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和欧盟法上的食品欺诈
金健
德国哥廷根大学博士研究生
2013年欧洲爆发的“马肉危机”中,牛肉食品被混入了马肉和猪肉。即便未标识的其他肉类可以用来交易,且对消费者来说不会有健康方面的不良后果,但在食品法上仍被归入“食品欺诈”。橄榄油、牛奶、蜂蜜、藏红花、橙汁、咖啡、苹果汁、葡萄酒等食品最常发生欺诈现象。
2014年统计的欧盟境内较为常见的食品欺诈类型有:标签有误、认证有误、添加物谬误、禁止物、禁止加工方法、不适宜人类食用的物质、商标有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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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欺诈的危害
食品所声称的内容成分与真实情况不符或食品来源地不明,在食品安全危机中尤其会加重危机管理的负担,因为只有所有的生产、加工、经营环节以及标识没有漏洞,才能在危机管理中高效、快捷、准确定位何种具体食品并进行食品召回。分析、查验涉案食品的真实性、保证可追溯性是食品安全领域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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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检测
真实性检测是指结合成分和来源(例如类型、地区、产品)对食品、饲料的成分真实性的分析性检测。借助不同的化学分析方法和文件所记载的策略和方式来确定产品的真实性,即食品、饲料是否符合生产者所作的标识。事实上,食品化学分析检测正是起源于食品欺诈的发现,发展至今,真实性检测已经有很多种方法,如传统的化学液方法、现代的仪器技术以及分子生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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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解释
目前,在欧盟法范围内尚没有“食品欺诈”的法律概念。欧盟委员会设置了一个名为“食品欺诈”的工作小组,和成员国共同制定欧盟层面的措施,也为成员国提供咨询服务。成立该工作小组的初衷是解释“食品欺诈”的内涵,也旨在总结行政机关已具备的及时发现、防止欺诈的权能,更关注行政机关还需哪些手段以改善当前的效果。
此外,欧盟委员会还设置了“食品欺诈网络”组织,该组织给业界尚无定论的“食品欺诈”下了定义:“以获得金钱或经济利益为目的、故意违反欧盟882/2004条例第1条第1项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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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依据
《欧盟食品基础条例》第16条 装潢
无碍于食品法的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食品或饲料的标识、广告、装潢,其形式、外观、包装、使用的包装材料、材料组织的方式、展示的框架、关于其自身散布的信息,无论是以何种媒介,都不得误导消费者。
欧盟《食品信息条例》第7条 信息的真实性
食品信息不得带有误导性,尤其与食品的特性、食品品种、类别、特征、成分、数量、保质期、原产国、来源地或生产方法的信息。
德国《食品饲料法典》
第11条 欺诈保护
禁止以误导性标识、说明或装潢流通食品或一般或个别地以误导性陈述或其他说明推广食品。
第59条
违反本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处罚金。
德国《刑法典》第263条也规定了食品欺诈的刑事责任: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法财产利益,以欺诈、歪曲或隐瞒事实的方法使他人陷于错误之中,因而损害其财产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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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举措
1. FFN: Food Fraud Network 食品欺诈网络
2. FFCP:Food-Fraud-Contact Points
所有成员国都有一个与其他成员国联系食品欺诈案件的部门,德国由BVL(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承担,既负责和各成员国进行联络,又负责德国境内各州的联络工作。
3. AAC-System: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and Cooperation-System
行政协助与合作系统可能会建立一个数据库,类似RASFF(食品、饲料快速预警机制) ,使得成员国都有机会在该系统下将食品欺诈案件报备。至于该系统是否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还是能对公众开放,还未可知。
4. FCEC Food Chain Evaluation Consortium食品链评估联盟
为了研究现行法律规定是否合乎防范食品欺诈的要求,是否能防止欺诈的形势日趋严峻化,欧盟建立了这一小组,以在前述诉求下校正现行法。此外,欧盟也促进分析手段的发展,借助这些手段以更快更便捷地发现食品欺诈行为(例如同位素分析手段),还资助名为“食品诚实”项目,旨在促成欧盟境内的参考实验室的建成。德国联邦风险评估实验室就代表德国参加这一工作小组。
立法活动
除了食品安全之外,欧盟立法者对食品欺诈行为也越来越重视。2013年,欧盟层面建议成员国制定协作的监管计划(2013/99/EU),2014年补充了第二个监管计划(2014/180/EU)。
追诉力度
1. 针对食品欺诈犯罪追诉人员的适当培训
2. 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行动合作力的优化
3. 基于882/2004号条例的更优化的行政协作
4. 商业吹哨人(Whistleblower)制度——对相关食品企业的欺诈行为的匿名举报
5. 引入EUROPOL(欧盟法律执行合作组织)和EUROJUST(欧盟司法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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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举措
欧盟消费者保护部长会议委托德国食品与农业部成立一个“及早预警机制”,作为对抗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物质激励,其中可能会包含吹哨人制度。
巴伐利亚州、黑森州、下萨克森州为了有效追踪食品、饲料领域的违法行为,已经成立了特遣队。其他联邦州也将学习相关经验,成立类似的组织。2002年起,下萨克森州就已在奥登堡市设立以“农业刑罚事务”为重点的检察机构,常设4位检察官。
守法要求
守法主体为降低欺诈风险,应采取以下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1. 来源地的供应商认证;
2. 加强与生产方法有关的程序控制,而不仅仅是产品控制;
3. 供货商处查看原始的质量管理记录,验证可信度;
4. 贯彻企业经济上和技术上的可信度控制——货物进厂、验收、货物出厂、次品;
5. 深化真实性测试;
6. 原则上不定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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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食品欺诈对质量安全员、采购人员、食品安全员、经销商以及食品、饲料企业的负责人来说是个巨大挑战。政府监管在其职权范围内也从纯产品控制发展为过程监管以及商品流动的可信度监管。另一个后果是吹哨人的地位会显著提高。
参考文献:
1. Ulrich Nöhle, Von Food Safety zu Food Fraud-Deutliche Lehren aus dem Pferdefleischfall, Food & Recht Praxis, Lebensmittelrecht in der betrieblichen Anwendung, 02/2015, S. 12-16.
2.德国联邦风险评估实验室(BfR)官网, http://www.bfr.bund.de/de/fragen_und_antworten_zu_lebensmittelbetrug_und_authentizitaetspruefung-196648.html,2017年9月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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