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醉酒型危险驾驶案就一直占了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绝大多数。而在实际案件当中,下面五种情况,可认定为醉驾无罪!
1.使用含酒精类的消毒液对抽血处皮肤进行消毒
在血样提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对皮肤进行消毒。而如果在消毒时,医务人员使用了含有酒精(醇类)消毒液,如复方清洁灵,碘酒等消毒液,则会对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性造成影响,可能导致无法认定行为人是否系“醉酒”驾驶。
2 抽血化验过程中无见证人或者同步录音录像
在血样提取过程中,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或者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而采集的血液送检后作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缺乏可行度
3. 使用促凝管来储存验血血液
血样提取之后必然涉及到储存和保管问题。一般在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民警会统一配备抗凝管两管,交由医务人员采血后用于储存,但如果在办案中发现,血样储存使用了促凝管,那么为无效。
4.用不同的检验标准去鉴定
“司法鉴定使用的检验标准会直接影响和决定了鉴定检验结论,不同的检验标准有不同的准确性和精度等特征,很难期望用不同的方法从同一检材中得到相同的结果。目前可以使用的鉴定标准仅为GA/T842-2009
5. 不是在驾车现场查获嫌疑人,无充分证明条件
嫌疑人提出“在离开现场之后到归案之间的时间段内再次饮酒”的辩解,将导致归案后再抽取血样进行行乙醇鉴定的鉴定意见无法达到证明目的,除非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嫌疑人根本没有再次饮酒或者在逃离现场前已经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不然全案很难认定嫌疑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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