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前几天发了一篇〔RVSM应急规则——能否统一?〕,一些朋友帮忙转发后,也在微信群里得到大V的指导。经过讨教,获得不少新知。
公众号〔Ubuntu330〕
也专门发文指出了文章的一些知识误区和不足:
【极简紧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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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分享一下讨论的收获:
1,国内规则来源
国内规则的设计来源是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飞行规则》。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
第八十八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时因航空器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改变飞行高度层的,机长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原因和当时航空器的准确位置,请求另行配备飞行高度层。飞行管制部门允许航空器改变飞行高度层时,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变高度层的地段和时间。
遇有紧急情况,飞行安全受到威胁时,机长可以决定改变原配备的飞行高度层,但必须立即报告飞行管制部门,并对该决定负责。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 30度,并以此航向飞行 20 公里,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转回原航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1)
因此在国内运行时规则是明确的,在发生紧急释压等情况,且管制联系不上时,可以采取从航路右转30°航向,飞行20公里后,左转平行原航线下降(根据三角函数,水平间隔应为10公里,5.5海里),然后转回原航线。
2,国际规则变迁
国际程序来源据说应来自〔ICAO〕的《空中交通管理》文件。
紧急下降
在2016年版的15.1.4.2章节,规定如下
15.1.4.2紧急下降中航空器驾驶员的行动
驾驶员必须根据情况,按合适的顺序争取尽快采取如下步骤:
a) 按驾驶员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航行;
b) 将紧急下降,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相关意图通知相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c) 将应答机设定为编码7700,并酌情选择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和/或契约式自动相关监视上合适的紧急编码;
d) 打开航空器外部灯光(要与相关的运行限制相符);
e) 通过目视方法并通过参照机载防撞系统(如已装备),监视是否有交通冲突;和
f) 在完成紧急下降之后,与相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就进一步的意图进行协调。
注(略)ICAO-DOC4444—空中交通管制
基本原则是:开灯——给其他飞机提供提醒,应答机7700和紧急下降通讯广播,出现冲突时执行目视或ACAS (TCAS)避让,按飞行员合适的意图飞行。而并没有转向哪个方向,转多少度,间隔多少的规定。
洋区运行(未预先获许可)
而在15.2章节,〔在大洋空域内飞行中紧急情况的特别程序〕中,当空中失压,又无法预先获得管制许可时,按下面程序执行:
a) 开始向右或向左转至少 45 度弯,离开指定航路或航迹,获得与指定航迹中心线偏移 15 海里
(28 公里)的同向或逆向航迹。在可能时,应该根据航空器相对于任何既定航路或航迹系
统的位置来决定转弯的方向。可能影响转弯方向的其他因素有:
……
b) 已开始转弯之后:
1) 如果不能保持指定的飞行高度层,则在操作可行的范围内,……选择……(500
英尺)的最终高度,……
2) 如果能保持指定的飞行高度层,……偏移 19 公里(10 海里)后,爬升或下降……(500 英尺)……DOC4444—15.2.2.3
暨右转(或左转,根据实际情况)航向45°,偏移15海里(28公里)。转弯后如不能保持高度,下降500尺;能保持高度,偏移10海里后下500尺。
但据说在2020年新版的DOC4444中又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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