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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问题

  导读:收到首付款时,应按3%的预缴率预缴税款,按照2016年第53号公告要求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后,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时,开具的不征税项目的发票,可不收回。

  一、一次性收全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约定:收款方式为一次性;约定交房日期。一次性收全款计入预收账款。问以上行为是否属于预收款并按3%税率预缴税款,并按税率为不征税开具发票?何时开具适用税率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房地产项目销售特点,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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