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第七条所称“重大贡献”:(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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