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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货物用于企业福利的财税处理

企业福利区分职工福利和集体福利。职工福利是给职工个人的福利,集体福利是给整个企业所有职工的福利。比如,企业自产货物用于建造食堂,就属于集体福利;企业自产货物分发给员工个人,就属于职工福利。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企业福利的财税处理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一方面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用于职工福利应当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在增值税方面均应当按视同销售处理。用于集体福利相对企业来说还是在企业的内部,所以不视同销售;而用于职工福利是将它用于职工的个人,所以是外部,要视同销售。另一方面自产货物不论用于职工福利还是集体福利,相应进项税不得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产货物不论用于职工福利还是集体福利,相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相应的进项税应当予以转出;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最终资产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福利还涉及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因此,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福利,均应当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集体福利相对企业来说还是在企业的内部,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不视同销售;而用于职工福利是将它用于职工的个人手中手中,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所以,企业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一方面应视同企业所得税收入,同时应确认福利费用,计入相应成本费用。对于当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用、非货币性福利”借方累计发生额超过工资总额14%的,还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应当按照实物的市场价格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但对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虽然直接受益的是个人,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会计处理方面,新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凡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也视同销售处理,既要确认销售收入,又要结转销售成本。一是将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和所得税均视同销售)。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属于非货币性福利,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产成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是将企业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比如用于建造食堂,则借记在建工程”,贷记“产成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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