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品目录
全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制定依据:2020年7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
定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意义: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定层级和部门: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适应范围:全国统一
调整周期: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地方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目录的构成: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5部分组成。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增补的药品单列。
使用的名称:实行通用名管理,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基本药物目录
全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制定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2015年2月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201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定义: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 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意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新一轮医改以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定层级和部门: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委员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组成,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
适应范围:全国统一
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地方权限:原则上各地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
目录的构成: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3 部分。
使用的名称: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现行目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8年9月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目录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417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268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药品的使用不受目录分类类别的限制,但应遵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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