流运输/培训机构等
我觉得大家就按照正常提供服务或销售货物的角度去分析各项应交税费就可以了,不过电商平台要注意的是刷单销售额这块,一方面公安严打刷单这一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有极大可能会认为刷单销售额要确认收入履行各项应税义务,所以,刷单得不偿失呀,可以换个思路,一样要付出成本,为啥不引流,非要刷单咧~
(六)消费者/受众
这里主要是提醒企业客户要注意拿票~

涉税问题分析


其实这里小陈想要和小伙伴们探讨一下这个链条里有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除了前文已经隐隐约约提到的,比如没有切实履行扣缴义务、佣金扣除比例、收入使用税目错误、刷单销售额未确认收入等等,链条里还可能存在哪些涉税风险咧?
1、接受虚开发票,做大成本、虚抵进项,从而达到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滥用核定征收。通常是由第三方以减税降负的名义,介绍主播到一些偏远的地区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利用当地核定征收的方式大幅度降低税负。
3、利用税收洼地、财政返还骗取补贴。通常是由第三方以招商引资的名义,介绍主播或直播机构与偏远地区政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和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而且企业并未在当地实际经营,新设企业的业务完全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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