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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财税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精装修房土地增值税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精装修房,其装修费用以及在精装修过程中一并购置的电视机、空调、家具、冰箱等,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扣除?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因此,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不可移动的物品的装修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扣除。精装修过程中一并购置的电视机、空调、家具、冰箱等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得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扣除。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咨询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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