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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嬉闹受伤谁的责任?李沧法院判决两起校园受伤案

  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孩子,在学校和同学嬉闹或者自己不注意受伤,虽然多数案例中学校属于无过错方,但通常也会因为教育、监管责任不到位,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李沧区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案例,就带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孩子上课时间在体育场玩耍摔伤,学校因为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承担六成民事责任,赔偿13万余元。

  

  案例1: 孩子在校摔伤学校赔偿13万

  去年11月,李沧区某小学5年级学生小强(化名)在操场上自由活动时摔伤。法院查明,小强受伤的当天下午,第一节课是语文,老师布置学生写作文,下午第二节课仍由该老师继续上课。第二节课时包括小强在内的部分学生先完成作文,老师告知写完作文的这部分学生可以到操场自由活动。

  因第二节课后就是放学时间,小强与同学背着书包来到无人的学校操场玩“跳山羊”游戏,过程中小强双手着地摔伤并侧卧在地。事发后学校有其他老师至现场询问,语文老师后来又到达现场询问小强伤情并拨打小强家长电话,小强家长到现场后将小强送到医院救治。

  “没想到,到医院检查后发现,小强摔伤非常严重,右肱骨干骨折,先后两次住院,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小强的妈妈说,事发时没有老师监护,事发后老师10分钟才到达现场,且没有采取任何救护措施,也没有校内医护人员到场,他们认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监管职责,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

  学校监管不到位担责

  “小强摔伤的后果完全是个人原因造成,应由其个人承担。 ”学校认为,小强摔伤后老师及时通知家长,并一直陪护在小强身旁直至小强家长到场。学校并不能判断小强的伤情已经达到了必须呼叫120的程度。学校认为,学校平时通过制度、网络平台、教室及楼道宣传等方式进行安全教育,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不存在教育管理失职行为。

  但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是语文课,小强及几名同学因提前完成学习任务听从老师的安排至操场上自由活动,操场没有其他学生,也没有教师在场。事发后,没有校内医护人员到场查看小强的伤情,也没有对小强进行处置。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平日应当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包括小强在内的学生在上课期间脱离了老师的监管,自由活动期间出现意外伤害事件,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孩子自负四成责任

  负责审理本案的李沧法院法官周瑾介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小强作为五年级的学生,进行“跳山羊”活动,从活动的操作要领、危险性的认知以及个人能力上均没有超出其能力范围,他自身跳跃“山羊”时操作不当导致摔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法院一审判决小强承担40%的民事责任,学校承担60%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3万余元,赔偿小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例2: 两名小学生校内玩耍一人伤

  9岁的小学生小明(化名)和同学小帅(化名)放学后在校园内玩耍时,小帅因小明摇晃铁围栏导致摔伤。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日,学校放学后,小帅、小明与部分同学一起在学校的篮球场内等待由学校体育老师与学生家长联系组织的篮球兴趣课上课。当时,小帅攀爬到篮球场边的铁围栏上,小明为了吓唬小帅,开始摇晃围栏,不料这一行为导致小帅从围栏上掉下摔伤,造成嘴唇及牙床出血,中间两颗上门牙(恒牙)脱位以及双膝受伤的后果。

  “这件事对小帅造成了伤害,花去了数万元的医疗费,这个损失应该由小明和学校一起来承担。 ”小帅的家长将学校及小明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万多元。

  学校和小明家长均喊冤

  面对控诉,涉案学校和小明家长都认为错不在自己,无须担责。小明父母认为,小明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事发时小明和小帅是在一起玩耍,没有伤害小帅的故意动机。本案之所以发生,既有小帅爬网的行为,也有学校在管理上的过失,因为事发时围网没有人看管,也没有警示标志,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小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则辩称,事发于下午放学后,小帅自行滞留在学校,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该时间不属于学校的管理时间,学生在放学后自行滞留在学校发生的事故,学校可以免责,且涉案围栏是根据相关的标准进行建设、验收后使用的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此外,学校在事发后对小帅进行及时的救助,尽到了教育单位的职责,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小帅自己爬到危险的地方,其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法院判决学校担责三成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用力摇晃围网导致小帅掉下摔伤,因此小明应对小帅受伤所导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小帅是因等待参加由学校体育老师组织的篮球兴趣课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且事发地点仍位于学校的校园内,故学校对小帅仍负有管理上的职责。学校以事故发生在放学后主张免责于法相悖,法院不予采纳。同时,学校对于篮球场围栏等存在一定危险的设施未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尽到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故应对小帅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综合判断,最终判决小明父母应承担50%责任,学校承担30%责任,小帅自行承担20%责任。

  

  说法 在校发生伤害校方有责

  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成为学校、家长最关心的问题。

  办案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法官介绍,为了避免孩子意外造成伤害,很多学校为学生投保了平安校方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不仅能及时赔偿伤者的损失,也为学校减轻了负担,在校园安全事故处置方面实施了有益探索。校园安全工作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关注与密切配合,加强教育,引导孩子们牢固树立安全观念和自律意识,最大努力避免事故发生,为孩子们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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