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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财税处理

1

建筑企业适用差额计税的情形

应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提示:

对于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论在异地预缴还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均可采用差额计税;而适用一般计税的项目,仅在异地预缴时可采用差额计税,在机构所在地仍需要全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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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第四条

2

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及控制策略

01

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收风险是: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而造成了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案例分析:

某建筑企业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的税收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一条省道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6.6亿元。按合同约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且在开工之前,建设方即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请分析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的税务处理中的纳税风险。

(2)纳税风险分析

①相关的税收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的项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②税务处理

施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2个点的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11亿元÷(1+11%)×2%=200万元。同时,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9个点的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1.11亿元÷(1+11%)×11%=1100万元;

由于没有开工建设,所以当期进项税额=0;

应纳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预缴税款=1100万元-0-200万元=900万元

由于建筑工程就本工程项目未开工就收到了启动资金1.11亿元,因为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同时施工企业又没有别的施工项目,只有一个施工项目的情况下,该施工企业只能把1.11亿元确认的销项税额1100万元作为应纳税额完税。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款,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增加了收到预收账款当期的增值税负担,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02

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税收风险的控制措施

从以上分析可知,建筑企业为了规避收到业主预收款,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问题,节约资金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采用以下控制办法:

一是,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

二是,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可以采用以下个规避措施:

第一,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该项目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已经有正在施工的项目,但是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为该简易计税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材料或设备,可以要求供应商先开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然后等到该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已经开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有抵扣时的增值税申报当月,把前面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建设单位提供主材情况下,总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

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过程中,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甲供“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该工程项目就“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有关“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合作时,要慎重选择甲供材模式。根据税法的规定,建筑企业“可以”(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只限于四种情况:

01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02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03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04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意思就是,建筑总承包企业从事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服务,只要存在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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