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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应注意事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这项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说并不陌生,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一些业务招待费的财务与税务处理问题,很多财务人员却无所适从。而税务人员进行税务稽查时,往往将业务招待费作为稽查的重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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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实务中,业务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等。应当注意: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差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的区分。比如单位召开会议,往往在租用的酒店或宾馆内统一用餐,而这部分餐饮支出,属于会议费范畴。但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又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给客户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则也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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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税前扣除。

举例:假设A公司年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按照收入的5‰计算应扣除20000×5‰=10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应扣除80×60%=48万元,100>48,则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8万元。如果A公司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按照收入的5‰计算应扣除20000×5‰=10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应扣除200×60%=120万元,100<120,则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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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基数的确定。业务招待费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扣除基数。销售(营业)收入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投资收益等不包括在内。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根据上述规定,允许将投资收益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依据目前仅限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该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股权投资业务是此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其他经营业务的活动,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比例较低,因此而做出的特殊规定,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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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因此,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不应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即开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招待费的60%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得低于3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仍按照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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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一般是以房屋交付的时间作为会计收入确认的时间,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但未交付房屋所收取的房款不确认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预收房款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但应当注意的是: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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