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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形而上学维度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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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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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成,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前,学术界围绕形而上学这个西方传统哲学的主题进行了多角度的评论,其中每每涉及黑格尔。但遗憾的是,这种评论多是在没有细心区分传统形而上学的内部差异,没有细究黑格尔形而上学与它以前的形而上学的重大区别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很难深人下去。本文试图结合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谈一谈黑格尔形而上学不同于以往形而上学的新的维度。


黑格尔究竟要建立什么样的形而上学?按他自己的说法,他是想将形而上学由非科学的形态转换为科学形态。所以了解黑格尔形而上学维度的革新就要说明黑格尔何以认为以前的形而上学没有达到科学,它们有何缺点。幸好,几乎在所有代表其体系的重要著作中,黑格尔均发表了具有很强针对性的批判,这为我们更好地确定黑格尔的相关态度提供了指引。例如在1807年《精神现象学》的“序言:论科学知识”中,黑格尔提出建立绝对真理的科学体系的设想,批评了谢林将真理看作“直观”或“直接知识”的看法,指出真理是一概念逻辑系统。在1812年的《逻辑学》(大逻辑)“第一版序言”中黑格尔针对康德的本体不可知的理论及其所造成的广泛影响进行了批评,他说:康德关于理论理性不可超越经验的学说为排斥思辨的思维作了论证,自此形而上学的可能性成为问题。康德的这种“通俗的学说”,迎合了眼光只向当前需要的时代必需。“—科学和常识的这样携手协作,导致了形而上学的崩溃,于是便出现了一个很奇特的景象,:一个有文化的民族竟没有形而上学—就像一座庙,其他各方面都装饰得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那样。”[1](第2页)面对人们对旧形而上学从内容到形式均失去了往日兴趣的情势,黑格尔立志拯救形而上学。在后来发表的(哲学全书),黑格尔以“思想对客观性的三种态度”分别剖析了旧形而上学、经验论、康德的批判哲学以及耶可比与谢林均未能达到客观真理的基本症结,将其归结为“知性”思维方式,并进而提出了逻辑真理必是一以思辩理性扬弃知性和辩证理性的统一体。[2]我们循着上述线索,结合黑格尔的相关论述,尝试性地将黑格尔形而上学维度上的革新归结为三个转向:一是从意识哲学到逻辑哲学,二是从知性逻辑到理性逻辑,三是从实体理性到生命理性。通过这三个转向,黑格尔扬弃了近代认识论转向,开始了思辩逻辑的转向;扬弃了从人的认识明证性出发确立形上真理的态度,确立了“逻辑真理”的权威,将形而上学建构成了一个理念在其逻辑运动中自我证明和证成的真理系统,从而使形而上学获得了科学的形式。


一、从意识哲学到逻辑哲学


什么是意识及意识哲学?在不同的人那里有不同的理解。即使在黑格尔那里,对意识的说法也不尽一致。我们取《精神现象学》“序言”和“导言”中的说法为例。黑格尔说,意识是“精神的直接的实际存在”。按黑格尔的意思,精神是全体,他的整个哲学体系就归宿于精神哲学。精神作为全体有内外两面,外为现象,内为本质。意识作为“精神的直接的实际存在”就是精神的现象,描述意识作为“精神现象”的学问就是他的“精神现象学”。所以《精神现象学》这本书实际上就是黑格尔特有的“意识哲学”。按黑格尔对意识的这种说法,黑格尔以前的整个近代意识活动学说(包括认识论),都是研究精神现象的学问,都是意识哲学。比如经验论、唯理论的认识论,康德以对人的知情意诸能力进行审查为目的的三大批判、费希特的《全部知识学的基础》、谢林的《先验唯心论体系》等等,均为典型形态的意识哲学。黑格尔建立其形上真理所直接面对的理论资源主要是此种意识哲学,它是近代所谓“认识论转向”的成果。


虽然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和以前的意识活动学说都是意识哲学,但它们对意识的定位有很大差别。黑格尔以前的意识哲学坚持“没有认识论的本体论无效”,把认识论看作试图通过寻求“认识的明证性”来解决真理问题,包括形而上学的真理性问题,最后以失败结局。直到胡塞尔还在念念不忘“主体如何切中客体”,寻求认识的明证性。黑格尔虽然研究意识活动,但他认为依靠认识的明证性来确立真理特别是形上真理根本是行不通的。意识作为现象之学具有外在性,只有从现象学走向本质之学—逻辑学,形上真理问题才能解决。因此黑格尔将其意识哲学叫做“精神现象学”意在说明现象学不是第一哲学,而是引导人们从精神的现象深入到精神的本质,从自我深人到实体,从意识(自我的活动)深人到逻辑(概念的运动)的梯子。它所导向的逻辑学作为精神之“本质科学”才是作为纯粹的形上真理的第一哲学。

现在的问题是,意识哲学为什么不能确立形上真理?不能将形而上学上升为科学?原因有相互联系的两条:第一,它源于意识活动内容的本性;第二,它源于意识活动形式的主观性。


什么是意识活动的本性?简言之,即意识总是成立于自我作为主体和对象作为客体的张力关系中,没有主客体的对立就没有意识。我们很熟悉现象学创始人胡塞尔曾以“意向性”概念对意识进行过详细规定,但相近的思想其实在近代已成哲学家们的共识。对此共识解释得最彻底者当为费希特。费希特是个唯心主义者,强调绝对自我在知识活动中的基础性地位。所以他把全部知识的第一原理归结为“自我设定自我”,即自我在活动中设定自身的存在。但仅有这一点还不够,因为知识必成立于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所以自我必有一树立对立面的活动,这就是“自我设定非我”。它构成知识形成之原理的第二个环节,即反题。表面上看,反题似乎是从正题推出来的,对象作为客体似乎是自我的外化,其实不然。他明确指出,自我设定非我即树立对立面的活动绝不是从自我设定自我的活动中推出来的,而是和自我设定自我的活动一样是一种绝对的活动。换句话说,确立主体(自我)的活动和确立对象(客体)的活动各自是一绝对活动。这样,非我作为对象虽然是自我设定的,但绝不是自我的外化或影子,而是有自己的实在性。一旦非我没有了实在性,就不会有任何知识活动了。正因为如此,费希特认为自我通过活动虽然不断地在克服或同化着非我,但新的非我亦会被不断地设定出来。非我是永远克服不了的。黑格尔对意识的看法与费希特也有相同之处。他认为,意识作为精神的现象总是具有两个方面:“认识和与认识处于否定关系中的客观性”,即“自我”与“作为自我的对象的实体”,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既同一又否定的矛盾关系,意识活动就成立于此种矛盾关系中。[,,因此,意识的领域便总是以主客体的二元分立(相互否定)为前提的。正因为如此,在意识的领域内设想绝对真理或主客的绝对统一是不可能的,它与意识的本性相矛盾。要想达到绝对真理只能扬弃意识活动的二元性,将主体(自我)和作为主体之对象的实体一体化,即“把实体同时理解为主体”。当达到此种高度时,以前把意识论当作第一哲学的意识哲学所抱的试图把绝对作为认识对象来把握的认识明证性的态度,便转换为“实体一主体”自身在其发展中自身证明自身的思辨逻辑的态度。


意识哲学不能确立形上真理的第二个原因在于意识形式的主观性和有限性。意识有三项,即主体(自我)总通过“经验”或广义的“表象”形式来把握客体,实现所谓主客体的“统一”。按意识哲学立场,经验或表象作为认识形式本身并没有客观性,客观性在经验和表象之外的对象上面,经验或表象只有与它们所表现的对象相符合才获得了客观性。因此黑格尔认为此种形式只是“有限的形式”,无法达到绝对真理。从黑格尔对精神现象学的安排上看,意识发展的最高环节便是对绝对的意识或“绝对知识”。它首先试图通过经验和表象扬弃主体和客体的二元分立,表现为宗教体验和艺术直观等等。宗教体验和艺术直观虽然从内在性或内容上体验着对象和我合一的“绝对”,达到了“真理”的地盘,但它们作为形式却是主观的。因而它们只是将绝对引导到了真理的领域,并没有将绝对真理上升为科学的形式本身。那么什么是科学的形式,黑格尔认为是通过将经验和表象归结为其本质规定因而扬弃了经验和表象的概念。经验和表象固然表现着主客统一的真理,但有主观性、外在性的杂质,而概念则是“主体一实体”之为主客统一本身,因而它是真理的科学形式。黑格尔说:“当实体已完全表明其自己即是主体的时候,精神也就使它的具体存在与它的本质同一了。它既是它自己又是它自己的对象,而知识与真实性之间的直接性和分裂性所具有的那种抽象因素于是克服了。存在于是被绝对中介了,成了实体性的内容,它同样是自我的财产,是自身性的,或者说,就是概念。到这个时候,精神现象学就结束了”[3](第24)


一旦主体和实体达到一体化,有关真理的主客体分立的意识哲学模式就被扬弃,转换成了逻

辑哲学的模式。意识必有主客体二元,但逻辑却只有一个。因此,有关真理的逻辑模式不再是“表象与对象的符合”,而是“思想的内容与其自身的符合”。[2](第8586页)黑格尔认为,这种把真理认作“自身符合”的真理观是真正哲学意义上的真理观,而意识哲学意义的真理观仅仅是关于真理的常识。按真理的“自身符合”论,形而上学作为真理的确立过程就不再显现为以前的“主体如何认识理念”的过程,而是变成了理念或概念在其发展中自身证明自身、确立自身的过程。在此形而上学与逻辑学变成了一体。


应该说明的是,黑格尔从意识哲学向逻辑哲学转变并不是抛弃意识哲学,而是将现象归结为本质的扬弃。因此,意识活动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各环节的内容仍然在概念自身发展的逻辑过程中被保留下来,只不过它扬弃了过去那种二元对立的形式,进人到了概念发展的单一形式。对此黑格尔说:“精神在现象学里为自己所准备的是知识因素,有了这种知识因素,精神的诸环节就以知道自身即是对象的那种单一性的形式扩展开来。这些环节不再分裂为存在与知识的对立,而停留于知识的单一性中,它们都是具有真理的形式的真理,它们的不同只是内容上的不同而已。它们在这种知识因素里自己发展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那种运动过程,就是逻辑或思辨哲学。”[3](第24页)


说到这里或许有人要问,难道思辨哲学作为逻辑不是意识吗?其实并非如此。逻辑作为精神的本质并不是由精神现象作为意识产生的,而是不以意识为转移的。逻辑的真理性在逻辑自身,即概念本身的自身发展。因此逻辑是一个自我证明的过程。只有在此过程中才达到了纯粹科学的知识。正是在此意义上,黑格尔不认为概念、逻辑是人产生的,而是相反,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是概念、逻辑的显现。


二、从知性逻辑到理性逻辑


怎样把意识哲学转换成逻辑哲学,把意识的明证性变成逻辑的证明,从而使形而上学成为科学?黑格尔认为旧有的逻辑贯穿知性原则,无法承担此任务,只有理性逻辑作为思辩逻辑才能做到。从知性逻辑到理性逻辑或思辨逻辑的转换构成黑格尔形而上学维度革新的另一关键环节。


什么是黑格尔所理解并要扬弃的知性逻辑?简要地说是指黑格尔当时所面对的以同一律、矛盾律为基本规律的形式逻辑。在这里我们或许会提出疑问:形式逻辑讲的不是理性形式或理性法则吗?怎么变成知性逻辑了?其实,说逻辑讲理性规律是以认识的感性、理性二分法为标准的。如果按照认识的感性、知性、理性三分法,逻辑应该是关于知性和理性的必然法则的科学。三分法的代表康德就是这样规定逻辑的,黑格尔也承认知性是介于感性和理性之间的一个环节。由于康德对知性法则、理性法则的理解在哲学史上几乎是最全面的,并且这种理解构成了黑格尔建立其思辩逻辑思想的直接理论资源,故而我们以康德为例对知性逻辑作一说明。


康德认为,逻辑是关于思维形式法则的科学。思维分两种,一为知性作为判断活动;二为理性作为推理活动。按此分类,逻辑就是“关于一般知性或理性的必然法则的科学”[4](第2页)。如果再按活动类型区分,无论是知性的判断活动还是理性推理活动,都可以分为分析的和综合的。分析活动是把已有概念、命题的内涵解析出来的过程。与分析活动相反,综合活动是将原有概念或命题中未包含的意义加于其上的活动。综合活动,无论是知性的还是理性的,均对原有概念或命题有所扩展或提升。这样我们就有了知性分析(分析判断)、理性分析(分析性推理)、知性综合(综合判断)和理性综合(综合性推理)这四种活动方式,它们的形式法则都属于逻辑研究的范围。那么这些法则是什么?康德认为,分析活动仅凭同一律、矛盾律即可有效、成真,故而无论是知性分析还是理性分析,分析判断还是推理,均以同一律、矛盾律为最高法则。综合活动虽然也要受同一建、矛盾律制约,但仅凭同一律、矛盾律就无法保证其有效性和真理性。为什么?因为综合总是要把相异之物结合于一身,这就要有结合相异、矛盾之物的充分根据。比如,知性的综合判断是把主词未包含的某种意义加于主词之上,而综合推理就是将前提中未包含的东西加于结论之上。这中间都包含着跳跃和不连贯性,我们有何理由保障其有效性和真理性?康德就此对知性和理性分别进行了研究和判定,其结论就是:知性综合判断的真理性有充分理由,但理性综合推论的真理性却没有充分理由。那么这种判定的根据是什么?一言以蔽之,就是人的真理性认识的固有特性—表象性。众所周知,康德认为认识的真理性—客观性或普遍必然性不是源于经验,而是源于先天范畴,但他同时又“证明”了这些概念和范畴表现的仅仅是思维对感性的固有关系,它们只能对感性对象有效。按照此种判定根据,知性由于面对感性对象而思维,所以可以合法地使用范畴;而理性由于要确立超验对象,因此就无法合法使用范畴。这样,康德便将前人所建立的理性把握世界的基本形式—范畴改造成了知性形式或“知性范畴”。他把知性思维以范畴综合感性的先验逻辑原理叫做“统觉的原始综合统一性原理”。


进一步的问题是,理性综合性推理的法则是什么?为说明这个问题,需要先说明康德对理性、推理的规定。康德从两个方面讲理性:就内容方面说,理性是为知识寻求原理的能力,这促使它建立一个最高的、无条件的对象。从形式方面说,理性是以概念来运思的能力,理性确立真理性的形式即是推理(康德也称为证明)。那么什么是理性推理?康德说:“理性推理是通过将其条件包摄在所与的普遍原则下,对一命题的必然性的知识。”[4](第109页)既然普遍原则是理性推理的大前提,那么具有必然性的理性推理只能是分析的,而不能是综合的,只能是形式的,而不能是牵涉理性对象—理念的。康德认为,从形式和内容上看标准的理性综合性推理是形而上学的推理或“证明”,它的基本模式就是从有条件者推出无条件者(包括灵魂、宇宙和上帝等理念)。它的基本逻辑原则是:“有条件者被给予,条件系列的顶点—无条件者也被给予”。例如从人们都可反省到的“我思”推出作为精神实体的“灵魂”就是此种推理的一个明显的表现形式。按照康德的思想,虽然知性综合判断的必然性有其客观的原理(统觉的原始综合统一性原理)作保障,但理性综合推理的客观性却不能以此为原理,也不存在保障其真理性的另外的原理。因此形而上学的推理便不是知识。但康德进一步认为,形而上学的推理虽然不存在客观性的原理,不是知识,但不能没有主观根据或主观原理,否则它就不会出现了。它的主观根据有两点,第一,追求无条件者是理性的天然倾向,第二,它之所以能够由有条件者上升到无条件者,是反思判断力起作用,而反思判断力所规定的并不是客体,而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反思态度,因而它的原理是主观的,而非客观的。传统形而上学陷人独断论的病根就在于把这种主观的原理误当成了客观的原理,康德称此为“先验幻相”。那么,先验幻相有没有客观原理?康德认为虽然理性推理没有必然性,因而没有客观原理,但理性推理的幻相却有必然性,有客观原理,因而有其自身的逻辑,这种“幻相的逻辑”就是辩证法,它表达的是理性本身的自相矛盾的本性。

综上所述,在康德的认识三分法的视野中,知性确立知识的逻辑包括两个原则,即同一律、矛盾律和范畴对感性的有效性原则。与知性不同的是,理性只能在分析性推理中才能证明真理,因而其确立(证明)真理的逻辑原则只有一个,即同一律、矛盾律;而理性确立超验对象的综合推理虽有逻辑,但不是真理的法则,而是幻相的逻辑—辩证法。因而辩证法作为逻辑不能积极地使用,去证明和确立真理,而只能消极地使用,去揭露幻相。


很明显,上述康德对逻辑的描述断绝了以逻辑来证明形而上学之为真理的可能性,这就决定了黑格尔想达到他的目的就必须清算此种逻辑。首先,黑格尔不同意康德“统觉的原始综合统一性原理”及其所包含的“范畴只对感性有效、只能在现象界有效”的原则,不同意康德分析活动与综合活动的绝对划分。最基本的理由只有一条,就是它们都建立在感性和知性、物自体和现象分裂的错误之上。因此,分析与综合的绝对划分以及知性综合活动的原理根本就不是什么客观的逻辑规律,应该排除于知性逻辑之外。这样,黑格尔就认为知性的逻辑规律只剩下一条,那就是同一律。对此他说:“就思维作为知性(理智)来说,它坚持着固定的规定性和各规定性之间彼此的差别。以与对方相对立。”“知性的定律是同一律,单纯的自身联系。”[2](第172173页)黑格尔将以此同一律为法则的形式逻辑都叫做“知性逻辑”。前述的被康德等大多数逻辑学家看作理性逻辑的推理法则,也是以同一律为基础的,因而也应该归到知性逻辑之中。最后唯一余下的就是康德所谓“幻相的逻辑”—辩证法。黑格尔认为,康德的辩证法确实表达了理性不同于知性同一律的矛盾本性和超验本性,但表达的也仅仅是理性的低级环节—“辩证理性”的本性。辩证理性虽然显示出了理性在把握其固有对象时必进人矛盾并在矛盾中进行思维的必然性,但仍未摆脱非此即彼的知性原则,仍认为矛盾的东西是不相容的。按照此原则,矛盾的双方仅仅是相互否定的关系,无法建立起真理的确定性,因而此种理性仅仅是“消极的”或“否定的理性”。


综合上述,无论是知性逻辑还是辩证法,均不能完成证明形而上学或本体论的任务,这就需要改造逻辑。按黑格尔的思路,形而上学或本体论是理性的事业,其真理性必须由理性来确立,而理性在这种确立过程中又必然陷人矛盾,因而扬弃辩证法的矛盾状态,在矛盾中重新恢复确定性,便成为完成任务的关键。这种在矛盾中建立真理之确定性的原理便是黑格尔的“思辩逻辑”,运行在思辩逻辑法则下的理性便是“思辩理性”。


那么思辩理性如何使辩证法成为证明的逻辑?一般说来,证明作为理由与结论的一体化过程,遵循的是广义的“内在性”原则,其形式规律便是同一律和矛盾律,因此证明过程必是一个分析过程。与此相反,辩证法由于自身产生对立面因而是“超越的”,其形式规律是自相矛盾,其运思过程必是综合过程。因此,它历来是被人们排除于证明方法之外的。在古希腊,辩证法往往是处理“意见”的方法,即使是像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这样的对辩证法持肯定态度的哲学家,也只是把辩证法看作是一种真理的探索方法,而不是证明方法。对这些思想资源,黑格尔是给予充分考虑的。特别是证明过程的“内在性”、“同一性”和“分析性”,黑格尔并不否认。这就促使黑格尔不得不将辩证法的“超越性”、“矛盾性”和“综合性”纳人到或渗透到“内在性”、“同一性”和“分析性”之中,以使辩证法成为证明的逻辑,使辩证的理性成为“肯定的理性”。这就分别出现了代表黑格尔思辩逻辑实质的三个基本原则,一为“内在的超越”,二为“矛盾的统一”或“对立统一”,三为“分析与综合的统一”。第二、三条是形式原则,第一条描述的则是内容运动的机制。


所谓“内在的超越”,有别于“外在的超出”,是说任何有限的规定必包含自身的否定性,自己超出自己,走向自己的反面。这说明,对立面或差别的产生不是外加的,而是自身本性的分化和展开。所谓“对立统一”,按黑格尔的话说是:“思辩的阶段或肯定理性的阶段在对立的规定中认识到它们的统一,或在对立双方的分解和过渡中,认识到它们所包含的肯定。”[2](第18页)所谓“分析与综合的统一”,按黑格尔的话说是:思辩方法或“哲学的方法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这倒并不是说对这两个有限认识方法的仅仅平列并用,或单纯交换使用,而是说哲学方法扬弃了并包含了这两个方法。”[2](第424页)细观这三条,第一条是后两条的根本条件,没有它,后两条无法成立。第二条讲的是思辩理性的根本法则,与同一律在知性中的地位相似。第三条讲的是思辩理性的运思方法,即“绝对方法”。


按照上述原则,形而上学的概念运演过程既是概念自身产生对立面、自身超越自身的综合过程,同时又是概念按其内在本性自身展开的分析过程。对立中贯彻着同一,综合中贯彻着分析。这样,形而上学的综合论证及其辩证法在形式上就摆脱了与证明无关的消极否定状态,成为形上真理的证明的逻辑。在黑格尔看来,就理性是以认识形上对象为己任的无限性思维来说,形式逻辑作为知性逻辑只能确立有限的真理,而辩证法由于贯穿知性原则也无法达到形上真理的确定性,只有他的思辩逻辑才能胜任对形而上学或本体论的证明,因而才是理性的“真理的逻辑”。


三、从实体理性到生命理性


“对立统一”和“分析综合一体”等思辩法则的确立,使辩证法成为证明的逻辑,这仅仅触及到了思辩逻辑的形式方面。但在黑格尔看来,思辩逻辑是“有内容的形式”,表现的是“内容的活生生的进展”。包括“对立统一”、“分析与综合统一”等思辩形式的确立都决定于内容作为活生生的辩证之体的展开。这个辩证之体作为内容就是“理念”及其所包含的思辩意义。黑格尔正是通过扬弃传统理念的僵死性,赋予理念以活生生的生命意义,而使思辩逻辑成为了“真理的逻辑”。这构成黑格尔形而上学维度革新的另一关键环节。


一般说来,逻辑研究的是“思维的形式”。而思维的形式分两种,一是无内容的形式,二是有内容的形式。前者不承载特定的对象,而后者则承载特定对象。比如同一律、矛盾律以及形式逻辑的概念、判断和推理形式不承载特定对象(适合于一切内容),因而是无内容的形式。但西方哲学家的范畴论则因其承载着特定的思维对象因而是“有内容的形式”。它的对象虽叫法不同,如“存在”、“一”、“理念”、“实体”、“主体”等等,但均指形上本体。黑格尔思辩逻辑传承的就是西方这个范畴论的传统,他把其承载的形上对象叫“理念”。和形式逻辑不同,范畴的产生及其关系是以它所表达的对象本身的思辩意义为基础的,而这意义又依赖于人们对于对象的反思。所以,范畴论的形式特点便依人们对对象意义的反思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近代以前,范畴是人们对外在对象的反思,因而它所承载的对象是外在的“实体”。实体由于缺乏能动性的意义,使以它为基础的范畴关系也具有整体的抽象性。近代开始人们反思的对象逐步由外在实体转向“自我”或主体,发展到费希特和谢林的先验哲学,自我或主体替代了实体成了范畴所承载的对象。在他们看来,哲学家必须有一种对自我的活动的机制进行反思的能力,范畴正是此种反思的产物。因此,范畴如何排列、如何推演,采取什么推演形式,均取决于人们对自我活动之思辩愈义的反思。这种由以前从对象中抽引范畴到从自我活动中推演范铸的转变实质上是一次范礴论上的“哥白尼革命”。费希特就是这个革命的发起者。随着这个转变,范踌被莫基于一个能动者之上而有了活力。“自我”作为这个“能动者”的能动性在费希特对我思、我在的直接关系的论述中被表现出来,这就是:自我只有在活动中才存在,不活动就不存在,因而我思和我在是一体化的。不仅如此,费希特和谢林还揭示出了自我活动的内在原则和自身发展形式。首先,自我活动遵循对立统一的基本规律;其次,自我活动表现为分析与综合的统一。再次,自我活动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是一个不断产生对立面又不断克服对立面的发展过程。黑格尔正是吸取了费希特、谢林的上述成果,在对“自我”这个辩证之体的反思的基础上确立了其思辩逻辑的“对立统一”和“分析综合一体化”的原则,从而使辩证法成了“证明的逻辑”或“真理的逻辑”。


但需要说明的是,黑格尔对费希特、谢林思想的吸收是批判性或扬弃性的。这是因为,从自我出发虽然可以使辩证法成为证明的形式,使形上真理得到形式上的证明,但并没有使真理得到内容上的确立。就内容说,真理必须是主客统一。但正如前面所说,由于自我活动必是关于对象的活动,因而从自我活动出发的意识哲学或认识论的思路是无法达到主客统一的。这就裕要自我作为辩证之体摆脱单纯的主体性,与实体合而为一,这就是理念。由于理念既是实体又是主体,因而就其直接性来看就是生命。在黑格尔看来,“直接的理念”作为生命是包含普遍性、特殊性在内的“活生生的个体性”。[2](第404405页)它是逻辑的载体而不是认识的载体,认识的载体作为主体和客体二元分裂,是生命自身发展出来的否定环节,生命正是通过认识、实践这些中介环节,达到了自身本质的实现,从而证明了自身既是实体又是主体的真理性。从此意义上说,思辨逻辑从形式上看是真理的证明过程,而从内容上看则是理念作为活生生的生命在其中介过程中的自我证成过程。将活生生的生命原则贯彻始终,是黑格尔形而上学或本体论的又一重要特点。


综上所述,从意识哲学向逻辑哲学的转换、从知性逻辑向理性逻辑的转换和从实体理性向生命理性的转换使黑格尔的形而上学或本体论摆脱了独断论和怀疑论的困扰,成为理念在其辩证发展中自身证明和自身证成的过程,从而上升到了非独断的科学形态。


参考文献: 

[1]黑格尔.逻辑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

[2]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1.

[3]黑格尔.精神现象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4]康德.逻辑学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文章来源:原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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