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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冲:《續漢書•百官志》與漢晉間的官制撰述 ——以“郡太守”條的辨證為中心

“跨断代专辑”



徐冲先生近照


【提要】本文認為《續漢書·百官志》存在如下基本體例:源自東漢“官簿”的“正文”敘述職官及其官屬的名稱、員額與秩級,西晉司馬彪所作“注文”則敘述職官的職掌與沿革。以此為標準,對“郡太守”條的兩處疑文做了重新檢討,並連帶梳理了“司隸校尉”、“州刺史”、“縣令長”、“諸侯王”等條的文字。《續漢書·百官志》的這一撰述方式,繼承和發展了東漢後期以來崇重《周禮》的官制撰述新動向,在漢晉間的歷史發展中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續漢書·百官志》 官簿 《周禮》 郡太守


 

一、前言

作為與《漢書·百官公卿表》並列的漢代官制研究的基本史料,《續漢書·百官志》(包括劉昭注在內)一直受到學者的高度重視。可以說離開了《續漢書·百官志》,對兩漢尤其是東漢時期的政治制度的研究也就無從談起了。[①]但是對於這樣一部重要史料,迄今為止卻少有學者對其進行過正面的討論。除了大量直接、間接利用其中的材料考辨漢代官制的研究以外,有限的正面研究或集中于對司馬彪與《續漢書》及劉昭注的“史學史式”泛論,[②]或針對范曄《後漢書》、司馬彪《續漢書·十志》及劉昭注、李賢注之間複雜的分合關係進行“文獻學式”考述。[③]而關於《續漢書·百官志》的一些基本問題,如其基本體例、撰述性質、與前後時代其他官制撰述間的關係、在整個中國古代官制撰述譜系中的地位與影響等等,尚未見有學者進行過正面而深入的探討。[④]

借用陸揚的說法,學者對《續漢書·百官志》的這種態度,或是源於將其視為“史料”而非“史學”。[⑤]事實上,因為“制度”在中國古代政治權力結構中的特殊地位,與其他史料相比,官制撰述往往帶有更為強烈的意識形態性格。在作為“史料”使用來考察官制之前,不對其“史學性側面”進行仔細檢討,由此帶來的危險性不言而喻。[⑥]近年已有學者對漢唐間的“官僚制敘述”從“百官表”轉向“百官志”的現象及其意義進行了富有開拓性的考察,令人印象深刻。[⑦]

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之上,本文將對《續漢書·百官志》進行一番側重于“史學性側面”的考察,尤其關注其基本體例與撰述性質,並試圖在漢晉間官制撰述的譜系之中對其進行定位。而選擇的具體切入點則是其中的“郡太守”條。這一部分是《續漢書·百官志》中在文本上存在較大問題的地方;而問題的產生,又與歷代學者對這一官制撰述史料之體例與性質的理解密切相關。

 

二、《續漢書·百官志》的“正文”與“注文”之別

    與歷代正史中的其他“職官志”相比,《續漢書·百官志》的最特別之處無疑是其中“本注曰”部分的存在。但這一特別存在似乎並沒有引起學界的重視。不妨以後文將要詳細討論的“郡太守”條為例:

凡州所監都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當邊戍者,丞為長史。王國之相亦如之。每屬國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決訟檢姦。常以春行所主縣,勸民農桑,振救乏絕。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歲盡遣吏上計。並舉孝廉,郡口二十萬舉一人。〔尉一人〕,典兵禁,備盜賊,景帝更名都尉。武帝又置三輔都尉各一人,譏出入。邊郡置農都尉,主屯田殖穀。又置屬國都尉,主蠻夷降者。中興建武六年,省諸郡都尉,並職太守,無都試之役。省關都尉,唯邊郡往往置都尉及屬國都尉,稍有分縣,治民比郡。安帝以羌犯法,三輔有陵園之守,乃復置右扶風都尉、京兆虎牙都尉。皆置諸曹掾史。本注曰:諸曹略如公府曹,無東西曹。有功曹史,主選署功勞。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諸曹事。其監屬縣,有五部督郵,曹掾一人。正門有亭長一人。主記室史,主錄記書,催期會。無令史。閤下及諸曹各有書佐,幹主文書。[⑧]

以上文字內容、分段、標點均從中華書局點校本《後漢書》(以下簡稱“中華本”)。可以看到,其中至少包含了兩個“本注曰”部分。但點校者在此並未另行分段,而是將其與數個層次的正文共置於一段之內。且“本注曰”後僅加冒號而無引號。如何將同一段之內前後相接的“本注曰”與正文區別開來,需要讀者根據具體內容自行判斷。

對於“本注曰”的類似處理方式,在“中華本”《續漢書·百官志》中並不鮮見。[⑨]這與學界對於《續漢書·百官志》的主流使用方式之間似乎存在着某種“暗合”。如上引“郡太守”條的文字,從設置、員額、職掌、沿革等多個層面,對東漢時期的郡太守這一職官進行了詳盡敘述;或許在大多數學者看來,就單純的官制研究的需求而言,應該說已經提供了非常豐富的史料,似無必要刻意區分“正文”與“本注曰”。試以嚴耕望關於“郡尉”的經典研究為例:

中興建武六年,“初罷郡國都尉官。”事見《光武紀》。《續百志》(引者按:即《續漢書·百官志》):“中興建武六年,省諸郡都尉,並職太守,無都試之役。”注引《古今注》:“六年八月省都尉官。”按郡置都尉既與太守爭權不睦,于行政非便。而王莽當政時代,翟義固以都試舉兵(《漢書·翟方進傳》),光武亦欲因都試起義(前引《後漢書·李通傳》),光武復國之後,罷都尉之官,省都試之役,雖謂與民休息,或亦寓統一行政增加效率之意,且以絕因都試舉事之慮歟?[⑩]

可以看到,在《後漢書》的本紀、列傳之外,《續漢書·百官志》及劉昭注所引內容對於嚴氏的研究也提供了相當重要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嚴氏引用劉昭注時明言為“注引《古今注》”,對於《續漢書·百官志》則僅以“《續百志》”籠統稱之,並不刻意區別其中的“正文”部分與“本注曰”部分。這可以說也是大多數研究者在使用《續漢書·百官志》中的史料時的一種“習慣”。前述中華本對於“本注曰”的處理方式,或許正是出於這樣的習慣使然。

    上述處理方式在具體古籍的點校整理工作中是否妥當姑置不論,但至少可以認為,其與司馬彪《續漢書·百官志》的原初面貌之間是頗有距離的。如所周知,今本《續漢書·百官志》“本注曰”的始作俑者是南朝梁代的劉昭。他在為成於劉宋時期的范曄《後漢書》作注的同時,又取西晉司馬彪撰《續漢書》之“八志”為之作注,以補范書無志之憾。其《後漢書注補志序》曰:

徒懷纘緝,理慚鉤遠,乃借舊志,注以補之。狹見寡陋,匪同博遠,及其所值,微得論列。分為三十卷,以合范《史》。[⑪]

這裡的“舊志”,指的就是司馬彪《續漢書》之“八志”。具體到《百官志》,劉昭亦有說明:

臣昭曰:本志既久是注曰百官簿,今昭又采異同,俱為細字,如或相冒,兼應注本注,尤須分顯,故凡是舊注,通為大書,稱“本注曰”,以表其異。[⑫]

雖然“本志既久是注曰百官簿”一句或有訛文,但其指《續漢書·百官志》本來採取的是為“百官簿”加注的形式,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在另外的場合,劉昭也提到司馬彪《續漢書》“《百官》就乎故簿”。[⑬]這一說法應該源自司馬彪本人在《百官志》開頭的“序言”部分:

唯班固著《百官公卿表》,記漢承秦置官本末,迄於王莽,差有條貫;然皆孝武奢廣之事,又職分未悉。世祖節約之制,宜為常憲,故依其官簿,粗注職分,以為《百官志》。凡置官之本,及中興所省,無因復見者,既在《漢書·百官表》,不復悉載。[⑭]

司馬彪自己“依其官簿,粗注職分”的表述,也說明了《續漢書·百官志》是他通過為東漢一種名為“官簿”(劉昭稱之為“百官簿”及“故簿”)的材料加注而形成的,[⑮]並非純出己撰。《百官志》“正文”與“本注曰”的區別,應該即源於這種特別的撰述方式。事實上,二者在具體敘述內容上也判然有別。不妨看一下《百官志》中幾則“正文”與“本注曰”較為分明的例子:

太傅,上公一人。本注曰:掌以善導,無常職。世祖以卓茂為太傅,薨,因省。其後每帝初即位,輒置太傅錄尚書事,薨,輒省。(《續漢書·百官一》)

司隸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孝武帝初置,持節,掌察舉百官以下,及京師近郡犯法者。元帝去節,成帝省,建武中復置,並領一州。(《續漢書·百官四》)

大司農,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諸錢穀金帛諸貨幣。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穀簿,其逋未畢,各具別之。邊郡諸官請調度者,皆為報給,損多益寡,取相給足。……右屬大司農。本注曰:郡國鹽官、鐵官本屬司農,中興皆屬郡縣。又有廩犧令,六百石,掌祭祀犧牲雁鶩之屬。及雒陽巿長、滎陽敖倉官,中興皆屬河南尹。餘均輸等皆省。(《續漢書·百官三》)[⑯]

如以上三例所示,《續漢書·百官志》中“正文”所述內容,包括了職官及其官屬的名稱、員額與秩級,而其職掌和沿革等內容則基本全屬於“本注曰”的敘述範圍。這一面貌也與前引司馬彪本人所謂“依其官簿,粗注職分”的說法相應,當可視為一種通例。[⑰]另外根據劉昭的說法,司馬彪所作注原本即為“細字”;後來劉昭為了與他自己所做的“細字”之注區別開來,才將《百官志》的原注由“細字”改為“大書”;又為了與同樣“大書”的正文區別開來,再在注文之前加了“本注曰”三字。[⑱]

也就是說,若剔除劉昭注的後起影響,就《續漢書·百官志》的原初面貌而言,其中每一條職官的完整敘述,都應該由表1所示的A、B兩大部分構成:

 

表1 《續漢書·百官志》的“正文”與“注文”之別


撰述形式

敘述內容

文本面貌

A

源自東漢“官簿”的“正文”

職官及其官屬的名稱、員額與秩級

大書

B

西晉司馬彪所作“注文”

職官及其官屬的職掌與沿革

細字

 

“正文”與“注文”這兩大部分在撰述形式、敘述內容和文本面貌上均存在明顯的區別與層次,實不宜籠統作為“《續漢書·百官志》”這樣一種單一史料來使用。我們姑且將此種認識確定為《續漢書·百官志》的基本體例,由此出發展開對具體問題的討論。

 

三、《續漢書·百官志》“郡太守”條辨證

根據前文所論《續漢書·百官志》“正文”與“注文”的區分認識,可將前引“郡太守”條的文字分層如下:

A-1.凡州所監都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當邊戍者,丞為長史。王國之相亦如之。每屬國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

B-1.本注曰:凡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決訟檢奸。常以春行所主縣,勸民農桑,振救乏絕。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歲盡遣吏上計。並舉孝廉,郡口二十萬舉一人。

A-2/B-2.〔尉一人〕,典兵禁,備盜賊,景帝更名都尉。武帝又置三輔都尉各一人,譏出入。邊郡置農都尉,主屯田殖穀。又置屬國都尉,主蠻夷降者。中興建武六年,省諸郡都尉,並職太守,無都試之役。省關都尉,唯邊郡往往置都尉及屬國都尉,稍有分縣,治民比郡。安帝以羌犯法,三輔有陵園之守,乃復置右扶風都尉、京兆虎牙都尉。

A-3.皆置諸曹掾史。

B-3.本注曰:諸曹略如公府曹,無東西曹。有功曹史,主選署功勞。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諸曹事。其監屬縣,有五部督郵,曹掾一人。正門有亭長一人。主記室史,主錄記書,催期會。無令史。閤下及諸曹各有書佐,幹主文書。

以上分段中標為A者,即源自東漢“官簿”的“正文”部分;標為B者,即西晉司馬彪所作的“注文”部分(當然,“本注曰”三字為劉昭後來所加)。前兩段和後兩段的層次都比較清晰。唯在區分正文與注文的意識下應該如何理解第三段文字,問題頗多,後文會有詳細討論。這里暫且標作“A-2/B-2”。

    就上引“郡太守”條的文字而言,過去學者所關注的問題主要集中於兩個地方。首先是A-1的第一句“凡州所監都為京都”,因為難以索解,多被學者認為存在文字訛誤的可能。其次是A-2/B-2中的“〔尉一人〕”三字。現存的《後漢書》各種版本都是在“並舉孝廉,郡口二十萬舉一人”後即接以“典兵禁,備盜賊”,中間顯有脫文。對於中華本在這兩處的處理方式,筆者認為仍然有繼續討論的空間。以下分述之。

 

(一)關於“凡州所監都為京都”

    本節先來探討A-1 “凡州所監都為京都”一句。中華本本卷“校勘記”對此的意見是:

《集解》引錢大昕說,謂“都”為“部”字之訛,又顛倒其文,“凡州所監都為”當作“凡州所監為部”,此六字乃注文,“京都置尹一人”則志正文也。黃山《校補》則謂“都”為“郡”字之訛,凡郡為京師則置尹,兩漢皆如此。按:錢、黃兩說似均未諦,故仍其舊。[⑲]

“校勘記”所引學者意見既涉及了訛字、倒文,也關係到對此段及前後文“正文”與“注文”的理解,顯示了相關問題的複雜性。從古籍整理的角度來說,在現有的文本條件下,“故仍其舊”或許是一種相對較佳的處理方式。不過,這並不妨礙我們繼續從歷史學的角度,綜合各種綫索,對現有文本所可能具有的“原貌”及其背後所指涉的歷史事實做進一步的復原、解讀乃至推測。[⑳]

中華本“校勘記”引用了錢大昕和黃山二位學者在此問題上的意見。錢氏之言見於氏著《廿二史考異》卷一四《續漢書二》:

“京都置尹一人”,志正文也。上六字乃注文,訛舛不可通。予謂“監都”之“都”,當作“部”。以上文云某州“部”郡國若干,因解“部”字義以足成之,當云“凡州所監為部”。字訛,又顛倒其文耳。[21]

錢大昕敏銳地意識到了今本《續漢書·百官志》中可能存在的“正文”與“注文”的混淆,[22]指出按照《百官志》原文,“郡太守”條的正文應以“京都置尹一人”起首;而之前的六字“凡州所監都為”當改為“凡州所監為部”,然後作為注文併入“郡太守”條之前的“上文”。   

“郡太守”條之前為“州刺史”條。以下列出中華本“州刺史”條的文字以為參照,內容、分段、標點一仍其舊:

外十二州,每州刺史一人,六百石。本注曰:秦有監御史,監諸郡,漢興省之,但遣丞相史分刺諸州,無常官。孝武帝初置刺史十三人,秩六百石。成帝更為牧,秩二千石。建武十八年,復為刺史,十二人各主一州,其一州屬司隸校尉。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國,錄囚徒,考殿最。初歲盡詣京都奏事,中興但因計吏。

皆有從事史、假佐。本注曰:員職略與司隸同,無都官從事,其功曹從事為治中從事。

   豫州部郡國六,冀州部九,兗州部八,徐州部五,青州部六,荊州部七,揚州部六,益州部十二,涼州部十二,并州部九,幽州部十一,交州部七,凡九十八。其二十七王國相,其七十一郡太守。其屬國都尉。屬國,分郡離遠縣置之,如郡差小,置本郡名。世祖并省郡縣四百餘所,後世稍復增之。[23]

錢氏所謂“上文云某州‘部’郡國若干”,即指“豫州部郡國六,冀州部九”等句。在他看來,“凡州所監為部”一句是用來解釋這幾句中的“部”字的,所謂“因解‘部’字義以足成之”。[24]那麼,如果將“凡州所監為部”理解為“州刺史”條的“注文”,這一“注文”所涵蓋的具體範圍究竟為何呢?是僅此一句,還是也包括了從“豫州部郡國六”到“後世稍復增之”這一整段文字在內?錢氏並未明言,中華本則應該是把這一段理解為了“正文”,所以與前面的“本注曰:……其功曹從事為治中從事”一句做了分段處理。

    不過我們認為,綜合各方面的綫索,這段文字毋寧還是屬於“注文”的可能性更大。

首先,根據前文對《續漢書·百官志》基本體例的認識,源自東漢“官簿”的“正文”部分,以職官及其官屬的名稱、員額與秩級為基本內容;其餘職掌和沿革等方面的內容則屬於西晉司馬彪所作“注文”部分。這樣看來,以上“州刺史”條的相關文字之中,屬於正文的就僅有“外十二州,每州刺史一人,六百石”和“皆有從事史、假佐”兩句。而就最後一段而言,末句“世祖並省郡縣四百餘所,後世稍復增之”這種敘述沿革的文字,顯然屬於注文;之前的從“豫州部郡國六,冀州部九”到“屬國,分郡離遠縣置之,如郡差小,置本郡名”這幾句,以州、郡、屬國這樣的行政區劃而非州刺史、郡太守、屬國都尉這樣的職官為敘述對象,亦不宜視為《百官志》的正文。

其次,第二段的“本注曰:員職略與司隸同”一句,提示我們可以參考之前“司隸校尉”條的敘述體例。後者中華本原文如下:

司隸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孝武帝初置,持節,掌察舉百官以下,及京師近郡犯法者。元帝去節,成帝省,建武中復置,並領一州。從事史十二人。本注曰:都官從事,主察舉百官犯法者。功曹從事,主州選署及眾事。別駕從事,校尉行部則奉引,錄眾事。簿曹從事,主財穀簿書。其有軍事,則置兵曹從事,主兵事。其餘部郡國從事,每郡國各一人,主督促文書,察舉非法,皆州自辟除,故通為百石云。假佐二十五人。本注曰:主簿錄閤下事,省文書。門亭長主州正。門功曹書佐主選用。《孝經》師主監試經。《月令》師主時節祠祀。律令師主平法律。簿曹書佐主簿書。其餘都官書佐及每郡國,各有典郡書佐一人,各主一郡文書,以郡吏補,歲滿一更。司隸所部郡七。

   河南尹一人,主京都,特奉朝請。其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三人,漢初都長安,皆秩中二千石,謂之三輔。中興都雒陽,更以河南郡為尹,以三輔陵廟所在,不改其號,但減其秩。其餘弘農、河內、河東三郡。其置尹,馮翊、扶風及太守丞奉之本位,在《地理志》。[25]

 

這一條中華本的整理亦不無可議之處。從分段情況來看,點校者應該是將最後一段“河南尹一人”等理解為了《百官志》“正文”的內容。然而,第一,這一段的敘述如“河南尹一人,……其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三人,……其餘弘農、河內、河東三郡。………”所示,與上一段的最後一句“司隸所部郡七”內容密切關聯對應,當本為連貫敘述的同一段內容。將“司隸所部郡七”作為注文屬上,而將河南尹、三輔等內容作為正文獨立出來,是自相矛盾的處理方式。

第二,“河南尹一人,主京都,特奉朝請”的敘述中既缺乏關於秩級的說明,又有關於職掌的敘述,與《百官志》其他正文部分的體例不合。而從“漢初都長安”到“中興都雒陽”都提示我們,這一段實際是以司隸校尉所部七郡在兩漢的沿革為敘述綫索的,如上所論,屬於標準的注文內容。

第三,“司隸校尉”條之所以被置於“百官四”中,而沒有在“百官五”中與“州刺史”、“郡太守”等同列,原因在於《續漢書·百官志》是將其作為“尉官”之一來編總和敘述的,所以與其同列者都是城門校尉、北軍中侯、屯騎校尉、步兵校尉之類。河南尹和三輔等地方官長,雖然事實上受到司隸校尉的監察約束,但嚴格說來並不是作為“尉官”的司隸校尉之屬官(其真正的屬官是“從事史十二人”和“假佐二十五人”),也就不當出現在“司隸校尉”條的正文中。[26]

    因此,按照以上理解,“司隸校尉”條從“司隸所部郡七”到“其置尹,馮翊、扶風及太守丞奉之本位,在《地理志》”的內容,都應該視為“注文”。這也可以為下一卷“州刺史”條中從“豫州部郡國六”到“世祖并省郡縣四百餘所,後世稍復增之”的內容當視為“注文”提供一個旁證。

那麼,再回到前文所論錢大昕關於“郡太守”條文字的意見,“凡州所監都為”六字,是否可改為“凡州所監為部”,且作為“注文”上屬?雖然如上所論,“州刺史”條最後一段確應理解為注文,但在“世祖並省郡縣四百餘所,後世稍復增之”後再加一句“凡州所監為部”,還是難免有突兀不諧之感。退一步說,即使司馬彪需要“因解‘部’字義以足成之”,更為合適的位置似乎也應該是“某州部郡國若干”這一說法首次出現的“司隸校尉”條注文“司隸所部郡七”之後,而不是放在第二次出現的“州刺史”條注文之中。況且“凡州所監為部”,也未必可以認為是對於漢代地方制度中的“部”的妥當解釋。[27]

    不同于錢氏之見,如前引中華本“校勘記”所言,《〈後漢書集解〉校補》另有高論:

今案:後文“凡縣”亦以“凡”字起。謂上六字為注文之訛,固非矣。至改作“凡州所監為部”,亦不能以京都為刺史部也。此不過“監都”之“都”為“郡”字之寫訛耳。凡郡為京師則置尹,兩漢皆如此。晉諱“師”,是以變言“京都”。[28]

《校補》方案的特點是對《續漢書》原文改動很小,僅將“監都”改為“監郡”,則“郡太守”條前兩句將呈現如下面貌:

凡州所監郡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

 

《校補》言“凡郡為京師則置尹,兩漢皆如此”,似將《續漢書》原文開頭的“凡”字理解為通指兩漢而言。不過按照前文的分析,源自東漢“官簿”的《百官志》“正文”部分僅以東漢制度為敘述對象,所謂“世祖節約之制,宜為常憲”也。相關職官在西漢的沿革往往被置於司馬彪所作“注文”之中。換言之,在正文中一般不會出現通指兩漢的表述。《校補》顯然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

又《校補》言“後文‘凡縣’亦以‘凡’字起”,以此作為“郡太守”條亦應以“凡”字起的旁證。《續漢書·百官志》“縣令長”條中華本原文如下:

屬官,每縣、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長,四百石;小者置長,三百石;侯國之相,秩次亦如之。本注曰:皆掌治民,顯善勸義,禁姦罰惡,理訟平賊,恤民時務,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

凡縣主蠻夷曰道。公主所食湯沐曰(國)〔邑〕。縣萬戶以上為令,不滿為長。侯國為相。皆秦制也。丞各一人。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本注曰:丞署文書,典知倉獄。尉主盜賊。凡有賊發,主名不立,則推索行尋,案察奸宄,以起端緒。各署諸曹掾史。本注曰:諸曹略如郡員,五官為廷掾,監鄉五部,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29]

上文第二段的確以“凡”字起。問題在於,此句的敘述對象並非“縣”,而是“道”。後面的文字又先後解釋了邑、縣令長、侯國相等第一段“正文”中出現過的內容,並言“皆秦制也”,對其沿革進行追溯,應該視為“注文”。中華本在此另起一段,亦致誤解。“縣令長”條的體例並不能如《校補》所言為“郡太守”條正文以“凡”字起首提供支持。

經過以上檢討,筆者贊同中華本“校勘記”所言“錢、黃兩說似均未諦”的看法。但二氏之說中應該說也包含了一些合理成分。竊以為,若將錢氏“都為”二字“顛倒其文”和黃氏“‘都’為‘郡’字之寫訛”的意見統合起來,是目前對《續漢書·百官志》“郡太守”條開頭部分進行復原所能得到的最佳方案。[30]即如下所示:

 

凡州所監為郡。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

 

(二)關於“尉一人”

本節討論A-2/B-2中的“〔尉一人〕”。如前文所言,現存的《後漢書》各種版本都是在“並舉孝廉,郡口二十萬舉一人”後即接以“典兵禁,備盜賊”,[31]中間顯有脫文。中華本本卷“校勘記”云:

王先謙謂“典”上疑當有“尉一人”三字而奪之。今據何焯校本補“尉一人”三字。[32]

即在此補“尉一人”三字,乃是基於王先謙及何焯的意見。不過,錢大昕《三史拾遺》對此則另有一種主張:

“典兵禁,備盜賊”,“典兵”之上當有“尉”字。[33]

無論補“尉一人”三字還是“尉”一字,其實都沒有任何校勘文本上的依據,只是綜合學者意見而做出的推斷而已。就具體職能而言,“典兵禁,備盜賊”確與漢代郡尉存在對應關係。然而若從前文所指出的《續漢書·百官志》“正文”與“注文”的區分意識出發,應該如何理解此處所補入的文字呢?若是作為“正文”,是否還需要在其後補入“本注曰”三字?若是作為“注文”,又是否還存在與郡尉相關的其他正文?這些並非無關緊要的問題,無論是錢大昕、王先謙還是現代的整理者,似乎都未納入視野。

王先謙主張在A-2/B-2起首補“尉一人”三字,參照的標準大概是A-1中的“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另外,《續漢書·百官志》同卷後面的“縣令長”條和“諸侯王”條的敘述體例,似乎也可以為這一方案提供支持。下面僅列出這兩條的正文部分以為參考:

【縣令長】每縣、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長,四百石;小者置長,三百石;侯國之相,秩次亦如之。丞各一人。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各署諸曹掾史。

【諸侯王】皇子封王,其郡為國,每置傅一人,相一人,皆二千石[34]。中尉一人,比二千石。郎中令一人,僕一人,皆千石。治書,比六百石。大夫,比六百石。謁者,比四百石。禮樂長、衛士長、醫工長、永巷長、祠祀長,皆比四百石。郎中,二百石。

那麼,按照同樣的層次分佈,在“郡太守”條的正文中補入“尉一人”三字,似乎應該也是很自然的。同時,A-2/B-2先敘“典兵禁,備盜賊”,這是“職掌”;後敘景帝、武帝乃至安帝時期郡尉的“沿革”。按照前文對於《續漢書·百官志》體例的分析,顯然屬於“注文”。根據劉昭注的原則,在“尉一人”後還應該再補入“本注曰”三字。

然而,這一方案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即郡都尉在建武六年(30)就已經被省並,此後終東漢之世都再無恢復,也就是說其僅為西漢之制[35]。按照司馬彪對《續漢書·百官志》性質的說明,“世祖節約之制,宜為常憲,故依其官簿,粗注職分,以為《百官志》。凡置官之本,及中興所省,無因復見者,既在《漢書·百官表》,不復悉載”。[36]那麼,為光武帝所省並的郡都尉之職,因為已非“常憲”,至少是不當出現在《百官志》“正文”之中的;而“注文”從沿革的角度對其進行敘述倒是很有可能。前引錢大昕主張補“尉”一字而非“尉一人”,或許就是意識到了這一點,而將其作為注文來理解的。在上節的討論中我們已經看到了錢氏區分《續漢書·百官志》正文與注文的敏銳意識。

或許有人會注意到嚴耕望的如下意見,而對以上分析提出質疑。嚴氏在其關於“郡尉”的研究中,述及“中興建武六年,‘初罷郡國都尉官。’事見《光武紀》”,其後以小字注曰:

劉攽曰,郡有都尉,國有中尉,此時罷郡都尉官耳,不當有國字。望案,國中尉猶郡都尉,必與都尉同罷,觀後特許清河王慶置中尉可知。劉說非也。[37]

劉攽認為光武帝在建武六年省罷的僅為郡都尉,不包括國中尉;《後漢書·光武紀》“初罷郡國都尉官”一句的“國”字或為衍文。嚴耕望對此表示異議,認為建武六年國中尉必與郡都尉同罷,《光武紀》文字無誤。若嚴氏所言不虛,而又如前所示,國中尉亦為《續漢書·百官志》“諸侯王”條之“正文”,那麼即使已經罷省,郡都尉不是也有列入“郡太守”條正文的可能麼?

    嚴氏認為東漢王國中尉與郡都尉同廢的一個重要依據,是“特許清河王慶置中尉”。事見《後漢書》卷五五《章帝八王傳·清河孝王慶》:

明年(永元十六年,104),諸王就國,鄧太后特聽清河王置中尉、內史,賜什物皆取乘輿上御,以宋衍等並為清河中大夫。[38]

此事亦為《續漢書》所載。[39]由“特聽清河王置中尉、內史”,似乎確可反推當時一般王國不置中尉。因其已於建武六年被廢去了。

然而,事實上我們還是可以找到一些東漢王國中尉的史料。《續漢書·百官五》“諸侯王”條劉昭注引《東觀書》曰:“其紹封削絀者,中尉、內史官屬亦以率減。”[40]當是來自《東觀漢記·百官公卿表》的記載。又《續漢書·禮儀志》載:“諸侯王,傅、相、中尉、內史典喪事,大鴻臚奏諡,天子使者贈璧帛,載日命諡如禮。”[41]皆記東漢王國有中尉之設。又《後漢書》卷四二《光武十王傳·廣陵思王荊》載明帝世,廣陵王荊被告謀反,“帝復加恩,不考極其事,下詔不得臣屬吏人,唯食租如故,使相、中尉謹宿韂之”,[42]顯示在當時的王國制度運營中,中尉亦為重要一環。

又《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中收有一方“下邳中尉司馬”印,如下所示:


關於此印,羅福頤注曰:

 

《後漢書·孝明八王傳》:下邳惠王衍,永平十五年封,四世,建安十一年國除。又《百官志》:王國屬官有中尉一人,比二千石。此司馬當為其屬。[43]

 

如羅注所言,下邳改郡封國在永平十五年(72)。則“下邳中尉司馬”之印,亦說明了建武六年後王國中尉的繼續存在。[44]

這樣看來,前引《後漢書·章帝八王傳》所謂“鄧太后特聽清河王置中尉、內史”,或指由清河王自定人選出任其國中尉、內史,即非由漢廷選派,與後文“以宋衍(清河王舅)等並為清河中大夫”均為性質相近的特別優遇。同傳載:

後中傅衛訢私為臧盜千餘萬,詔使案理之,並責慶不舉之狀,慶曰:“訢以師傅之尊,選自聖朝,臣愚唯知言從事聽,不甚有所糺察。”帝嘉其對,悉以欣臧財賜慶。[45]

中傅為王國宦者,猶“選自聖朝”,東漢朝廷對王國官屬選派控制之嚴可知。則聽其自定人選,應可視為一種優遇。並不能由此反推一般王國不置中尉。至於《後漢書·光武紀》所載“中興建武六年,初罷郡國都尉官”,或如劉攽所言“國”為衍字,或應將此“國”理解為“屬國”。[46]嚴氏之說當不可從。

    因此,《續漢書·百官志》“諸侯王”條“正文”有“中尉”,並不能為“郡太守”條正文亦應有“尉”提供支持。從東漢一朝不置郡尉的情況來看,“郡太守”條正文中出現“尉一人”三字的可能性是很低的。同時,A-2/B-2這一段文字先以“典兵禁,備盜賊”說明郡尉職掌,接着敘述其從西漢景帝、武帝直至東漢光武帝、安帝時代的沿革,都屬於標準的“注文”內容。不妨認為,在這一位置所補入的任何與郡尉相關的文字,都應當與其後的職掌和沿革文字一起,作為司馬彪注文的組成部分來理解。

那麼,若補“尉一人”不妥,更好的方案是什麼呢?可以注意到,《續漢書·百官志》的這段文字,在“典兵禁,備盜賊”之後,接着說“景帝更名都尉”。既為“更名”,則之前應有敘述更早時代相關情況的文字。毋庸贅言,即指與《漢書·百官公卿表》所述的秦與漢初“郡尉”相應的敘述。[47]另外,應劭《漢官儀》的如下一段佚文也為我們提供了可能的參照:

秦郡有尉一人,典兵禁,捕盜賊。景帝更名都尉。建武(七)〔六〕年省,惟邊郡往往置都尉及屬國都尉。[48]

准此,我們或許可以在A-2/B-2開頭“典兵禁,備盜賊”之前,補入“秦郡有尉一人”,且將其理解為“注文”。而又因為這一段文字緊接着前文“本注曰:凡郡國皆掌治民,……並舉孝廉,郡口二十萬舉一人”,則不必補“本注曰”三字了。

 

如此,經過以上略嫌瑣碎的反復探討,我們認為,在目前的文本條件下,最接近于《續漢書·百官志》“郡太守”條原貌的復原方案當如下所示(A表示“正文”,B表示“注文”):

A-1.凡州所監為郡。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當邊戍者,丞為長史。王國之相亦如之。每屬國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

B-1.本注曰:凡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決訟檢姦。常以春行所主縣,勸民農桑,振救乏絕。秋冬遣無害吏案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歲盡遣吏上計。並舉孝廉,郡口二十萬舉一人。B-2.〔秦郡有尉一人〕,典兵禁,備盜賊。景帝更名都尉。武帝又置三輔都尉各一人,譏出入。邊郡置農都尉,主屯田殖穀。又置屬國都尉,主蠻夷降者。中興建武六年,省諸郡都尉,並職太守,無都試之役。省關都尉。唯邊郡往往置都尉及屬國都尉,稍有分縣,治民比郡。安帝以羌犯法,三輔有陵園之守,乃復置右扶風都尉、京兆虎牙都尉。

A-2.皆置諸曹掾史。

B-3.本注曰:諸曹略如公府曹,無東西曹。有功曹史,主選署功勞。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諸曹事。其監屬縣,有五部督郵,曹掾一人。正門有亭長一人。主記室史,主錄記書,催期會。無令史。閤下及諸曹各有書佐,幹主文書。

四、《續漢書·百官志》與漢晉間的官制撰述

    以上我們根據對《續漢書·百官志》基本體例的把握——“正文”=職官及其官屬的名稱、員額與秩級;“注文”=職官及其官屬的職掌與沿革——對“郡太守”條中歷代學者爭議較大的兩處文字的處理方案進行了討論,連帶也對之前的“司隸校尉”條、“州刺史”條和之後的“縣令長”條、“諸侯王”條的結構與層次進行了重新梳理。結果顯示在中華本所提供的文本基礎之上,我們可以更為接近《續漢書·百官志》在南朝梁代劉昭介入之前的原貌。[49]

    與大多數學者對《續漢書·百官志》較為單一的把握相比,我們將其理解為由源自東漢“官簿”的“正文”部分和西晉司馬彪所作的“注文”部分共同組成的複合史料。那麼,對此“複合史料”的性質應該如何理解呢?這首先涉及到應該如何確切理解《百官志》正文部分與東漢“官簿”之間的關係,其次則是司馬彪以此種志、注結合的方式撰述東漢官制的具體意圖之所在。對這些問題的回答,事實上都指向了在漢晉間官制撰述的譜系之中應該如何對《續漢書·百官志》進行定位。

    讓我們首先從《續漢書·百官志》“正文”部分與東漢“官簿”之間的關係問題談起。按照以上對於《百官志》基本體例的把握,其正文敘述的是職官及其官屬的名稱、員額與秩級,而這一部分又源自東漢一種名為“官簿”的史料。那麼至少可以肯定,東漢“官簿”之中應該包含了類似職官設置的敘述。其形式即如以下二例所示:

太尉,公一人。長史一人,千石。掾史屬二十四人。令史及御屬二十三人。(見《續漢書·百官一》)

大司農,卿一人,中二千石。丞一人,比千石。部丞一人,六百石。太倉令一人,六百石。丞一人。平準令一人,六百石。丞一人。導官令一人,六百石。丞一人。右屬大司農。(見《續漢書·百官三》)[50]

又《續漢書·百官志》劉昭注經常引用到一種名為“《漢官》”的作品,如下二例所示:

《百官二·太常》劉昭注引《漢官》曰:員吏八十五人,其十二人四科,十五人佐,五人假佐,十三人百石,十五人騎吏,九人學事,十六人守學事。

《百官二·光祿勳》劉昭注引《漢官》曰:員吏四十四人,其十人四科,三人百石,二人斗食,二人佐,六人騎吏,八人學事,十三人守學事,一人官醫。衛士八十一人。[51]

儘管劉昭注的引文應該並不完整,[52]但可以推測其敘述形式當與《續漢書·百官志》正文面貌較為接近。首先可以指出的是,這一敘述形式本身與漢代的“文書行政傳統”有着密切關係。出土簡牘史料為此提供了有力的證據。如《居延漢簡》五九·四〇,二二〇·一二:“祭長史君百石吏十二人,斗食吏二人,佐史八十八人”;簡七六·二九:“百石吏三百,斗食吏二百,佐史百”。[53]更為完整展現這一傳統在特定範圍內具體面貌的則是尹灣漢墓所出諸行政文書簡。[54]如其中的《集簿》列有西漢晚期東海郡府職官設置員額的統計:

吏員二千二百三人。太守一人,丞一人,卒史九人,屬五人,書佐十人,嗇夫一人,凡廿七人。都尉一人,丞一人,卒史二人,屬三人,書佐五人,凡十二人。[55]

而在《東海郡吏員簿》中則可以看到東海郡、縣、侯國各自所轄吏員人數與秩級的分類統計,試舉兩例:

太守吏員廿七人。太守一人,秩(?)□□□□。太守丞一人,秩六百石。卒史九人,屬五人,書佐九人,用筭佐一人,小府嗇夫一人。凡廿七人。

蘭陵吏員八十八人。令一人,秩千石。丞一人,秩四百石。尉二人,秩四百石。官有秩一人,令史六人,獄史四人,官嗇夫四人,鄉嗇夫十三人,游徼四人,牢監一人,尉史四人,官佐八人,鄉佐四人,亭長卅五人。凡八十八人。[56]

可見對職官及其官屬的名稱、員額與秩級進行敘述與統計,本是漢代文書行政傳統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尹灣漢簡中的《集簿》和《東海郡吏員簿》,多被學者認為是與東海郡上計有關的資料。[57]則是各官署內部關於吏員設置的信息也需要逐級上報,匯總於中央朝廷。司馬彪據之作注以成《百官志》的東漢“官簿”,或許就是此類統計信息層累造成的結果。[58]

不過,這是否就已經是東漢“官簿”的全貌呢?答案似乎並不容易肯定。先來看兩條西漢“官簿”的例子。《漢書》卷八四《翟方進傳》載:

陽朔中,京兆尹王章譏切大臣,而薦琅邪太守馮野王可代大將軍王鳳輔政,東郡太守陳咸可御史大夫。是時,方進甫從博士為刺史云。後方進為京兆尹,咸從南陽太守入為少府,與方進厚善。先是,逢信已從高弟郡守歷京兆、太僕為衛尉矣。官簿皆在方進之右。及御史大夫缺,三人皆名卿,俱在選中,而方進得之。[59]

關於“官簿皆在方進之右”,顏師古說:“簿,謂伐閱也。簿音主簿之簿。”可見其不僅僅是一種限於職官設置說明的材料,其中應該也有對於具體個人遷轉經歷的記錄,否則就難以據此作出“某人在某人之右”的判斷。又《漢書》卷九九上《王莽傳上》載:

大司馬護軍褒奏言:“安漢公遭子宇陷於管、蔡之辜,子愛至深,為帝室故不敢顧私。惟宇遭辠,喟然憤發作書八篇,以戒子孫。宜班郡國,令學官以教授。”事下群公,請令天下吏能誦公戒者,以著官簿,比《孝經》。[60]

這是說天下官吏中若有能誦王莽“戒書”者,即“著官簿”,待遇同於能誦《孝經》者。雖然並不清楚“著官簿”的具體形式,但無疑也是一種和具體個人相關聯的說明或者記錄,並且將有助於其人未來的仕途遷轉。

東漢仍有維持了同樣性質的“官簿”存在。《後漢書》卷五《安帝紀》載延光元年(122)八月己亥“詔”曰:

三公、中二千石,舉刺史、二千石、令、長、相,視事一歲以上至十歲,清白愛利,能敕身率下,防奸理煩,有益於人者,無拘官簿。刺史舉所部,郡國太守相舉墨綬,隱親悉心,勿取浮華。[61]

其後李賢注曰:“無拘官簿謂受超遷之,不拘常牒也。”則所謂“官簿”、“常牒”,顯然也是一種記錄了具體個人遷轉經歷與資格的材料。

又東漢末蔡邕撰《幽冀刺史久闕疏》言:

安國徒隸,買臣郡民,皆還治其國。張敞亡命,擢授劇州。豈顧三互、拘官簿,失救時之便耶?[62]

說明官簿是與“三互法”聯繫在一起的資料,其中必明載個人籍貫、歷官之類信息。同氏撰《太尉橋公廟碑》曰:

三孤故臣門人,相與述公言行,諮度禮制,文徳銘於三鼎,武功勒於鉦鉞,官簿次第,事之實錄,書於碑陰。俾爾昆裔,永有仰於碑陰云。[63]

其中“次第”一詞本義為排比、編次,這裡與“官簿”連用,顯然指載於其中的橋玄的歷官記錄;與“事之實錄”一起,構成了其碑書寫的主要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在尹灣漢墓簡牘中也有一種與具體個人遷轉經歷相關的文書留存,即三號木牘(M3)與四號木牘(M4)。此份文書本無題名,整理者最初將其定名為《長吏遷除簿》,[64]《尹灣漢墓簡牘》則更名為《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具體形式如下例所示:

下邳令六安國陽泉李忠,故長沙內史丞,以捕群盜尤異除。

朐邑左尉楚國菑丘田章始,故東郡太守文學,以廉遷。

武陽侯國丞汝南郡西華邑尹慶,故武都太守文學卒史,以功遷。[65]

可以看到,這一文書記錄了“東海郡所屬38個縣邑侯國的長吏,即令、長、相、丞、尉及侯家丞的現職、原籍、姓名、原職、任遷原由”。[66]無論其原始題名為何(也可能本來即無題名),都可以認為其與上文所論記錄具體個人遷轉經歷與資格的“官簿”之間應存在相當密切的關聯。或可將前者視為後者的一種初級形態。

    以上所論尹灣漢簡的相關情形可以說明,在漢代的文書行政傳統之下,各個官署之內本即存在着兩類性質不同的檔案材料,一類側重於職官設置的敘述與統計,一類則側重於記錄具體個人的遷轉經歷。而由尹灣漢簡中的行政文書與上計制度的密切關係可以推測,前述傳世史料中所見兩種不同性格的“官簿”,或即由文書行政傳統下的這兩大“文書群”脈絡層累編織而成。與其將這些“官簿”視為某一特定史料,莫如理解為對一個性質多元的“文書群”的泛指更為合適。

    問題在於,司馬彪《續漢書·百官志》所謂“依其官簿”中的“官簿”,在上述泛指“文書群”的理解之外,是否還存在將其視為某一特定史料的可能呢?筆者認為這種可能性並非完全不存在。因為在漢代的“文書行政傳統”之外,另一種綜合了職官設置說明與個人遷轉經歷的“官制撰述傳統”在史料中也赫然可見。毋庸贅言,這正是《漢書·百官公卿表》區分為上、下兩卷的結構之所在。上卷敘述職官設置與沿革,下卷以表格形式展示任職公卿者的遷轉經歷;二者合二為一組成《百官公卿表》,並非胡亂拼湊,而是在一種“官制撰述傳統”之下有意而為的結果。可以看到,《漢書·百官公卿表》中“表”的部分某種程度上與《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存在繼承關係,但整體上呈現為“職官設置說明+任職者年表”的複合形式,則顯示了班固所在時代發展出的新的官制撰述傳統。《漢書》卷一〇〇《敘傳》有言:

漢迪於秦,有革有因,觕舉僚職,並列其人。述《百官公卿表》第七。[67]

又《隋書》卷三三《經籍志·史部·職官篇》的“小序”也很清楚地指出了這一點:

古之仕者,名書於所臣之策,各有分職,以相統治。《周官》,冢宰掌建邦之六典,而御史數凡從正者。然則冢宰總六卿之屬,以治其政,御史掌其在位名數,先後之次焉。今《漢書·百官表》列眾職之事,記在位之次,蓋亦古之制也。[68]

《隋書·經籍志》將“列眾職之事,記在位之次”歸納為《漢書·百官公卿表》的主要特徵,與《漢書·敘傳》的表述完全對應。[69]而且將這種撰述形式與經典古制聯繫在一起,應該也存在於《漢書·百官公卿表》作者的意識之內。在《漢書》這樣的“前代史”之外,作為東漢王朝“國史”的《東觀漢記》之中亦設有《百官公卿表》,[70]顯示了這一官制撰述形式在東漢王朝意識形態中的結構性地位。當然“百官公卿表”的形成當依賴於前述漢代文書行政傳統下兩大“文書群”脈絡的層累編織,但當其作為一種具有特定形式、內容與性質的完整文本在“國史”中成立後,應該即已突破了“文書行政”層面,而成為東漢一朝“官制撰述”的標準像,發揮着不可忽視的意識形態功能。

    與其意識形態功能相應,不僅限於東漢中央朝廷層面,這一傳統在東漢後期大量涌現的私人官制撰述作品中也仍然保持着強有力的影響。以這方面的代表性作品應劭《漢官儀》為例。[71]學者一般將其作為記述漢代官制和禮儀的重要史料來使用,然陳振孫已云其“載三公官名及名姓州里”,孫星衍《敘錄》亦指出“今諸書引《漢官儀》,有諸人姓名”,顯然仍然保持着類似《漢書·百官公卿表》“列眾職之事,記在位之次”的結構。[72]另外,前文提到的《續漢書·百官志》劉昭注所引《漢官》,在各官屬的吏員設置統計說明之外,也可以看到諸如“(洛陽市長)丞一人,二百石,明法補”、“太子舍人十三人,選良家子孫”、“太子門大夫二人,選四府掾屬”等關於官員遷轉資格的佚文記載。[73]可以推測其整體面貌當與“百官公卿表”式的官制撰述傳統有關。

    綜上所述,雖然限於史料,我們尚無法就司馬彪在西晉撰述《續漢書·百官志》時所謂“依其官簿”的確切所指得出結論;但至少可以明瞭的是,綜合了職官設置說明與個人遷轉經歷的“百官公卿表”式作品乃是東漢後期官制撰述的主流傳統。司馬彪的時代去此主流傳統並不算太過遙遠;即使他在具體操作時利用了某種“文書行政傳統”下的“官簿”,但其本人對前述“官制撰述傳統”的巨大存在應該有明確意識。因此,《續漢書·百官志》對具體官僚的個人在位記錄未予保留,以“百官志”而非“百官表”的形式進行了官制撰述,應該可以認為這是司馬彪選擇了“反傳統”的方式。當然這並非司馬彪的個人獨創,在前此的謝承《後漢書·百官志》、魚豢《魏略·中外官志》以及同時代的華嶠《後漢書·十典》等著述中也是共通的。學者將此視為魏晉時期對於東漢後期官制撰述傳統的一大突破。[74]

    與東漢後期的官制撰述作品相比,《續漢書·百官志》的另一大特點是將“正文”敘述的重點置於“世祖節約之制”,使東漢一朝的官制結構呈現出極為簡潔、整齊的面貌,“宜為常憲”。所謂“常憲”,一方面指“世祖之制”本身即可為模範,另一方面則又是以漢末魏晉對《周禮》這樣一種“經典”的崇重意識為背景的。[75]前文所示《續漢書·百官志》正文部分的簡潔面貌,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視為對《周禮》諸如“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76]之類敘述方式的類比。司馬彪在《續漢書·百官志》的開頭部分對此就有明確表達:

昔周公作《周官》,分職著明,法度相持,王室雖微,猶能久存。今其遺書,所以觀周室牧民之德既至,又其有益來事之範,殆未有所窮也。故新汲令王隆作《小學漢官篇》,諸文倜說,較略不究。唯班固著《百官公卿表》,記漢承秦置官本末,迄於王莽,差有條貫;然皆孝武奢廣之事,又職分未悉。世祖節約之制,宜為常憲,故依其官簿,粗注職分,以為《百官志》。凡置官之本,及中興所省,無因復見者,既在《漢書·百官表》,不復悉載。[77]

司馬彪將《周禮》(《周官》)作為官制撰述的起源與典範置於《續漢書·百官志》的開端,並與“宜為常憲”的“世祖節約之制”形成呼應,說明了二者之間的密切關聯。亦如學者所指出的,“稱《周官》是對未來有益的模範,顯示出官制記載在當時具有的‘現代’意義。而這些記載記錄的官制,因而也就具有了作為歷史批評對象的特殊意義”。[78]與此形成對比的是,《漢書·百官公卿表》雖然也以引用經典開頭,但重點被置於了經典記載中的職官沿革說明之上,趣旨迥異。[79]

事實上,以《周禮》的形式編總、分佈和規制漢制,自東漢中後期以來已是一種引人注目的新動向。關於這一“新動向”,《續漢書·百官志》“故新汲令王隆作《小學漢官篇》”條劉昭所引胡廣注中包含了極為豐富的歷史信息,不避繁冗,全引如下:

案:胡廣注隆此篇,其論之注曰:“前安帝時,越騎校尉劉千秋(引者按:即劉珍)校書東觀,好事者樊長孫與書曰:‘漢家禮儀,叔孫通等所草創,皆隨律令在理官,藏於几閣,無記錄者,久令二代之業,闇而不彰。誠宜撰次,依擬《周禮》,定位分職,各有條序,令人無愚智,入朝不惑。君以公族元老,正丁其任,焉可以已!’劉君甚然其言,與邑子通人郎中張平子(引者按:即張衡)參議未定,而劉君遷為宗正、衛尉,平子為尚書郎、太史令,各務其職,未暇恤也。至順帝時,平子為侍中典校書,方作《周官解說》,乃欲以(漢)〔漸〕次述漢事,會復遷河間相,遂莫能立也。述作之功,獨不易矣。既感斯言,顧見故新汲令王文山《小學》為《漢官篇》,略道公卿外內之職,旁及四夷,博物條暢,多所發明,足以知舊制儀品。蓋法有成易,而道有因革,是以聊集所宜,為作詁解,各隨其下,綴續後事,令世施行,庶明厥旨,廣前後憤盈之念,增助來哲多聞之覽焉。’”[80]

胡廣此注不僅解釋了他撰作《漢官解詁》一書的緣起,而且對安帝以來出現的官制撰述新動向做了系統回顧。學者據此可以描摹出“劉珍等《漢家禮儀》→張衡《周官解說》→胡廣《漢官解詁》”這樣的發展軌跡;並指出在東漢中後期古文經學者鄭興、鄭眾、衛宏、賈逵、馬融等所著的《周官解詁》中,也常常有引用漢制的情況。[81]參考上引樊長孫與劉珍信中之言,我們可以將這一動向的特質歸納為:將“官制”從“律令”中剝離出來,參照《周禮》進行編總與分佈,使其作為一種“禮儀”而成立。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新動向所表達的關注方向並非“官制”如何運作,而是“令人無愚智,入朝不惑”,即期待通過這一形式的撰述,充分發揮出“官制”的“展示”功能。

司馬彪《續漢書·百官志》的《周禮》模擬意識,亦當置於這一新動向的延長綫上。[82]其“正文”部分的簡潔、齊整面貌,確與“表舉大分,以通古今,備溫故知新之義云”、[83]著意於沿革記錄的《漢書·百官公卿表》構成了鮮明對比。事實上,即使是東漢後期同樣有着經典模擬意識的胡廣《漢官解詁》、應劭《漢官儀》等官制撰述作品,也還沒有完全捨棄對於漢制沿革的執著敘述。[84]《續漢書·百官志》並非完全不著意於漢制沿革。但它創造性的以區分“正文”與“注文”這樣層次分明的複合結構,更為明確的貫徹了上述官制撰述的意識形態功能。前者“大書”以敘述職官設置模擬《周禮》,後者“細字”以敘述沿革兼容漢制。當然,注文部分的作用並不僅止於兼容漢制。如前文所反復強調的,沿革之外,職掌是《百官志》注文敘述的另一大主題。據前引司馬彪所述“依其官簿,粗注職分,以成《百官志》”之言,或許以注文形式敘述職掌,對於《百官志》的成立而言,其重要性更要超過對於漢制沿革的記錄。這當然也是因為其所意欲模擬的“經典”《周禮》本身,即是由職官設置與職掌說明兩大部分所構成的。[85]

    可以認為,《續漢書·百官志》文本形式所附著的強烈意識形態性格,與魏晉時期密集的制度創革活動之間形成了一種“共謀”關係。陳寅恪早已指出過西晉國家的儒家特質。[86]筆者亦認為漢末魏晉之際的官制改革,並不僅僅是單純的制度轉變,而應歸入東漢後期以來士人群體在儒學意識形態的作用下再造、重塑新型皇帝權力結構的歷史進程之中。[87]以《續漢書·百官志》為代表,以經典模擬的形式進行官制撰述的時代潮流,無疑也當視為這一進程中的重要一環。[88]

不過在“劉昭注”介入之後所形成的《續漢書·百官志》文本形式中,原本為“細字”的“注文”以“本注曰”形式併入“大書”之“正文”,使得上述意圖於經典模擬的官制展示功能無疑是被大大掩蓋住了。這說明到了劉昭所在的時代,已經不甚著意於《百官志》原來的文本形式所附著的意識形態功能,而將目光更多轉向了“知識”本身的展示與收藏。[89]如何理解魏晉至於南朝時期《續漢書·百官志》不同的文本形式與相關時代意識形態及知識結構之間的複雜關係,以及從《續漢書·百官志》到《唐六典》這一綿延長久的經典模擬官制撰述傳統的時代脈絡與歷史影響,都值得繼續探討。筆者希望作為將來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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