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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是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不服!”法院:严惩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聚众淫乱案件。被告人郑某因在该小区内组织三人进行性关系,被公安机关以聚众淫乱罪移送审查起诉。然而,在庭审中,郑某却声称自己仅仅是卖淫嫖娼行为,主观上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情节轻微,不应以刑罚处罚。

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发生一起聚众淫乱案,被告人郑某因聚众淫乱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罚款10000元。

据了解,郑某是一名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由于收入较低,他经常外出打零工,为了追求刺激,他还经常到网吧打游戏。在一次游戏中,他认识了22岁的女孩小倩,两人因为有共同的爱好而相识相知。

不久后,两人在位于该市铁锋区某小区小倩家中发生了几次性关系。

事后,郑某都微信转账给小倩100元。

由于郑某经常浏览黄色网站,为寻求精神刺激,于是向小倩提出带一个朋友三人一起发生性关系。

小倩也没有工作,觉得这样的行为也蛮刺激的,还能有钱赚,为什么不试试呢,于是表示同意。

在郑某的怂恿下,小倩答应带一个朋友一起与他发生性关系,并收取了他200元的“服务费”。

当天下午郑某便电话联系霍某在小倩家中三人同时发生了性关系。

后郑某再次微信转给小倩200元。

不幸的是,这一行为被社会各界人士举报,郑某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法庭上,郑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仅仅是嫖娼,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情节轻微,不应该被判刑。然而,法院并没有接受他的辩护,认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聚众淫乱罪。

面对这种荒谬的辩解,法院做出了明确的判决:严惩!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聚众淫乱罪”是如何定义的。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聚众淫乱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或者实施其他淫秽活动,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郑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涉及到卖淫嫖娼,并在此基础上组织了三人进行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聚众淫乱罪。而且,郑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德,还危害了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如果对这种行为轻描淡写,那么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其次,郑某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他声称自己的行为仅仅是卖淫嫖娼,但是事实上,他明显是在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淫秽活动。更为重要的是,他还以营利为目的,一方面让自己获得性快感,另一方面则向小倩支付了不菲的费用。可以说,他的行为既不符合卖淫嫖娼的性质,也不符合一般的性行为。因此,他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不足以成立。

聚众淫乱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还会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同时,聚众淫乱的行为也会给涉事人员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依法严惩不贷,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义。

值得一提的是,聚众淫乱罪的量刑标准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无论在哪里,法院都会依据法律规定,坚决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因此,公民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轻易违反法律,否则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最后,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正义。聚众淫乱罪作为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

综上所述,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明显构成了聚众淫乱罪,其所作所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且有悖于社会公德和道德伦理。作为公民,每个人都应该以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远离不良行为。我们应该强化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教育,同时,也应该加大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法院应该对这类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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