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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未来十年:证券法修订之后

01

证券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更是资本市场的纲领性文件。证券法之于资本市场,其地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且是独一档没有竞争者。

我们证券法修订的版本是1998年证券法,至2014年有过三次的修修补补,不过动作都不是很大。从三年前,我们已经启动证券法的修正,吸收了这些年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和教训,采纳了诸多理论界和实务届大咖的精华,几易成稿,最终在我们注册制改革的大旗之下和春风之中蓬勃而来。

2019年12月28日,我不知道这个日子是不是一个好日子。我知道,我肯定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甚至会记入历史的一个日子。

02

关于证券法修订,不论是法学界还是资本市场实务届都是一件天大的事情,朋友圈也已经有了各种解读的版本在刷屏。

就连证监会,也第一时间发文祝贺证券法修订成功,并且保证会积极学习和研究,制定好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修改的一字一句一点一滴都能在实践中落地生花。

这是一个好的兆头,更是一份庄严的承诺,只是希望彼此都不忘初心。

法学家说:法律修订之后就成为过去时,而如何影响未来,就在于我们如何坚持立法的本意以及执法机关的理解和具体操作。

作为一名投行民工,不管在资本市场是怎样的角色,纵然是在历史洪流中被裹挟,我们也要思考我们面对的未来。

证券法修订之后,会影响资本市场怎样格局,会影响怎么样的审核理念和制度,会影响怎样的资金流转,或许这些还很遥远。

证券法修订之后,未来投行业务的发展趋势是什么,短期内投行业务的发展重心是什么,投行项目多了还是少了,业务好做了还是能难做了?

以前的经验还管用吗,如果不积极改变自己是不是就会被淘汰,我应该有危机感吗?还是只需要随波逐流?

我对团队应该有怎样的承诺,我应该对自己的领导有什么交代,我以前的项目建议书还管用吗,我以前写材料做调查的方式还有效吗?

投行民工,我们没有法学院高深的理论体系,也没有监管领导高远的思想见地。可是,我们应该为我们的饭碗考虑。

天降甘霖,我们是准备好了大碗,还是打开了雨伞。

03

熟悉小兵的都知道,关于注册制,我一直靠着一个自创的三段式理论行走江湖。

不管你信不信也不管你听不听,我都是这么说的。

我国的资本市场IPO要实现真正的注册制,一定要有三个前提条件:成熟的投资者结构,严苛的惩戒机制和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我跟朋友圈那些朋友一样,都还没有仔细阅读和研究证券法的每一个条文,当然时间也不允许研究完。

我只是通过一些ppt或者一些标题,了解了一些证券法修改的重大改变。隐约中,我觉得这次的修订还是为了注册制做出了本质的最有诚意的努力。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个到底都懂,资本市场无数的历史告诉我们更是如此。想的很好,执行起来总是变味。

不管怎样,我们制度已经真正设立起来了,并且是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做了最大的努力。

04

关于证券法修订对于投行业务的一些具体影响,小兵根据一些资料简单走了一些整理,具体如下:

1.全面确定注册制的审核理念。证券发行已经明确了注册的基本要求,且条文中删除了发审委设置的条款,具体规则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来具体制定规则。关于注册制是个什么样子,其实应该跟科创板目前的状态不会有本质的差异,当然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顺应市场。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超过200人不属于公开发行。这样的一个规定,对于投行人员在IPO操作股权激励方案的时候,应该是非常大的一个变化。如何认定股权激励,如何核查股权激励,后续应该还会有操作细则。

3.IPO发行条件中增加了关于发行人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得有经济类刑事犯罪的规定。这一条规定,应该原来在公司法中对董事和高管有规定,这里是扩大了范围增加了要求,原本这些规定在IPO首发办法中都已经明确了。

4.调整了IPO关于财务审核标准的要求。原来的持续盈利能力调整为持续经营能力,为了亏损企业IPO明确了依据。同时,对于审计报告,要求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个规定应该也是跟IPO首发办法保持一致了。

5.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条件,还是授权证监会制定条件。在目前相关规则仍在执行的情况下,再融资目前的审核标准应该主要还是再融资新政的相关内容。不过值得关注的是,既然IPO都没有发审委审核了,那么上市公司再融资也可能也不需要发审会审核了,那么还需要证监会注册吗,如果证监会不注册,就直接全部下放交易所审核才是根本改革之意。

6.对于企业的债券发行,应该说基本上删除了全部的限制条款,由监管机构灵活把握,只保留了一个条款: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一年债券利息。这对于企业债券发行是个很大的突破,实践中发行债券其实对于企业的关注有且只有一个关注要点,那就是企业有没有能力还钱。对于募集资金的金额以及应用领域,包括企业的财务指标,都应该尊重企业发展事实。

7.对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从业资格不再进行注册管理而是备案,是不是会直接跟律师一样不再要求相关资格的分类?

05

证券发行放开了,那么监管就需要加强,并且要严格执法。如果入口放开了,出口再宽松,必然影响资本市场根基。对于加强监管和处罚措施,证券法修订也做了很多努力:

1.明确变相公开发行的认定依据,提高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在互联网普遍应用的情况下,证券的公开发行更加便利也出现了更多的违法行为。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罚款金额是募集资金5%-50%(1%-5%),而直接责任人罚款是50万-500万元(10万-100万),这比以前的审议稿有大幅的提高。

2.证券发行的违规成为大幅提高。对于违规主体罚款金额为募集资金额的50%-100%,以及违法所得的1倍至10倍。对于直接责任人的罚款金额为100至2000万元。对于罚款金额不止对2014年证券法有大幅调高,并且是每一次修订稿审议罚款金额都是提高的。

3.保荐人存在违规行为的,加大处罚力度。付款金额为业务收入的1倍至10倍,无业务收入或者收入不足100万元的,罚款100至1000万元。直接责任人罚款50万元至500万元。

4.明确了对于审计机构和律师在敏感期买卖股票窗口期的规定,同时加大了对于内部交易、操纵市场等深恶痛绝的市场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06

证券市场监管处罚不是最终目的,唯一目标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显然,这一点在这次修订中也有充分的体现。

1.单独增加了一章就是“信息披露”,这在惜字如金的基本法中显得意义重大。规则规定,对于对股票和债券价格影响重大的信息必须及时充分披露。

2.单独增加了一章“投资者保护”,而这一章的改革,小兵觉得应该是划时代的意义的,也有最难的一章,当然更是最有意义的一章。关于投资者保护,除了以前我们理解的措施,也有很多法学理论上的重大变革,主要体现在:

①对于投资者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发生纠纷时,证券公司需要自我证明没有过错。

②投资者保护增加代表人诉讼制度,并且明确了“明确退出,默认加入”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民事赔偿诉讼时,如果同一标的且诉求相同,那么法院判决就适用全部投资者。

③如果有五十名投资者委托,投服中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并且作为诉讼主体全面处理相关诉讼事项。

④投服中心可以深度参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各个环节,可以与证券公司协调先行赔付义务,也可以接受投资者申请与证券公司调解,投服公司还可以作为股东起诉。

07

一个月之后,可能就会有著作专门解读证券法的修订了。关于这个任务,不单单是法学界的,也应该是实务界,希望有人可以做的到。

这只是一个初步的感受,后续小兵也会做更多的分析和分享。

这个周末,应该是每个证券公司高层开会的时间,不止是制定明年的发展战略,还要规划未来很长时间的框架。

投行未来十年,会因为这次修订而改变吗?

投行民工,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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