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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院以证据发生变化,撤诉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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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有两种情况: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提出补充侦查的请求,经过补充侦查未获得必要的证据;2、在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出现这两种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撤诉后如果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应该重新立案侦查,这个立案侦查不是补充侦查。

所以说,人民检察院以上面两种情况撤诉的,应该是案结事了。

如果出现新的证据或者新的犯罪事实,应该再次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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