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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头条 | 法律应保障一部分学校先私立起来

       

      

2015年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暂不交付表决,此后,人们对这部法如何修改翘首以待。


这部法的修改没有交付表决的关键问题是其中所涉及的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需要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型和非营利型,所有民办学校需要在这二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非营利就要放弃产权,选择营利就会受到各方挤压的两难处境。有代表认为,“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而不是‘促退’甚至‘促死’”。


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和非营利的话题源自2004年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分类管理这个话题正式列入政府的议题在2008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期间。而其观念的源头则是1952年后在中国起主导作用的政府包办教育的意识和观念。当时本人以长期作历史研究和实地调查的知识背景判断:这仅是在现行行政管理学校体制下的一个程序性环节,并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7年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所作出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本人当年所做出的判断。如果这个法律修改还继续沿着这个思路走下去,还有可能撞上南墙,或者通过一部对这类教育发展并不有利的法律。


2014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5.5万所,共有在校生4301.9万人,它们在办学主体、经营方式、登记类型等方面都具有多样性。事实上,多年来讨论将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和非营利的简单二分就是罔顾基本事实、思想僵化而未回归常态,据此的分类管理是在中国现有体制下走了一条小道,甚至可以说是条死胡同,其逻辑假定是认为揪住这类学校的一个穴位就能解决它的整个问题。事实上这个假定是站不住的。


若想中国教育从世界边缘走向中央,在未来有世界前沿的大学,就必须从更高远的定位全方位、全要素地角度分析当下修法遇到的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立法和修法都不能罔顾它所规范对象的内在特性和发展机制,中国历史和世界各国的事实都证明,私立学校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学校形态,需要正视,而不是回避和压制,它与公立学校形成良性生态才能有效促进整个社会教育品质的提升。


在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过去20余年中,法律界、教育界在“产权”“合理回报”问题上一直争执不休,产权问题成为关系此类学校是否能保持长期稳定发展的大问题,其中不少问题不是“民办学校”自身的问题,而是它们所处社会的问题,是现行产权体制在公有与私有上的偏见折射出的问题,简而言之就是在国家包揽教育的观念下私人不能拥有学校产权的观念挡住了前进的脚步,需要在新的法治环境中认识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


把眼光放宽一点,从历史过程和当下中国社会的法治环境看,中国几千年的私学传统被斩断了,世界各国存在的私立学校常态失却了。从1953年起中国的这类学校失去了常态,导致整个社会教育发展的生态恶化。实行开放政策后,曾经用“社会力量办学”“民办学校”这样的概念试图恢复常态,但直到现今依然受到产权体制和观念的障碍,歧视性政策的玻璃门不断出现,使得原本就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部分的这类学校的主办者,由于感受到政策不稳定,缺乏法律保障而趋向短期逐利行为。由此引发公众只看到这类学校的赢利,和怎么解决营利与非营利的问题。而未能想到顺应大势,实现由行政管理学校到依法治校的转型,依法保障它们的权利,依法规范它们的行为,让这类学校回归常态,生成理性、长久的发展期待,促进办学行为的自律和规范。


解决这类学校发展问题显然需要更加开放的思路,其大道是:让它们回归中国几千年历史的常态,回归世界各国此类学校定位的常态。这个常态不是曾经使用的“社会力量办学”,也不是现在使用的“民办学校”,首先在名称上正名,使用中国历史上一直使用,国际上也通用的“私立学校”(Private School)概念,放弃使用不伦不类的“民办学校”概念,需要整体上消除几十年来的观念桎梏。


正如张伯苓所言,“私立学校不是私有学校”,它依然是社会的公共产品,需要有法律保障它们的产权才有可能可持续地发挥社会效益。1913年中国就颁布《私立学校规程》,依法规范私立学校,保障私立学校权利,确保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基本平等。世界上多数国家有《私立学校法》,有些国家甚至有多部与私立学校相关的法律,在规范私立学校办学行为的同时,确保他们的权益。这早已不是什么高精尖的难以登临的高度,消除非常态的观念就能达到。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构成学校的良性生态,教育才能办好。


令人欣慰的是,2015年12月27日修正的《教育法》,删除了第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显示出人们在这一问题上的法律意识转变。


厘清概念是进一步修法的前提,现在民办学校所界定的学校范围内的学校也具有多样性,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不是如何将他们分类,而是制定《私立学校法》,确认产权,确认其非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保护其相应的权利。走不上这条大道,中国私立学校发展的障碍就不可能根除,对私立学校的歧视性政策也不可能根除。所以急需校正观念,改变修法思路,依法保障一部分学校先私立起来,尽早为私立学校发展吃下定心丸,才算是正道。





本期来源:中国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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