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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中标公告发布后能投诉招标文件吗?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某货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6年7月1日,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了招标公告,规定购买招标文件的期限为2016年7月1日-8日,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16年7月22日上午10时。


A公司于2016年7月8日购买了招标文件,7月19日向代理机构递交了投标文件,同时提出书面质疑,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资格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


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与采购人进行沟通,采购人认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不认为招标文件存在问题。2016年7月21日,代理机构向A公司作出答复,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资格条件是根据采购人的特殊需求提出的,符合相关规定。


7月22日,代理机构组织了开评标活动。A公司通过了资格性审查,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B公司排名第一。


7月25日,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7月29日,采购人确定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同日,代理机构发布了中标公告。


8月1日,A公司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资格条件不合法为由,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财政部门予以受理。


问题引出


01

1.中标公告发布后还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投诉吗?

02

2.A公司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权益受到损害了吗?


专家点评


1.A公司的投诉时间没有超出法定时限要求。


供应商能否对招标文件进行投诉,一是看是否经过合法质疑,二是看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本案例中,A公司已经对招标文件提出过质疑,但投诉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呢?我们来算一算。


A公司于2016年7月8日购买了招标文件,质疑期为七个工作日,应截止到7月19日,A公司在质疑期最后一天提出质疑,符合法律规定。质疑答复期也是七个工作日,答复期满日为7月28日。投诉期为十五个工作日,投诉截止日为8月18日。


也就是说,不管中标公告发布与否,A公司最晚可以在2016年8月18日向财政部门提出针对招标文件的投诉。而本案例中,A公司是在8月1日提起的投诉,从法定时限的角度看,是符合规定的。


2.A公司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提起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而本案例中,A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其权益受到损害了吗?


笔者认为,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只要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即可,并不要求供应商的权益一定受到了损害。当然,供应商认为权益受到损害应当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不能滥用质疑权。


供应商的权益受到损害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到本案例中,由于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违法,如果因为举报等事件被财政部门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中标人来讲,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害。另外,供应商要求修改招标文件中的违法条款也合情合理。


因此,本案例中,虽然A公司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其权益仍受到了损害,是可以提出质疑的。


3.A公司得知未中标后对招标文件进行投诉虽合法,但不合理。


A公司在得知未中标后对招标文件进行投诉虽然合法,但笔者认为这不合理。供应商可以根据中标结果操纵采购活动向对其有利的方向发展,中标则不投诉,不中标则投诉,使评审结果失去了确定性,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


本案例中,A公司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即知道其权益受到了损害,但A公司并未积极维权,而是在质疑期的最后一天提出质疑,有故意延长投诉期限的嫌疑。收到质疑答复后,A公司也并未及时进行投诉,而是在得知其未中标的第二天进行投诉,主观上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嫌疑。允许供应商在得知中标结果后对招标文件进行投诉是不合理的。


4.如何避免类似情形发生?


首先,应从源头上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虽然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即可,但也不能滥用质疑权,必须进行合理的解释。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违法条款,供应商也就无法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之间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由谁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笔者建议由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由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从整体上看,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掌握比采购人要多一些,由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能够发挥专业优势,使招标文件更规范。对于采购人坚持增加的条款,如果确实涉嫌违法,代理机构应当建议其改正,必要时向财政部门进行报告。


虽然采购人有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但代理机构还是应当坚持原则,增强“谁编制谁负责”的责任意识,从源头上避免招标文件违法。


其次,应从制度上进行控制。


供应商在得知未中标后对招标文件进行投诉虽然不合理,但毕竟是合法的。按照现行规定,供应商如果想对招标文件进行投诉,完全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后提出。


以本案为例,A公司最晚可以在2016年7月8日购买招标文件,最晚可以在7月19日提出质疑,即使代理机构在当天答复,答复期满日仍为7月28日,投诉截止日为8月18日,与法律规定的最早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7月21日)相差甚远。


因此,笔者建议将投诉期限的规定修改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把供应商投诉期限的起算时间从“答复期满后”改为“收到答复之日”,以及把“十五个工作日”改为“七个工作日”,都可以促使质疑供应商积极维权,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也可以避免供应商在得知未中标后再对招标文件进行投诉。质疑供应商在收到答复之日即可判断是否满意,把“十五个工作日”改为“七个工作日”也不会侵害供应商的投诉权。


按照现行规定,财政部门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而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人重新投诉的,投诉时间为投诉人首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时间。


本案例中,如果按照“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的规定计算,A公司最晚可以在7月19日提出质疑,假设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一天(2016年7月21日)答复,最晚投诉时间为8月1日。


而根据“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评审报告,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规定,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最晚时间为8月2日,就可以避免本案例中出现的供应商在得知未中标后对招标文件进行投诉的情况。


最后,供应商应当增强诚信意识,把精力放在提供物美价廉的货物或服务上来,不应利用法律的漏洞,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需要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投诉人重新投诉后投诉时间确认的批复》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规定,财政部门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而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人重新投诉的,投诉时间为投诉人首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时间;投诉人重新投诉,且符合其他投诉条件的,投诉受理时间为财政部门收到内容符合规定的投诉书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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