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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灌醉妻子,看着别人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抵债|案例分析

【案例】王某(40岁,男)和朱某(36岁,女)两人都属于二婚,且两人结婚时均将孩子给了对方。朱某离婚的原因是身体不好,生不了孩子,虽然自己长得还是挺漂亮的。王某与前妻离婚的原因是自己特别喜欢网络赌博,输掉了所有的家产,包括房子。朱某通过介绍与王某相识结婚,并不知道王某以前有赌博的恶习。王某和朱某结婚后,网络赌博是不敢了,但是因为手里有了点闲钱,开始了和人扎金花赌博,输了钱之后,王某借了一起玩牌的刘某(男,50岁)5万块钱,这5万块钱也很快输掉了。刘某到王某家要账,见到朱某后,感觉朱某长得不错,于是向王某提出想与朱某发生性关系抵债,王某思索再三默许。某天,王某把朱某灌注后,刘某便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来朱某无意间醒来发现,于是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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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和刘某两人均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是指采取暴力、威胁意外的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常用的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利用麻药麻醉;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妇。本案刘某和王某分工协作,由王某灌醉朱某,而由刘某实施强奸,两人是共同犯罪,均构成强奸罪。

有人会有疑问:王某作为朱某的丈夫,他也会构成对自己妻子的强奸罪么?

虽然司法实践中虽然认定的案例不多,其实在刑法理论上是存在婚内强奸的。在本案中,虽然王某没有实行强奸的行为,但是两人共同共谋,分工明确,均构成强奸罪,应当都是主犯。

王某欠刘某的债务属于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用归还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刘某在是赌桌上把钱借给了王某,而且刘某也是参赌的人员,因为这个债务明显就是王某为了赌博而进行的借款,根据上述11条的规定,这种进行非法活动的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意思是:这个债务,如果没有给,可以不用给,如果已经给了,要求归还,法律也不保护。

而且,对参赌的人员,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情节进行拘留和罚款,当然赌资应该全部没收

结语:一入赌场深似海,从此亲人似路人。王某开始进行网络赌博,葬送了自己的婚姻。而再婚后,依然陷入了赌博之中。更可恨的是竟然灌醉自己的妻子,让别人和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在谴责王某和刘某的同时,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远离害人害己的赌博恶习,这不是危言耸听,很多人都有前车之鉴,否则妻离子散是你,变的如魔鬼的也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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