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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收到履行债务通知的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后提异议,法院应如何处理?|保全与执行

编者按

到期债权的执行、异议属于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但由于异议内容复杂、裁判规则不清晰、异议处理方式不统一等原因,使得许多案件中到期债权第三人异议问题的审查处理争议较多。本期,我们围绕到期债权执行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法院应当就债务履行情况进行实质审查

作者:李舒 唐青林 刘梦阳(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负有的到期债务。当第三人认为存在问题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且只要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异议,法院便不得执行。那如果第三人在法定期限之外提起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期,我们通过一起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裁判要旨

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对于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案情简介

一、2013年12月9日,太原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兴公司欠付李某31,975,060元,但某兴公司并未如期还款。
二、2014年9月23日,根据李某的申请,太原中院裁定立案执行。
三、2016年12月9日,太原中院向某镇政府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某镇政府向李某支付该镇政府对某兴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1200万元及利息。
四、2017年4月10日,太原中院裁定冻结、划扣某镇政府的存款1200元及利息(以下称“执行裁定”)。
五、某镇政府提起执行异议。太原中院裁定撤销执行裁定并解除执行保全措施。
六、李某不服,向山西高院提起复议。山西高院裁定撤销太原中院异议裁定,维持执行裁定。
七、某镇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和复议裁定,发回太原中院重新审查。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应当如何审查某镇政府的异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对于某镇政府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以认定到期债务在法院送达通知书之前是否已履行完毕。

太原中院认为第三人提出异议,无论异议是否成立,均不得进行实质审查,其认定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审查程序也明显不当。

山西高院随将债务履行列为争议焦点,但未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债务是否履行未进行充分有效的审查,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太原中院重新审查。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一、对于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必须符合如下三个法定要件:一是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合法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二、如果第三人未在指定期间内提起异议,并不当然认为第三人承认债务存在,而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届满后提起异议,亦不能径直排除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对于第三人来说,在收到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有异议应当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29.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0.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6.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8.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51.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52.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53.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根据查明的事实,太原中院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某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异议,也未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本院认为,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对于某镇政府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以认定到期债务在法院送达通知书之前是否已履行完毕。太原中院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按照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程序进行审查,认为无论异议是否成立,均不得进行实质审查。太原中院的认定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其审查程序也显属不当。山西高院虽然在复议裁定中将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列为争议焦点之一,但在听证程序中未就此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债务是否履行完毕未进行充分有效的审查,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由此,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太原中院重新审查。太原中院在重新审查过程中应就债务在法院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之前是否已经履行完毕的问题进行实质审查。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案件来源

《某镇政府、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254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超过期限才提出不存在到期债务的异议,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到期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进行实质审查。

案例一:《腾冲县永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复83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超过法定期限才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但上述规定并不意味如果第三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即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因此,就本案而言,永元公司收到云南高院向其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超过期限才提出不存在到期债务的异议,云南高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到期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进行实质审查。

2.对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如下三个法定要件:一是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合法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

案例二:《王海巧、宋雪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执行规定》第45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项条件:一是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对第三人申请执行,前提是第三人对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是现行法律对限缩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要求。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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