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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协议书(参考版本)
雨送黄昏xzj
>《合作分成财税处理》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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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合 作
协
议
书
甲
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乙
方:
公民身份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协议各方为了全面的合作发展业务,本着互利互惠、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项目
内容
1、投资项目名称
:
2、投资项目内容
:
3、投资项目地址
:
4、投资项目方式
:
5、投资项目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协议各方以该协议为基础共同协商协议延续事宜;期满后新协议签定前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第二条
合作项目
出资
1、合作项目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元(包含项目有形资产及无形价值投资)。其中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以
方式出资,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以
方式出资,占出资总额的
%;
2、投资方同意用实物(或者土地、房屋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除各方有特别约定外,应当由有评估资格机构依法评估作价。
特别约定如下
:
。
3、
项目合作期间各方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项目终止,经依法清算后予以返还。
4、如合作项目须增加投资,投资各方须按实际出资比例追加投资,投资方式除各方有特别约定外为货币出资,特别约定如下
:
。
第
三
条
合作项目
出资期限
协议各方承诺并保证于
年
月
日前将投资款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如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
账
号
:
开户行
:
第
四
条
合作项目财务、会计
协议各方承诺自项目运营起,建立会计账簿,设立专人负责记账、出纳、签字。由
主管财务主管,财务主管应当在每月
日将上个月的账簿交与其余投资人查阅。其他投资人可对账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账目持有异议,应由投资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
五
条
合作项目盈余分配
1、各投资人出资形成的出资额及孳生物为共同各投资人共有财产,由投资人按出资比例共有。
2、各投资人按出资额比例共享投资利润,投资人分配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
3、项目投资各方同意并承诺,在项目净利润未能覆盖投资总额前,各投资人不得分红;待项目净利润覆盖投资总额后,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取项目利润。
4、项目投资方关于项目利润分配方式及时间如下:
第
六
条
合作项目债务承担
1、投资合作项目债务由项目财产偿还。
2、合作项目财产不足偿还时,由各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3、投资合作项目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其具体方案由全体投资人协商决定,具体约定如下
:
。
第
七
条
合作项目执行
1、由全体投资人决定委托甲方(一名或数名)执行投资合作项目事务,并出具委托书(协议签订视为已办理委托)。
2、乙方不参与日常事务经营管理,但对合作项目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
3、在执行事务期间,除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项目损失,项目执行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
八
条
合作项目执行人职责
项目事务执行人对全体投资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
(2)主持投资合作项目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投资合作项目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投资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投资合作项目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投资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投资合作项目出资的方案;
(
8)
每年
月向其他投资人报告投资合作项目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第
九
条
非
合作项目执行人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投资人、检查其执行合作项目事务情况;
2、为了解投资合作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投资合作项目事务投资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投资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销该委托;
4、其他投资人有权对投资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
十
条
合作项目事务的决定
1、项目下列事务须经全体投资人同意:
(1)改变投资合作项目名称;
(2)以投资合作项目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3)聘任投资人以外的人担任投资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4)新投资人入伙及投资人的退出项目;
(5)投资人与本投资合作项目进行交易;
(6)投资人增加对投资合作项目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2、待上述重大事项各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除明显严重影响其他投资人合法权益外由甲方做最终决定。
第
十一
条
合作项目
投资人
禁止行为
1、各投资人在项目运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投资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投资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2)除全体投资人同意外,禁止投资人与本投资合作项目进行交易;
(3)禁止投资人从事损害本投资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
(4)项目运营期间,乙方不得聘用甲方在职或离职员工。
2、如投资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约定,其因此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作项目所有,如造成项目损失,按项目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项目执行人有权采取限制上述违反协议约定投资人的分红权。
第
十二
条
合作项目
投资人加入
新投资人加入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各方投资人一致同意;
(2)原投资人向新投资人告知原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新的投资协议。
第
十三
条
合作项目
投资人
出资转让
投资人出资转让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人转让出资须经各方投资人同意;
(2)投资人转让出资时,同等条件下,其他投资人有优先受让权利;
(3)转让本项目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投资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投资协议即成为项目的投资人,依照修改后的投资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
十四
条
合作项目
投资人约定
退出
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投资人可以退出项目合作:
(1)经全体投资人同意退出;
(2)发生投资人难于继续参加投资合作项目的事由;
(3)其他投资人严重违反投资协议约定的义务。
2、投资人在不给投资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情形下,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可以退出项目,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投资人。
第
十五
条
合作项目
投资人
当然退
出
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投资合作项目:
(1)投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投资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投资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投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投资合作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
十六
条
合作项目
投资人
除名
1、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书面劝告不予以纠正的,可予以除名处理:
(1)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投资合作项目造成损失的;
(3)执行投资合作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2、各投资方因违反本条约定被予以除名的,如给项目合作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十七
条
合作项目
投资人
退
出
程序
1、退出项目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投资人,并经全体人投资人同意退出项目后签订退出项目合作书面协议。
2、投资人退出项目时,其他投资人应当与该退出项目人按照退出项目时的投资合作项目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出投资人的财产份额;退出投资人对其退出项目前已发生的投资合作项目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出投资人有未了结的投资合作项目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
十八
条
合作项目解散
投资合作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投资人不愿继续合作经营的;
(2)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3)全体投资人决定解散;
(4)其他导致投资合作项目解散的原因。
第
十九
条
合作项目清算
1、清算由全体投资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后如亏损或项目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项目共有财产偿还,项目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3、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生效,未经依法清算,任何投资方不得擅自终止项目,如因擅自清算导致各投资方损失,责任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
二十
条
违约责任
1、投资方违反协议任意约定条款,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项目事务执行人有权对其分红及财产返还权利予以限制。
2、投资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协议约定而导致投资合作项目损失的,应当对其他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3、投资人违反协议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给项目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此外,经书面劝阻不予纠正的,除可予以除名处理外,还可对其分红及财产返还权利予以限制。
第
二十一
条
声明和保证
1、投资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投资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投资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第
二十二
条
保密
协议方承认并同意本协议及附件内容,协议期内提供的商业信息、报表均属商业秘密、未经各方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保密期限为3年。
第
二十三
条
通知
如因履行协议产生相关纠纷,各方确认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甲
方确认以下任何方式均可送达:
1、手机短信送达
送达手机号码:
手机号持有人:
2、邮寄送达
邮寄地址为:
收
件
人:
3、电子邮件送达
电子邮箱为:
邮箱持有人:
乙方确认以下任何方式均可送达:
1、手机短信送达
送达手机号码:
手机号持有人:
2、邮寄送达
邮寄地址为:
收 件 人:
3、电子邮件送达
电子邮箱为:
邮箱持有人:
双方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同时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
二十四
条
争议的处理
1、凡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依法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事项。
第
二十五
条
不可抗力
协议各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书面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15天内提供证明,经对方书面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不履行本协议,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违约责任。
第
二十六
条
协议
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各方可根据协议的原则、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
二十七
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协议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
二十八
条
协议
的效力
1、本协议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授权委托人:
乙方(签章):
授权委托人:
签署时间
:
年
月
日
签
署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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