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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江苏地区重新回到残疾/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列明,合并计算”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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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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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前言: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337号)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江苏地区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15、16、17、18条分别对残疾/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分别列明、合并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影响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赔偿总额。随后,江苏部分地方法院(如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等)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和明确,且江苏淮安等地法院也已开始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进行认定,这意味,江苏地区已重新回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3月20日)实施前,残疾/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列明,合并计算”的时代。【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刘某方、朱某梅与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衡某武、汤某香、汤某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4民初6712号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2日18时45分许,刘某波醉酒(经检验,刘某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4mg/ml)驾驶人力三轮车在淮阴区黄河东路南侧机动车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自行车公园停车场出口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衡某武驾驶的小型轿车(经鉴定,事故发生前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69km/h)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波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波、衡某武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某波(1967年11月17日出生)近亲属有父亲刘某方(1937年2月17日出生)、母亲朱某梅(1941年7月28日出生),无配偶、子女。刘某方、朱某梅共育有四个子女。

【裁判要旨】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57743元×20年=1154860元。
2.被抚养人生活费:36558元/年×(5+5)年÷4人=91395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4.丧葬费:原告主张53017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5.财产损失:本院酌定1000元。
6.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原告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合计1330272元。
【典型案例二】
徐某海、朱某英、徐某利、徐某顺与李某文、沈某琴、某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4民初6466号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日8时35分许,被告李某文驾驶苏H×××**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淮安市淮阴区20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0公里加6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后左转弯的韩某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艳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韩某艳负事故同等责任。

受害人韩某艳于1953年4月17日出生,其母亲为原告朱某英,父亲已去世。其父母婚后育有八子女,分别为韩某华、韩某银、韩某江、韩某锋、韩某武、韩某忠、韩某艳(本案受害人)、韩某梅。原告徐某海系韩春艳丈夫,婚后生育两子,分别为原告徐某利、原告徐某顺。

【裁判要旨】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
1.医疗费:243740.28元(241824.31元+1575.97元+340元),有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救护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阳光财保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2.住院伙食补助费:3250元(50元/天×65天),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3.营养费:1950元(30元/天×65天),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4.护理费:13950元,有原告提交的护理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5.死亡赔偿金:(1)死亡赔偿金:57743元(2021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年=635173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36558元(2021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被扶养人朱某英已超过75周岁,按5年计算)÷8人=22848.75元。该项费用合计658021.75元。关于被告阳光财保辩称受害人已超过退休年龄的问题。本院认为,受害人事发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意味其已丧失扶养能力,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因其超过退休年龄而免除,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已丧失扶养能力,故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告阳光财保主张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6.丧葬费:58934元,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60000元,本院结合当事人在事故中过错,酌情确定30000元。
8.财产损失:原告主张3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阳光财保认可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9.关于原告主张的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后,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费用已经包含在定型化的丧葬费中,不再单独赔偿,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合计1011846.03元。
关联文件

2022年6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

一、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8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6721元,经营净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为避免对标准适用问题的理解出现分歧和偏差,结合省院通知及中院意见,就费用标准及计算方式明确如下:

1、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项下包含两项内容:(1)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2)(如存在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该两项费用应分别列明,合并计算。

2、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存在被扶养人的,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中列支。

【举例说明】
A年方35,因交通事故去世,被扶养人为其女8岁,则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江苏高院官方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2〕33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4日公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并未停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为避免在审判工作中对标准适用问题的理解出现分歧和偏差,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8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6721元,经营净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江苏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江苏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178元
2、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8124元,经营净收入6421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4
3、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7796元
4、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2848元
5、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17868元
6、城镇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说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337号),江苏地区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最新标准6017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新标准37796元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337号),江苏地区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63562.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江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仍按照旧标准58934元进行计算。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江苏地区2021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5、目前江苏地区统计部门仅公布2022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支出数据,其他赔偿标准仍沿用2021年度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发布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关联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2022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3〕8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

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的2022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现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所依据的2022年度相关数据通报如下:

1. 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8124元,经营净收入为6421元。
2. 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2848元。
3. 2022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4。
4. 2022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178元。
5. 2022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7796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23年2月22日

江苏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行法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二、适用范围
1.我省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
2.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试行标准
1.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
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3.被扶养人系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除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4.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净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具体标准,由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据省统计局统计的标准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尚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内各相关部门通报试点工作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各级法院应按照要求贯彻执行,做好案件管理、统计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3.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原试点地区已施行的标准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注:按照统计分类,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具体由四项收入组成。分别是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中,
 
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财产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转移净收入  指转移性收入与转移性支出的差额。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不包括住户之间的实物馈赠。
 
转移性支出   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平均负担系数 是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包括就业者本人)。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全省全部居民人口数÷全省就业居民人口数(劳动力人口数)。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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