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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异地多预缴的增值税能否申请退回?
问: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施工按3%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如果应纳增值税额小于已预缴的增值税额,公司在施工地又没有新的项目,多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全额退税?

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按照2016年第17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按照现行的规定,无法实现在施工地退还预交的增值税,具体建议跟主管税务局沟通。李志远提醒,所谓在异地多预缴的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可以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所以在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异地多预缴的税额并不会导致企业多缴税。
来源:建筑财税李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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