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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个人信息被非法盗用,法院判决赔偿并道歉

当今,许多人可能在不经意间“出卖”了自己的信息,却没有引起重视,当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失。近日莆田市城厢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信息被非法盗用的案件,当事人因信息被泄露而差点丢了低保户资格。

案情回顾

黄某某、刘某某系夫妻关系。黄某某因车祸致偏瘫属二级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刘某某为照顾丈夫及年幼的孩子无法上班,2013年被征服纳入低保户。2016年7月,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致电刘某某,告知其家庭低保户在低保户待遇核查中发现其二人均有由厦门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令其二人作出说明。

经查询,黄某某、刘某某的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系吴某某非法盗用并提供给厦门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使用。黄某某、刘某某认为,吴某某与厦门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非法盗用其二人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给黄某某、刘某某的精神、名誉造成巨大伤害。故请求依法判令厦门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赔偿相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并登报向黄某某、刘某某赔礼道歉。

调解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城厢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厦门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应立即支付给黄某某、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3000元(已付清);

厦门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11月10日前在《湄洲日报》上刊登以下赔礼道歉的内容:“因吴某某未经允许私自使用黄某某、刘某某公民个人信息,现特登报赔礼道歉”;若被告厦门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未于2016年11月10日前在《湄洲日报》上刊登上述赔礼道歉的内容,则其自愿另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给黄某某、刘某某;

厦门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履行完上述两点义务后,黄某某、刘某某不得再就本案向厦门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法官说法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公民的允许,不得将公民的个人信息盗用,否则即视为侵权行为,应承担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侵权责任。盗用他人信息不仅是侵权行为,也会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同时,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有意识地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等隐私安全,不能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总则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侵权责任法36条:(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城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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