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7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正式实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监管处罚的法规也做出了一些调整,正好最近也有董办小伙伴问到,这期易董君给大家更新一波监管处罚类型大合集,快带上笔记跟我走!
(1)警告
(2)通报批评
(3)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5)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监管谈话
(3)出具警示函
(4)责令公开说明
(5)责令定期报告
(6)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7)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注:①由于行政处罚是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由证监会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或被环保、安监、税务等其他的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决定,一般也应列为行政处罚的范畴。
②行政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未构成行政处罚的程度,是根据证监会以往的案例分析,总结得出的
交易所的处罚类型主要分为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约见谈话/监管谈话
(4)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5)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北)
(6)要求限期改正
(7)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8)要求公开致歉
(9)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10)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1)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
(12)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13)对未按要求改制的证券发行人相关证券实施停牌
(14)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深)
(15)暂停解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股票限售(北)
(16)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17)限制交易(深)
(18)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沪深北)
(19)其他
法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第九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第十四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1)通报批评
(2)公开谴责
(3)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
(4)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沪深)
(5)暂不接受发行人、上市申请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6)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7)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8)暂不接受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文件/暂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承销商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文件
(9)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10)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11)取消交易权限(深北)
(12)取消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资格
(13)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沪)
(14)要求会员拒绝接受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委托(沪)
(15)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会员董监高为不适当人选(深)
(16)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沪深)
(17)其他
法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以上就是本期监管处罚类型的所有内容啦,如有遗漏,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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