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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指引| 年度纳税电子申报操作指引及新申报表(A类)相关变化

去年以来,减税降费成为热词,全国金三系统并库也正在进行时。在所得税汇缴的日子里,在金三系统严控的背景下,如何学好用好政策,实现真正减税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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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大连税务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引(黑龙江)

尊敬的纳税人: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启动,这是广大纳税人在完成财务报告基础上,对生产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税收确认和申报重要事宜,也是履行税收光荣义务,体现神圣使命的关键环节。为确保准确及时完成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省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8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纳税人应在2019年5月底之前完成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发现申报错误的应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更正申报,对涉及补税的不加收滞纳金,对5月31日以后发现错误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汇算清缴报送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选择办税服务\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安装申报。

  也可以直接登录网站进行下载安装:https://www.hljetax.gov.cn/

  (二)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

  纳税人可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直接申报。

  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在完成企业端的数据填报并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电子数据,既可以通过网上上传数据,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进行申报。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填报情况,选择封面和已填报的报表打印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应在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4)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报送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5)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办理更正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申报注意事项

  各位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工作要点:

  (一)及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纳税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完成的各类涉税事项,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时限及时办理完毕。

  1.企业重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2.政策性搬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选择5年分期纳税的纳税人,在递延纳税期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4.房地产开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3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不再需要备案事项。以下涉税事项纳税人无需备案,采取以报代备,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1.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不需要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需要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对于企业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六、汇算清缴结清税款阶段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跨省总机构按照本年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计算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跨省二级分支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照其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及本年应分配所得税额、本年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计算该分支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热线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的问题可拨打全国统一热线12366,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及时解答您的咨询。

  以上未尽事宜,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顺利进行。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务部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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