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中,执行作为最后一环,对当事人和律师而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长期来看,这会是越来越重要的一个领域。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近年来作为一个快速增长的法律业务市场,越来越受到律师们的关注。
部分地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增长幅度已经呈现出与部分民商事案件基本持平的趋势,甚至明显超过部分民商事案件的趋势。《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最高院在其后也出台了系列的司法解释,对执行异议的诉讼程序、实体审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门就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作了专章规定,虽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部分难题,但由于法院的各类审查规则分散于各种司法解释或规定中,法院具体的审查规则尚不系统,法律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过于原则,尚不足以应对审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实务中裁判标准不统一、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执行时间延长、虚假诉讼、拖延和规避执行等情况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相较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还具有独有的特点:如审判周期长、诉讼标的多样,类型多样,涉及案外人、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既涉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实用程序、被执行人的范围、诉讼请求、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程序及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的程序交叉问题;又涉及到诸多实体问题,如案外人对不动产主张权利排除执行的审查,不动产预约合同、预告登记人或网签人对抗执行、以物抵债、承租人、拆迁人对抗执行等等。作为律师,在应对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实务操作中如何应对自如?准确掌握法律规定,跟紧法官裁判思路,保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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