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在全球经济疲软的情况下,监管仍然没有手软。2018年,证监会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10件,同比增长38.39%,罚没金额106.41亿元,同比增长42.28%;沪深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董监高的人次分别为:55例、134例,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监高8例。
不少董监高在接到监管下发处罚预通知时,耳根发热,呼吸急促,脸色逐渐红润有光泽:
面对监管处罚,董监高有申辩的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监管对象的违规事实、监管对象的申辩理由及其采纳情况、决定实施的纪律处分及其适用理由、适用规则。对于可以申请复核的纪律处分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应当告知监管对象申请复核的期限及相关要求。
根据《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本所业务部门认为需对当事人实施纪律处分的,应当向其发送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违规事实、拟实施的纪律处分及简要理由,并告知相关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面对监管处罚,董监高最常用的申辩理由是
对违法事件不知情
未参与违法事件
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不分管,不直接管理
无权利干预、了解
无相关专业知识,信赖中介机构意见
积极配合调查
证监会对该违法事实认定不清
任职时间短,对违法事实不知情
对违法事实提出过质疑和意见
已勤勉尽责
监管部门采纳了哪些理由,驳回了哪些理由?
“…上述人员对信息披露事项承担法定的保证责任,不知情、未参与等事项并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我局认为夏某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未参与公司决策与未获得报酬不能否定其监事的高管身份及其承担的监事职责。”
“我会认为:…第四,当事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占违法减持的数额比例较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对于凯某从轻处罚的请求,我会酌情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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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董监高都应该了解:
董监高的义务——绝不仅是开会举手和签字
董监高被处罚对上市公司有负面影响,也会影响职业生涯
陈述和申辩是自我保护的方式,但“履职尽责”更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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