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7日政协湘潭市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十六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一、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市政协党组、市政协机关党组要把向市委报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肃认真抓好落实。每年至少向市委做一次全面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开展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等情况;
2.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等情况;
3.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市政协(市政协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指导下一级党组织的工作等情况;
4.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5.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等情况;
6.领导市政协(市政协机关)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等情况;
7.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等情况;
8.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情况。
(三)根据条例规定,党组每年年底要向市委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对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
(四)市政协党组书记、市政协机关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亲自主持撰写工作报告。工作报告要聚焦主题、突出重点,既要报告工作成效,又要查摆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工作打算。党组工作报告在上报前,要经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二、各专门委员会向市政协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市政协常委会报告工作,一般每年年底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在市政协常委会会议上汇报,采取书面报告和会议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活动,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湘潭市领导干部外出请示请假报告制度》(潭办发〔2016〕20号)和《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保持通讯畅通的通知》(潭办发电〔2017〕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领导干部因私离开本行政区域1天以上(县处级以下干部法定节假日除外),须提前三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领导干部外出参加全国、全省会议活动以及其他公务活动1天以上,需履行报告手续,并向市委办公室(总值班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报备。请示报告内容包括事由、人员、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工作安排,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等。
(三)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外出,主席向市委请示报告,其他市级领导分别向主席请示报告,向市委报备;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室主任分别向主席请示报告,向市委报备;副处级领导干部向分管副主席请示报告,向市政协办公室(政工科)报备;机关其他干部职工向所在委(科)室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
(四)领导干部因紧急事项需临时外出的,须先口头请示报告,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五)领导干部工作时间无论因公因私离开所在机关办公处,要主动及时告知办公室,并保持通讯畅通,遇特殊情况,要留存紧急情况下通讯联络方式。
(六)领导干部外出后,因特殊情况需逾期返回或改变行程的,须及时补充请示,同意后方可进行。
(七)市政协秘书长外出,应明确1名排名靠前的副秘书长主持工作;政协各委室主任外出,应明确由1名副主任主持工作。
(八)领导干部因公(私)出国(境)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九)领导干部外出按规定还需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按规定执行。
(十)领导干部外出返回后,要及时报告和销假。
本制度经政协湘潭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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