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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持股平台那些事


作者:和君咨询业务合伙人 李寒冰


现在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开始实施股权激励,招人变得愈加困难了?尤其似乎不谈期权,许多事就没有继续下去的缘由了,企业及与员工对股权激励的需求越来越高。但是股权激励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有可能好事变坏事。


北京面向未来有限公司(此为化名)在2015年初决定做股权激励,与员工之间做好了详细约定,并形成法律文件。公司业绩增长非常快,分别在2015年底、2016年底获得外部融资,估值为5亿、15亿。


公司计划2017年启动上市计划,正式筹划后发现为了清晰股权结构,需成立一个持股平台。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初期公司并未考虑此事,只得在2017年紧急成立北京未来发展有限合伙企业。激励对象当时的行权价格远低于15亿估值,若不补缴资金,则股份支付高达9000万,使得2017年利润水平大幅低于2016年;若以2015-2017三年作为报告期申报的话,则通过率将大幅降低。


面向未来公司当初正是为了启动上市计划而做的股权激励,实际激励效果也非常好,三年利润翻了2倍。殊不知因一个持股平台,公司的上市计划将有可能推迟,悔不当初。


“股权激励是双刃剑”,相信许多人都听说过这句话。就持股平台而言,如何能避其锋芒,本文从以下几方面一一述说。


一、为什么需要建持股平台


股权激励如何落实到激励对象层面,如何保证企业及激励对象双方的利益,其中一个关键问题便在于持股形式。


代持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多。代持协议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由于被代持人不是显名股东,显名股东对股权进行处分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被代持的股权被处理后只能追偿显名股东的责任,股权是要不回来的。因此代持激励效果较弱,对激励对象的保障性较低。


工商注册实际登记的股权,因有公示,是员工较为信任的一种形式。然而激励对象人数众多,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人事的各种变动,因变动引起的公司股东结构变更较为频繁,不利于后续资本运作。


因此以上两种方式不是股权激励的首选。


进入资本市场,从非公众公司变为公众公司,是许多企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因此以终为始,重视国家政策层面对企业的股权要求,是企业做股权激励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政策要求企业的股权结构清晰,股东结构不可过于复杂,且股东相对稳定;公司法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


在充分考虑政策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并结合企业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选择持股平台作为持股形式较为合适。此处持股平台指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有两类结构,一是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 Partner),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二是普通合伙人(GP, General Partner)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通常激励对象作为LP,公司另择人选作为GP,以保证公司的控制权。


选择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几大突出优势如下:


  1. 因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公司的股东一直是该合伙企业,股东结构可谓相当稳定,不用再担心激励对象突发事件离职,或者碍于激励对象的稳定性而不敢制定行权条件了;

  2. 员工对股权激励是否有信心,是股权激励方案成功的关键之一。尽管法律上更有效力的是股权协议,但员工对工商注册登记的认可在实操中更胜一筹。持股平台的形式相当于给了员工外部保障;

  3. 股权对应的一部分权利是决策权,股权激励释放后如何保持控制权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有限合伙的结构设计正好可解决此问题,激励对象只做LP,GP由公司股东担任,可在分配股权的情况下同时保证公司控制权;

  4. 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作为企业纳税的透明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幅降低税负压力;对个人股东而言,持股平台可设在享受一定税收优惠的地区,从而转移了股东作为纳税人的所在地区义务。


二、建持股平台的时机


本文开篇的例子正是对持股平台建立时机的充分说明。那么在什么时候成立持股平台合适呢?结论是,只要公司想好了要做股权激励,那么越早成立越好;即使并没有股权激励方案,不知道未来会激励哪些人员,确定要做股权激励这件事即可着手。


最好在企业第一轮融资启动前成立,且持股平台与主体公司间签订投资入股协议已经有过融资计划的,尽量在下一轮融资协议签订前成立;且签订投资入股协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IPO企业股权激励如满足股份支付的条件,应将企业实施激励的股权公允价值与受让成本间差额部分费用化处理,减少股权激励当年度的利润总额。


企业有外部融资时,通常则以外部融资的价格作为股权公允价值计算。当股权受让成本低于公允价值时,这一部分价值需计作企业的管理费用。员工通过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一般低于外部融资价格,且低于的幅度较大。也就是说,当有外部融资时,基本上企业都存在股份支付。


假设某公司A轮、B轮的融资节点如下图所示: 



按照法律精神,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通常以签入股投资协议为时点确认是否受让价格低于公允价值。


若合伙企业成立于2016年3月,那么可推定双方签订入股投资协议的时间最早为2016年3月之后,即B轮融资之后,那么不可能以A轮融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最早只可能以B轮融资价格。


当然,若2016年12月C轮融资协议签订,2017年1月合伙企业才完成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入股协议,那么即使合伙企业成立早于B轮融资,也只能以C轮融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公司需付出更多的股份支付对价。


三、持股平台预留多少合适


许多企业未提前筹划持股平台的一个原因在于不知道未来应当预留多少,故而无法操作。事实上,股权激励更多是面向未来的激励,商业模式的变化、业务选择的变化、核心人员的变化以及市场激励水平的变化等众多因素复杂地交织,造成股权激励总量始终处于可变状态,因此在一开始做出非常准确的激励总量是较为困难的。


随着企业发展,后期的融资估值将越来越高,员工行权价格的增长一般比不上估值的增长,从而造成股份支付数额越往后越大。两权相害取其轻,确定的股份支付压力以及不确定的股权激励数量,建议选择先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下股权激励总量,提早完成持股平台的布局。


同时,合伙企业与公司之间的股权协议是可变更的,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决定再多释放股权或减少一部分股权,这给不确定的股权数量加了一层保险,降低了提前确定股权数量的风险。


操作中,我们仍有一些方法来确保持股平台的股权数量相对合理:


  1. 基于未来战略目标及组织发展倒推。企业未来的或一定发展阶段内的战略目标是什么,为实现此目标,需要配置怎样的组织结构及人才结构,对未来需要的各类人才及数量做出大致规划。在保证内外部公平性的基础上测算出所需的激励总量。

  2. 必须保障创始人/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主要体现在股权对应的投票权方面,66.7%为绝对控制线,可决定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51%为相对控制线,可决定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等;34%为安全控制线,享有一票否决权。企业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结合未来的融资计划等,以此为底线预估股权激励的总量上限。

  3. 以不超过49人的总人数计算激励总量。GP占合伙企业一个名额,因此激励人员总量不得超过49人。可对比市场上相同人员的股权激励水平,测算得出49人一共需要的股权激励总量上限。

  4. 通常各行业的股权激励总量平均在5%-20%之间,根据行业的人才资源重要程度、行业竞争程度等有所不同。


四、其他持股平台的技巧


持股平台的成立地区建议选在具有税收优惠的地区。通过持股平台的间接持有关系,股东的纳税义务地随之转移,从高税收地区转到低税收地区。


目前国内税收优惠政策较好的如新疆等地,均是不错的选择。


持股平台在股权激励大方案中所占篇幅并不大,然而在关键时刻它有可能造成巨大影响,切不可放松警惕,避免大意失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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