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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乱象之根源——从财政部87号令说开去

政府采购为什么总是买到低质低价甚至低质高价的东西,叫我看是这么一回事。

我们国家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跑到国外去抄的一些国际惯例的东西。这些东西确实有很好的科学合理性,但是财政部在抄回来的过程中犯了两个错误。首先是落地不好,和国情的结合上出了问题;其次是做了一些错误的致命的改动,导致雪上加霜。

先讲落地不好。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最大的困难是确定采购需求,专业性不够。本来这种情况下有两个解决方向。一个是利用供应商的专业性,通过与供应商的前期接触来明确采购人的需求,二一个办法是,如果采购需求实在搞不明确就别招标算啦,改采购方式。

本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需求不明确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这比强行招标效果还好些。但是如果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你采购人去跟采购办说,我需求不明想谈判的时候,哪个采购办会批准你不招标、去谈判。采购办也不敢确认你是不是真的搞不明白需求还是想逃避招标,采购办也不敢确定这需求是不是真的永远也搞不明白。这不像国外有采购官制度,他自己做主,觉得招标好就招标,觉得谈判好就谈判,反正这个项目的责任都在他身上,他也会珍惜自己的职业生涯不会乱来。所以没有采购官制度,《政府采购法》的这一条规定落了空。

再说通过与供应商的前期接触搞清楚采购需求。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监管部门都是体制内的人,采购搞得好不好不是自己最关心的,最重要的是不能犯错误、丢饭碗。基于这种考虑,采购人不敢和供应商多接触,情愿需求搞不准,也不能惹事、给人留把柄。监管也杯弓蛇影,怕出事,把采购人、供应商都当贼来防。我们国家的监管体制有一个很大的不好就是首先都把大家当坏人来看,严加看管,监管成本高不说,监管效果也不好。而国外呢就不一样,先把人都当好人来看,一旦你做了坏事,就后果很严重。比如说,有个留学生在欧洲某国留学,学业非常优异,能力也很强,但是毕业之后一年多也找不到工作。有一天一个Hr不忍心点破他说,“我告诉你你为什么找不到工作。因为我在你的信用档案里面发现有三次公交车上逃票的记录。你第一次发错,我相信你是不了解我们国家的国情犯了错,可你第二次第三次逃票被抓之前,我相信你已经逃过几百次票了。你这么善于利用规则的漏洞来谋取你的私利,不要说在我们国家,在整个欧盟你都永远也不会找到工作的。”只好回国。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气公司美国安然公司在报给美国证监会的财务报表里面有几个数据做了假,这个公司就因为这一作假行为就破了产。所以国外先把人当好人看,一旦做了坏事就让你倾家荡产,永世不得翻身。这就叫信用制度。

没有信用制度和采购官制度相辅,国际惯例的东西到了中国来,自然就水土不服,落不了地。这还不算,财政部又自作聪明的对这套很科学的国际惯例做了一些改动,最要命的是对于评标规则的改动,直接要了亲的性命!

政府采购的评标办法两种,一个是最低评标价法,一个是综合评分法。

我们先来看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这哪里是什么最低评标价法吗?这明明是最低投标价法嘛!哪一种评标办法不需要首先对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啊!这算什么评标价法啊!我们来看看真正的货物的评标价应该是怎样产生的:对于投标价1、改正算术错误2、多货币换算:按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将投标货币统一换算成美元或人民币3、交货期:以允许的最早交货期为基准,每迟交一个月,按投标价的某一百分比(一般1~2%)折价4、付款条件:投标人要求提前付款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利率计算提前付款部分的利息;要求延期付款的不考虑折价5、供货范围调整:缺漏项按其他投标人该项最高报价加上;如果投标文件多报了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项目内容,不予核减6、零部件:必须的备品备件统一加上7、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质量和生产效率:每个参数与基准相比,每相差一个计量单位或每降低1%,在报价上增加若干金额(国际招标0.5%~1%8、设备运行维护费用:如LCC9、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达成起码标准所需费用10、技术建议:评估可能带来的效益,按预定比例折算11、国内货物还应加上:包装费、国内运输费、国内运输保险费和其他杂费;进口货物应加上:进口环节税(包括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国内运输费、国内运费、运输保险费和其他杂费。通过这么多的折价计算之后产生的才是一个真正地货物的评标价。这种评标价最低中标的方法是这个世界上最科学的评标方法。它是把所以需要考虑到的因素做了一个通盘考虑。

你政府采购里面的这个评标价就折了个算术偏差也敢称为最低评标价法,让我一口老血喷在地上。政府采购的最低评标价法实质上是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只能用在哪些没有技术含量的小工程上面,货物和服务是绝对不能用的!因为货物必须考虑到前述的很多东西,服务项目要考虑的东西就更多了!标准化程度再高的货物,也有产品寿命周期的问题、运营维护费用的问题等等,绝对不可以单看价格!

我们再来看看政府采购的中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写的倒是不错。但是因为我们最开始提到的原因,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不够清晰明确的情况下又不得不招标。所以在招标文件里面,采购需求、商务条件、技术指标的量化没办法细致和准确,往往商务分、技术分打下来几家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分数相差无几,而政府采购的价格分的计算又强制必须设计成最低价得最高分,所以政府采购的综合评分法最后往往实际上还是变成了最低投标价中标。

同时,综合评分法还有一个更大的弊端,就是评委的主观操作空间比较大,如果采购人自己已经有了自己的倾向性,评委是可以被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的,加上商务技术指标的量化标准本身也不够细致的时候,评委打分的空间就更大了。这样买到低质高价的东西就不奇怪了。所以世行亚行贷款项目的工程和货物招标都是禁止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你看,政府采购的两种评标办法,到最后都成了政府采购招标乱象的最大源头:最低评标价法往往导致买到低质低价的东西;综合评分法导致买到低质高价或者低质低价的东西。

当然,现在财政部也意识到采购需求不明带来的恶果,在条例里面破天荒的鼓励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的时候可以多多和供应商接触,寻求供应商的帮助。但是政府采购的评标办法的相关规定不改,乱象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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