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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税后,购进农产品如何加计扣除进项税额

苏强

降税后,购进农产品如何加计扣除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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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

财税微波 按: 本文是兰州财经大学教授 苏强 先生 与微信朋友讨论的发言内容,由丁潇 整理,经苏教授审阅后发表。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表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发布)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发布)“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说明是生产领用时加计扣除,财税微波 注)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四、 结论: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如果购进农产品是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非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即凭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分两步(即下述3、4内容)。不能直接在购进时按照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先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一般纳税人开具)注明的税额 和/或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 和/或 销售发票(收购发票)注明买价*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和/或 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缴纳税款开具,且购买方能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注明金额*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率,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


4、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加计扣除1%进项税额,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a栏。特别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5、以上1-3点指的是未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纳税人。对于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且农产品不构成货物实体,根据财税(2012)38号、财税(2017)37号文有关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直接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不再另行加计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10%)。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应于货物销售当期计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      相关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之一》
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及扩大抵扣范围
(三)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与2017年四并三改革时一样,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2、2019年4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
四、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苏强教授简介:

苏强1978年12月生,兰州财经大学教授。2003年获兰州商学院管理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6年破格晋升为讲师,2009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2014年晋升为教授。同时具有中国注册税务师、土地估价师、高级会计师等职业资格。兼任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专家库成员、行业继续教育特聘老师,中华会计网校特聘专家,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师资库特聘老师,甘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及后续教育特聘老师。目前主要从事会计和税务教学、科研和财税咨询及培训工作。

近年来,独立在《税务研究》、《财务与会计》、《财政与税务》、《注册税务师》、《财会月刊》、《财会通讯》、《财会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0多篇;出版专著《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处理和税会差异调整操作实务》等5部、主编及参编《高级财务会计》等教材10余部;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省高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3项、三等奖1项,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学校第九届青年教师成才奖获得者。2016年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提名为“*影响力税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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