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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保单分不分?

传言人身保险“欠债不还、诉讼不给、离婚不分”,这事儿真的假的?!

前面我们讨论过,保险能避债避税吗! 那么今天我们主要研究研究“离婚分不分”的问题。

问:离婚分的是啥?

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人身保险分不分,取决于它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问:何为“个人”何为“共同”?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第十九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一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共同财产,(除婚前财产的兹息或自然增值;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一般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是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人身保险算“个人”还是“共同”?

关于人身保险所涉财产的归属,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律规定处理,即如按照夫妻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一方财产,则离婚不分,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会分割,因此,人身保险,并不一定是“离婚不分”。

问:人身保险,怎么分?

分配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律规定。”

2016年11月30日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部分,对离婚人身保险的处理做了进一步规定。

1.关于现金价值

(1)为自己或对方投保时,若保费为夫或妻一方缴纳,不涉及对方财产,离婚时一般不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若涉及对方财产了,投保人应当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2)为第三人投保时(如孩子),一般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予分割。

2.关于保险金

(1)婚前取得的保险金肯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分割。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夫妻一方为意外险或健康险的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取得的赔偿金,或者父母为被保险人的定期寿、终身寿合同,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在父母去世后取得的保险金,因此类保险金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所以一般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夫妻一方作为两全保险的受益人,婚后取得的生存金,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仅是人身保险在“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时的“一般处理情况”,仍存在有些“特殊情况下”的不同分割情况。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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