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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四条“出卖 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予以返还,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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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正式的商品房合同,而不是认购书、认筹书等预约合同哦!预约合同一般是约定了什么时间签订正式的商品房合同,而商品房预售合同则是什么时间交付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应的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对应的是现房。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2003.6. 1)第二条第一款“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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