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破解行贿人为何“靠不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从古至今存在的人情关系,行贿已成为各行各业、各式各样的人与官“沟通”的方式,也是打通关系牟取利益的有效方法之一,然而众所周知的行贿规则,也是贪官污吏的一大死穴,因为行贿人与官沟通时,往往是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拍桌而上,可当行贿人被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介入后,行贿人的本性随之暴露出来,那就是为了保存自身利益而出卖受贿人以换取更多利己的砝码,从而使其受到更轻的刑罚,所以行贿人相对于受贿人来说是靠不住的。
以下主要从法律的层面谈谈行贿人为何靠不住,以此反面提醒广大干部警惕行贿人规则,严守本分,廉洁自律,勿要深陷诱惑,切勿违法乱纪,以达政治清明、政令通达、自身廉洁。
一、了解行贿罪的定义及量刑从宽处罚
根据现行的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所谓不正当利益,一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二是指行贿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同时《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行贿罪在处罚方面往往是轻处理,特别是在自己供认或有自首、立功的表现,更加让人有一个满意的答案,所以行贿人为了能够依法从宽处理,他还有什么不能说的呢。
三、了解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
(一)了解自首量刑情况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自首一般分成以下几种: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5、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6、其他类型的自首。
(二)了解立功量刑情况
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而重大立功的减刑可以高达基准刑的60%,立功一般有以下几种:1、一般立功的即①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②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⑤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2、重大立功的即①经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②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嫌疑人;⑤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要贡献等表现。
(三)了解坦白量刑情况
对于被采取调查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巳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有以下几种:1、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2、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 3、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4、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四)了解当庭认罪量刑情况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世间缺货
“没有永久的朋友只有短暂的利益”这句话深刻凸显了行贿人为何靠不住,所以只有身正廉洁才能正气浩然,也警惕那些正在或者想收受财物的公职人员,是时候该清醒了,不要等到堕入万丈深渊方才醒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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