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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就一定合法吗?

?“政府把我家的房子给强拆了,说是“司法强拆”、程序合法,但是除了征收公告,其他的任何材料我都没有看见。我想向您咨询下,司法强拆是合法的吗?”来自安徽的一位李先生来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义愤填膺的向潘金忠律师问道。盛廷律师耐心的讲到:“当然不是这样的,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未被废除前,强制拆迁分为两大类,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

上述两类是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与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房屋的法律行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其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局等部门强制执行的,系行政强制拆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法院审查之后强制执行的,系司法强制拆迁。不过,行政强拆这一形式在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上以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了结点。这也标志着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并行的时代结束了,目前司法强拆才是唯一。

司法强拆时代的到来,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要获得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强拆行为就一定合法。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内容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条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不服补偿决定的复议、诉讼期限是?在期限内可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知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法条太多了,不容易记忆是不是,那就着重记忆三个关键时点吧——若是复议程序是60日、经复议的诉讼程序是15日、若是诉讼程序则是6个月。换句话来讲,自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作出后6个月或60日内,行政机关是不能向法院申请司法裁定的。期限的不同,取决于您选取的救济方式了。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提起复议、诉讼程序,总需要有相应的违法点吧!小编为大家总结下:(一)集体土地是否被征收为国有;(二)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作出程序是否合法;(三)决定的作出主体及法律适用是否合法等,相信自己,想找违法点总能找得到。

二、被征收人的救济期限到期了,那么哪个行政机关有权利向法院申请执行呢?

答:只能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实践中,政府为了不耽误施工进度,为了追求政绩的提高,且在利益心的驱逐下,往往会选择走极端路线,先把房子拆了再补相关手续,最后走司法裁定程序的案件并不多,一般走着走着房屋就被拆了。

补办相关手续给本就违法的强拆行为披上了华美的袍,但这袍之下却是充满了虱子。政府部门善于利用法律的漏洞及被拆迁户不懂、不知的心理,以便在华丽外衣下隐藏着他们的小邪恶,普通老百姓很容易被蒙蔽,但对拥有“火眼金睛”且“久经沙场”的盛廷律师来讲,这些都是雕虫小技。强拆行为违法的认定、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违法的认定,即便获得了司法裁定,也不能掩盖违法事实。不过,政府擅长使用的手段可不限于此,也没有上述说的那么简单,具体操作起来还是很有难度且要求专业深度的,所以,一个善于抽丝剥茧的律师多么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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