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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性质?仲裁时效?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适用及时效分析

一、法院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定性: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从法院的定性我们可以看出来,二倍工资差额的目的不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规范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也就是说,司法实务中并不会过度地倾向劳动者,理解这一点后就会明白为什么仲裁时效在很多法院卡得很严,稍有不慎就不适用该条款。

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二倍工资差额的起算是劳动者入职第二月(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准备时间),结束时间为劳动者入职满一年,即总共最多只能11月。

三、仲裁时效。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到目前为止,各省、各市的法院裁判不相一致。究其原因,还是对时效的起算时间没有形成统一看法。我们通过北京、江苏、重庆三地就该问题的有关意见或判例来进行了解。

(1)北京 北京市高院民一庭下发的《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三点指出“《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5)项:“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该条第二款:“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该纪要的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中多出一倍的工资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且从劳动者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亦即从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起算,超过一年即经过仲裁时效,故可被支持的双倍工资期间为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2)江苏 根据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1条规定“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该规定虽然确定有关仲裁时效为一年,但并不排除以劳动者进入企业工作满一年的次日作为起算点,且在实践中,是将劳动者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作为一整段期间计算有关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亦即只要仲裁委认为劳动者对于双倍工资的请求未经过仲裁时效时,该名劳动者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任何时间提起双倍工资请求。

(3)重庆一中院辖区 笔者将所查询的一中院案例进行说明。


从近些年判例可以看出,重庆一中院对于时效起算时间的观点是指“劳动者自离职时起算”。 四、为何各地法院判决会不一样呢?

个人浅析,因为东西部经济发展不一致,东部的经济、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均走在全国前列,所以东部地区的法院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更少(因为该地企业的法律意识较强,遵纪守法的可能性更高,加之与国际化接轨更好),而西部地区经济落后,企业法律自觉性底,所以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更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不完善和地方司法实践的独立性。目前来讲,国家并未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去统一这个时效的起算点,

五、什么情况才能算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具备《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基本必备条件的《入职表》也能认定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合法权益,如果《入职表》上明确了这些基本信息及待遇等核心的条款,也能达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目的。所以实践当中,拥有劳动合同基本必备条件的《入职表》也能认定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书面印有“劳动合同”字样的文件并不一定就能认定为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当一份书面文件具备上述内容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冠以劳动合同的名臣,均可以认为劳动合同性质。在没有完全具备上述必备条款,仅就部分内容进行约定时,应主要考虑书面文件是否足以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期限、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基本内容。也就是说,没有以上的基本条款,即使书面印有“劳动合同”字样的文件很难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合同。

总的来说,虽然我国有一部统一的《劳动合同法》,但因为地方差异较大,各地法院对于法律的理解不一、经济发展差异明显,所以导致司法实务对于同一个法律问题有不同的判决。所以,遇到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一定要多看看本地的案件判例,以更精确地处理自身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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