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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换句话说来,也就是违法建筑如果能改正的情况下,可以不强制拆除。但是,在接触的很多案件中,我们发现,对于违法建筑的去留问题,地方政府部门统一选择强制拆除。
唐山市滦南县的唐先生于2005年在未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其院内建设了一排平房,于2015年在其原有的商业楼向东扩建了三层门市楼。
2016年,滦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贾先生先后分别送达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贾先生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拆除违法建筑。
意识到自己权益受损的贾先生,决定聘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翟根才律师代理维权。
针对滦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违法行为,盛廷翟律师在细致研究案情之后,遂决定向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盛廷翟律师认为,首先针对贾先生的违法建筑,滦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贾先生的涉案房屋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况下就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贾先生是在2005年、2015年分别进行的建设和扩建,而滦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适用200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撤销滦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留存问题,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城乡规划法》都有着相关规定。
在此提及,是想说明的是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问题,不是一概而论的强制拆除,应当考虑当前的环境问题,以及拆除成本价的高低。也就是说如果违法建筑的拆除会对周边的环境或是建筑造成影响,或者说是违法建筑的拆除成本过高且留存下来没有严重影响的话,通常情况下可以选择改正措施。另外就是,针对法不溯及既往问题给大家提个醒。我们知道如果用今天制定的准则去追究昨天的事是不符合逻辑的。同样的道理,用今天制定的法律去追究昨天的行为也是不符合逻辑以及立法目的、立法本意的。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在我国,"法无溯及力"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以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
在本案中,滦南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用2008年才开始生效的《城乡规划法》去认定贾先生2005年的建设是违法建筑,同样是不符合逻辑且立法本意的。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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