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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采购雷区你可别“踩”

2017年7月18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正式发布,该条例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那么相比18号令,87号令有哪些招标采购人不得不避开的雷区,你都知道吗?


雷区一:采购人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

87号令第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雷区二:懒政怠政

有些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认为是替政府干活,又不能吃“回扣”,因此没有参考市场价,只求产品质量过关就完工了。而今,财政部87号令出台之后,采购人想再如此所为,恐怕不易了。


87号令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雷区三: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雷区四:强烈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财政部87号令在18号多年实施经验基础上,正本清源,回归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本意,修订邀请招标程序,还权于采购人的同时不忘监管,规定采购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规范操作、尽职监督等义务。对于新出台的87号令,作为采购人或是投标人或是招标代理机构,大家又是否都能够全面深入地解读呢?


投标环节有哪些关键点与注意事项?如何在日常政府采购投标工作中贯彻落实?你又是否都清晰明了,觉得易如反掌呢?


(来源:安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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