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政发〔2016〕51号
乾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牙克石至
四平公路海坨乡至二龙山段(乾安境内段)
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腾字种畜场、大遐畜牧场、鹿场、良种繁育基地,乾水工业集中区、乾安工业园区、大布苏工业园区、鳞字特色农业园区:
《国道牙克石至四平公路海坨乡至二龙山段(乾安境内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实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乾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4日
国道牙克石至四平公路海坨乡
至二龙山段(乾安境内段)建设工程征地
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国道牙克石至四平公路海坨乡至二龙山段(乾安境内段)(以下简称国道牙四公路)是吉林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交通建设项目,是乾安县2016年重点民生工程。对进一步改善我县干线公路通行状况,完善城乡基础设施,拓展城市发展框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该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全面启动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程基本概况
国道牙四公路建设项目,起于大安市与乾安县交界处,止于原省道舍开公路乾安县与前郭县交界处,建设规模67.402公里,其中,新建35.669公里,改建31.733公里。
二、征地拆迁补偿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依据《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的通知》(松政函〔2015〕171号)和《乾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工程建设征用范围内陆上附着物迁移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乾政发〔2016〕11号)文件标准执行。林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文件标准执行。
1.征收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5倍给予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15倍。
2.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旱地征地统一年产值12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6倍。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按照旱田统一年产值的4倍补偿。
4.耕地的地类产值:旱田2.10元/平方米、水田3.10元/平方米、菜田7.50元/平方米。
5.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参照集体征收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6.永久征地界线外,涉及到的抹牛地、夹心地、边角地,补偿标准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松原灌区工程征地补偿有关问题处理报告》确定的处理方案和《乾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灌区工程对抹牛地、夹心地、边角地条件认定及分解确权实施工作的意见》(乾政发〔2016〕20号)执行。具体为,(1)抹牛地:新征用地界线外涉及到的抹牛地,原则上顶垄按2米,顺垄按1米。该耕地按永久征地补偿,但只补不征。(2)夹心地:①补偿措施,对于夹心地宽度小于3米的土地,按永久占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处理,但只补不征。②工程措施,夹心地平均宽度大于30米,采取修路、修桥等措施可以耕种的大片耕地,采取工程措施后继续耕种。③适当补偿措施,夹心地平均宽度3米-30米,采取修路、修桥等措施困难的,采取一定补偿措施处理(30000元/公顷)。④流转措施,夹心地平均宽度3米-30米,采取修路、修桥等措施虽然可以耕种的耕地,但由于涉及户数较多,对各个被征地户来讲耕种非常不便,采取土地相互流转的措施处理。(3)边角地:①补偿措施,对于剩余边角地宽度小于2米或地块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耕地,按永久占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处理,但只补不转。②工程措施,对于剩余边角地平均宽度大于30米,采取修路、修桥等措施可以耕种的大片耕地,采取工程措施后继续耕种。③适当补偿措施,对于剩余边角地平均宽度2米-30米,不能采取工程措施恢复耕种的耕地,采取一定补偿措施处理(30000元/公顷)。④流转措施,对边角地平均宽度2米-30米,采取修路、修桥等措施虽然可以耕种的耕地,但由于涉及户数较多,对各个被征地户来讲耕种非常不便,采取土地相互流转的措施处理。
7.临时用地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铁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松政发〔2010〕37号)规定执行,产值按永久征地统一年产值计算。能恢复耕种的,占1年补2年,占2年补3年。
8.占用国有土地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各种拆迁补偿标准及政策
1.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及房屋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1〕29号)、《乾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工程建设征用范围内陆上附着物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乾政发〔2016〕11号)规定执行。
被拆迁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房屋的户数、面积、房屋所属物的种类、数量等以外业调查登记线位保护公告截止日(含)前为准。线位保护公告截止日后,所增加的各种建筑、各种设施、各种附属物不予补偿,一律按规定时间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政府组织依法强拆。
(3)对于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油田、电力、通信(移动、联通、电信)、广告、树木、水井、临时房屋等各种设施和建筑,由产权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时间无偿拆迁,逾期不拆迁的实行强拆;对于新建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上述所有设施的补偿,由产权单位按照“原标准、原功能、原规模”的原则,由原单位出具迁(改)建方案及投资概算交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具有相应专业审核资质的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偿。
2.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严格按照《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文件没有确定的,由评估公司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
(2)永久征收林地和临时征用林地的位置、面积等各类数据,以有设计资质的林业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出具的数据为准。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付
征地补偿资金由乾安县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办公室按补偿政策、标准计算的数额,分期分批拨付给沿线乡(镇、场、园区),由当地政府负责补偿兑现工作,包干使用。征地补偿资金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按阶段性验工计价支付。各类补偿费的发放,必须如实、如数、及时填写,严格财务手续和财务纪律,严禁截留挪用。
(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助费补偿给土地承包者本人;土地补偿费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分配使用由村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条款和有关法规、政策办理)。
(二)临时用地补偿款支付给土地使用者本人。
(三)承包地以外的耕地,由土地权属单位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合同约定制定补偿办法。
四、征地拆迁管理费的使用管理
征地拆迁管理费支出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共四大类。
(一)人员经费
人员工资及津补贴:用于参与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伙食补助、加班补助费、电话补贴、其他工资性福利支出等。
(二)办公经费
1.办公用品:按财务制度不属于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日常办公用品等。
2.邮电费: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3.宣传及图书资料费:宣传费及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4.资料刊印整编费:单位的印刷费等。
5.水电费: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等。
6.交通费:单位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
7.会议费:会议中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及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赁费。会议费的开支应事先编制预算,经审批后按预算标准控制使用,报销时还应附上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
(三)差旅费
单位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交通)补助费、伙食补助费等。
(四)其他费用
1.基本建设支出:用于购买或自建办公用房、办公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信息网络购置等。
(1)房屋建筑物构建:用于购买或自建办公用房、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
(2)交通工具购置: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
(3)办公设备购置:用于购置按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的支出。
(4)信息网络构建:单位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软件、硬件开发、应用支出等。
(5)大型修缮:按财务制度规定用于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设施修缮支出。
2.评估费
征拆过程中地上物的评估费用。
3.测绘费
征拆过程中需要涉及第三方参与的抹牛地、边角地、夹心地的各种测绘费用。
4.招待费
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事接待)费用。
5.其他
主要指在征地拆迁安置实施过程中,管理费支出超出上述范围经特别批准的支出。
(五)加班补助费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地拆迁干部县外出差按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对应标准执行;下乡及进驻工地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乾安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工程沿线各地及县直各单位参与本工程建设发生的管理费支出,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到乾安县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办公室核销。
(七)其他费用的标准省、市、县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利于工作推进,尽量节约”的原则使用。
(八)征地拆迁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征地拆迁完成时限
国道牙四公路(乾安境内段)征地拆迁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前结束。
六、组织领导及职责划分
征地拆迁工作由乾安县政府统一领导,并成立乾安县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国道牙四公路(乾安境内段)工程项目。同时,代表县政府负责协调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和施工过程中需要协调的其他事宜。沿线各地、各有关部门配合。
(一)县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办公室职责
1.负责征地拆迁的任务落实、综合协调、组织调度、督促检查、资金拨付工作。
2.负责计划制定、工作报告、汇报、方案等文件起草工作。
3.协调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和畜牧业局申请上级部门办理征地、林木砍伐及林地审核、牧草地审核、申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4.负责路线线位及土源等其它用地位置的确定,协调县国土、林业、农业和畜牧业局等部门完成征地前权属、地类和面积测绘工作。
5.负责征地测量标记和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各方对征地补偿费及拆迁费用的审核支付工作。
(二)各乡(镇、场、园区)职责
国道牙四公路沿线各乡(镇、场、园区)要按照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征拆组织,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做好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工作,动员和组织被征地、拆迁群众积极支持公路建设。
2.负责确认土地权属,处理权属纠纷及与村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工作,配合县国土部门按期完成征地测量、地类划分、补偿费核算工作。
3.负责配合县林业部门确定砍伐林木工作。
4.负责征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的兑现工作。
5.负责本辖区征地后的土地调整和房屋拆迁后的宅基地落实工作。
6.负责结合征地拆迁工作对勘测定界用地红线内土地现状进行摄录拍照,留存原始影像资料,以便追查、打击诈骗国家征拆补偿资金行为。
7.负责对线位公告、征拆测量面积明细表和征拆资金发放明细表进行公示,并对重要工作环节进行摄录拍照,留存原始影像资料,确保各项工作公开透明。
8.负责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征地拆迁、工程施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与省国土资源厅协调办理征占地审批的各项工作;做好永久征地、临时用地的报批工作;协助沿线各地做好土地权属确定和权属纠纷处理工作;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宣传、问题答疑、补偿费核算、文件报批、临时用地复垦监督验收工作。
2.县林业局。负责与省林业厅协调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的各项工作;临时使用林地的报批工作;协助乡(镇、场、园区)做好林地、林木权属确定和权属纠纷处理工作。
3.县农业和畜牧业局。负责做好该公路工程所涉及草地勘查、审核及报批等方面的工作。
4.县公安局。依法维护征地拆迁现场工作秩序,依法打击干扰破坏征地拆迁和工程施工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5.县监察局。负责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工作,及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6.县财政局。负责该项目相关配套资金的筹集和各项费用支出的审核。
7.县审计局。负责征拆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8.县水利局。负责处理好工程涉及到的水利工程方面的相关事项。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拆补偿等工作。
10.县农经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确定及相关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道牙四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全县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主要领导要亲手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现场抓。要严格按照征迁工作要求,周密计划,安排专人全程负责,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道牙四公路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征地拆迁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宣传,使沿途村(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和工作标准,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检委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乾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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