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30条(16-18)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出具公开承诺的,应当诚实守信,最近12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和新增的公开承诺,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进行信息披露和核查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一)承诺事项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应及时履行变更程序并作重大事项提示。(二)承诺事项不符合《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承诺相关方应当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对规范后的承诺事项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发行人应结合政府补助的具体来源、获取条件、形式、金额、时间及持续情况、分类、政府补助与公司日常活动的相关性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各期取得政府补助资金的具体情况和使用情况、计入经常性损益与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以及政府补助相关收益的列报情况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结合报告期各期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占同期净利润的比例说明对政府补助的依赖情况,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对政府补助存在较大依赖的,应当进行重大事项提示,并分析披露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就发行人是否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风险,报告期内经营业绩是否对政府补助存在较大依赖发表明确意见。对于税收优惠,发行人应遵循如下原则进行处理:1.如果很可能获得相关税收优惠批复,按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经税务部门同意,可暂按优惠税率预提并做风险提示,并说明如果未来被追缴税款的处理安排;同时,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税收优惠不确定性风险。2.如果获得相关税收优惠批复的可能性较小,需按照谨慎性原则按正常税率预提,未来根据实际的税收优惠批复情况进行相应调整。3.发行人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规定项目之外的,可以计入经常性损益。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应对照税收优惠的相关条件和履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税收优惠相关事项的处理及披露是否合规,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较大依赖,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是否能够继续享受优惠进行专业判断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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