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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税收新政汇编(下)

二、增值税新政

(三)、财税[2018]7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万隆解读:文件本身并不复杂,只是意义重大,也许有一天,对于超过一定年限亏损的企业,原来缴纳过的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申请退回。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万隆解读:

1、将42号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起看,就会发现,对于销售自产设备并同时提供建筑性安装劳务的,11号公告就允许按照兼营来核算;

2、如果客户不需要抵扣,无疑可以好好利用这个文件;如某自动化药房设备公司,由于客户是医院,不需要抵扣,此时就可以将收入进行拆分,比如含税收入1000万元,原来不含税收入为1000/1.16=862.07万元,销项税为1000/1.16*0.16=137.93万元;

而利用42号公告,就可以将收入进行拆分,比如按照成本构成来划分,设备收入750万元,安装收入为250万元,可减少增值税=250/1.16*0.16-250/1.03*0.03=27.20万元,同时收入亦会增加,增加净利润和现金流;

3、文件中所指分别核算,是指收入按照一定合理比例划分即可;

4、安装服务可以按照3%来简易征收,同时,安装服务对应的进项税要作转出,如果无法划分的,按照收入占比做进项转出。

5、11号公告强调自产设备,而更新的42号的公告指出,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也能享受兼营纳税,受惠面无疑更大。

(五)、财税〔 2017 〕 90 号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万隆解读:90号文与36号文中的公共固定资产进项税对应上属于一个延伸,即允许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比如公司食堂购买面包车一辆,绝大多数时间用于买菜,但偶尔也用于拉货,此时,面包车的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

现在则明确,租入固定资产也是的,这对于许多厂包车公司而言,是个利好,原来工厂租入厂包车主要是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对应的进项税无法抵扣;现在给大家提供了一个思路,如果租入的厂包车,除了接送职工上下班外,同时还用于营业活动时,即便是偶尔,租金对应的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无须按照比例转出。

 

三、个人所得税新政

(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专项扣除等文件。

万隆建议:

1、听适当的课,听完课复盘再复盘;

2、将文件打印出来,读五遍;

3、综合所得要汇算清缴,税率较高;因此将综合所得一部份通过服务外包方式变为其他5类分类所得,无疑是高收入群体要关注的事情。

如:将公司较难规范的销售业务,进行外包,让业务员成立合伙企业,让业务员收入变为工资薪金+经营所得,既能降低个税和社保,同时还能规避公司经营风险,如果设计当得,还可以让业务员形成良性竞争,比复杂的KIP考核、阿米巴等有效的多,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研究一下海尔的人机合一、华为的合伙人制度、万科的跟投安排。

(二)年终奖、外籍人员等过渡性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万隆解读:

1、年终奖可以过渡三年,享受特殊算法的优惠,三年之后,取消并入综合所得;这多少有些合理不合法,因为个税所得税法对于个人所得是列举法,不过老优惠继续有,大家都很开心;

2、年终奖过渡政策是可以选择的,对于年收入低于10万,也许并入综合所得更加合算,大家用时自己测算一下;

3、外籍人员过渡政策也是三年,对于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来说,未来三年之内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专项附加扣除,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4、外籍人员,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其他5项补贴政策依旧,大家可以继续享受,是指洗衣费、搬家费、差旅费津贴、探亲费、伙食费,三年之后,能否继续,只能到时再看文件。

 

四、无解的社保

大量民营企业,工资申报基数与社保基数差异很大,虽然从文件本身角度来讲,从来就没有允许过按照最低基数来缴纳社保,只是长期存在,法不责众;目前暂缓移交税务,但未来如何解决依然是麻烦事情,各位在分析市场上提供的方案时,都应该思考几个问题:

1、合不合法;

2、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3、是否有利于公司文化建设,对管理起负面作用。

长期来看,社保的规范化是趋势,即全员足额申报社保。

 

五、其他税种新政

(一)、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万隆解读:

1、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均可以继续享受优惠;

2、合并分立继续享受,注意投资主体要求保持不变;

3、破产符合一定条件,亦能享受;

4、用不动产对外投资,如果是全资子公司,可以免税,注意是增资,不能是新设,一直没有明白总局这样用词的目的,估计是笔误。

(二)、财税[2018]5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三)、财税[2018]5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万隆解读:

改制、合并、分立、投资都可以免征,注意都有一定条件,建议各位实务遇到时,不要自行操作,花点钱聘请专业机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曾经遇到一个案例,事务所介入时,不动产已经过户,最终交了近3000万的土增,如果提前规划,土增可以减免,还记得收钱柜台的人都很激动,很少见到过一笔这么大金额的税款。

(四)、财税[2018]6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五)、财税[2018]74号 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六)、财税[2018]80号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七)、财税[2018]10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八)财税〔2018〕120号《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万隆解读:

1、仍然是未来三年过渡,2019年1月1日起就能享受了;

2、会计核算要跟上,因为享受优惠的前提是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都需要办理认定手续;

4、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后,需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未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是财税重大变化的一年,感谢社会各界对万隆的支持,在未来的2019年,我们会继续沿着专业、客观、实务、高效的方向,在税收规划和财务管理细分领域深耕,继续为社会提供更有价值的专业服务,同时谢谢长期阅读并转发万隆健康财税文章的朋友们,祝2019年身体健康、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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