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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3·15微课堂”之美容不成反毁容

浙版新消法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浙版新《消法》)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并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浙版新《消法》延续以往突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在预付式消费、营利性培训、医疗美容、汽车三包等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作出了许多制度创新,着力打造“放心消费”的浙江样板。






即日起浙江省消保委结合2017年全省消保委受理投诉情况,精选出与浙版新《消法》相关的典型案例,在“浙江消保委”微信公众平台推出“以案说法3·15微课堂”栏目,定期发布系列案例。 






第四课:美容不成反毁容  消保委巧解化干戈

案情简介

       台州市黄岩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朱女士投诉称,其在台州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预付了60000元人民币做面部微整形。20171月,她做了一次玻尿酸填充手术,但原先预想的年轻10岁的效果并未出现,反而出现面部僵硬、左右不对称等不适症状。投诉人认为该店为其使用的玻尿酸并非正规渠道的商品,不愿在该店继续微整形手术,希望退还剩余的手术费,多次和该医疗机构协商沟通不成后,只能求助黄岩消保委帮忙协调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和朱女士一同来到该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于201611月取得了美容医院服务、外科整形医院服务(美容外科)的医疗美容许可证,该店也提供了为朱女士使用的玻尿酸的正规进货渠道和凭证,证实并非假冒伪劣产品。店方解释称,朱女士出现面部不适一方面是因为朱女士属于过敏体质,注射后出现对玻尿酸的过敏性不适反应,另一方面则和注射玻尿酸医生的手法有关,医生在注射时对玻尿酸的分子大小和注射量预计出现了偏差。经黄岩区消保委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同意把原合同服务内容改成310次的超声刀面部提拉,另退还申诉人25000元,为投诉人挽回经济损失25000元。




浙版新《消法》关于医疗美容条款解读



案例评析

       医疗美容服务作为一项新兴行业,已经越来越受爱美人士的青睐,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经营的行为,因美容效果引发争议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浙版新《消法》第十七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因疾病治疗涉及的修复重建除外),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告知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美容方式和效果、医疗风险、医用材料、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确认。对美容效果的约定应当以图片、音像等事后可以核对的方式保留。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或者消费者容貌受损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重作,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案中,该医疗美容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微整容服务时,未尽到明确告知消费者实施该医疗美容项目的禁忌症、医疗风险等告知义务,并且由于医生的疏忽导致消费者容貌受损,理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重作,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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