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的票据可能取得如下票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及其解读文件规定,自2019年9月16日起,“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及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问答等规定,自2019年4月1日2019年9月15日期间,“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从以上前后规定明显可以看出执行口径发生了变化,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人员范围收窄了,排除掉了一部分人员。比如:退休返聘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企业聘用的独立董事人员、事务所来公司审计人员等都不可以抵扣。
这样的话财务人员在抵扣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时要注意如下事项:
1、自2019年9月16日以后纳税人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在抵扣时需向人力资源部分索要一份“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及劳务派遣人员名单”,按单抵扣。(注意可不一定是个税申报清单)
2、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是否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旅游服务、经济代理服务的均不可以,国际运输服务的也不可以抵扣。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如:写个人名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只写购买方名称未写纳税人识别号的不可以抵扣。
4、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
5、抵扣凭证需留存复印件备查。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四条规定,“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如果增值税按月申报的企业在9月15日增值税申报期后还存在没有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在下个申报期就得按照31号公告执行了;如果增值税按季申报的企业在7月15日增值税申报期后还存在没有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在下个申报期就得按照31号公告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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