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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销不注销,事过十年,股东仍可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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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股东嫌麻烦,未办理清算注销彻底结束公司,任由公司变成僵尸企业,这是否有风险呢?
答案是风险很高。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及时清算公司的行为,法律上定义为“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法律后果则是股东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文分享一则公司执照被吊销不清算,事过十年,债权人仍向股东追偿成功的案例,对此问题予以详细分析。
典型案例
案件基本事实1. 2007年12月,天龙地产公司(僵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2. 2010年12月,广州二建公司(债权人)获得广州中院作出判决,天龙地产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款4,562,999.03元及相应利息。但天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广州二建公司的合法债权长期未受清偿。3. 2015年,广州二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龙昌行公司和天河城建公司(股东)对天龙地产公司拖欠广州二建公司的工程款4,562,999.03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主张天龙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公司股东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天龙公司进行清算,但天河城建公司和龙昌行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天龙公司账册的灭失,进而导致天龙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无法偿债,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方作出应对2017年5月(一审中),股东城建公司、龙昌行成立清算小组。
广东高院(二审)裁判观点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解散事由已经出现,股东理应及时成立清算组依法对天龙公司进行清算,了结公司债务。但直至2017年5月,即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公司才成立清算小组,已远超法律规定的组织清算期限。股东一方亦未举证证明天龙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2008年1月法律发生调整后长达近十年间未予清算存在合法合理事由。股东及公司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天龙公司的财产长期流失,导致天龙公司账册、重要文件不能完好保存,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广州二建公司的利益在已有生效判决认定的情况下长期不能实现。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股东对天龙公司欠付债权人的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股东方再次作出应对股东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龙公司1993-2020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作为新证据,启动再审。该审计报告拟证明,虽然天龙地产公司存在少部分会计资料缺失的情况,但仍然能够通过各年度的总账、明细账全部完成所缺失凭证的补充资料,具备执行清算的条件。
最高法院(再审)裁判观点认为上述审计报告系龙昌行公司单方委托作出,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关于龙昌行公司作为天龙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事实认定,且公司不同年份审计报告对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记载前后不一,对天龙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的保管地点和方式主张不一,难以证明天龙公司的清算可以正常进行,据此驳回了股东一方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一二审及再审均支持了债权人的主张,判决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来源龙昌行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申2363号】
实务要点总结
1、吊销≠注销,注销是公司主体消亡的唯一方式
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主动行为,是企业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一种行政处罚。注销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主体资格。注销是经营企业的主动行为,是企业法律终止的行为。
吊销是行政处罚。注销是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但不注销的,法律层面上,公司的商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该承担的债务仍然需要承担,该履行的义务仍然要履行。吊销只是让公司变成僵尸企业,注销才是公司终止法人资格的唯一方式。营业执照注销方算是拿到公司的死亡证明书。
2、公司执照被吊销,股东应15天内组成清算组清算
《公司法》第183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均明确规定,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依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详细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其他法定事由包括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公司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等。
《公司法》183条第2款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指向公司股东。
3、股东不及时清算,存在赔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两种法律后果
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清算注销程序大致步骤
股东会决议→清算组成员确定→清算组备案→登报公示→税务注销→工商注销→银行账户注销。
案例大数据
经检索,裁判文书网涉及到股东未及时清算而承担法律责任的纠纷案件,高达到8631宗(该文书网仅涵盖了2014年至今的案例,2014年以前的案例并未收录在内)。
温馨提示
若您是债务公司的股东,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请一定要及时进行清算注销,为公司领取合法的死亡证明书,依法依规退出市场,避免股东责任有限变无限。
若您是债权人,得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却因债务人变成僵尸企业无法执行回款,请不用灰心,多与律师等专业人士沟通,深入调查债务人的出资、清算等情况,争取为您的债权多追加几个债务承担主体,以尽快实现自己合法的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作者
王娜律师
王娜,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律师,具有金融、财会与法律综合专业背景。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获经济学位。国家信用管理师(二级),多年金融机构投融资尽调,投后风控,不良清收经验。
执业以来,经办多宗金融债权清收诉讼、担保人诉讼,超大额不良资产收购尽调、处置变现非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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