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
沪建咨协〔2015〕11号
苏建监协〔2015〕4号
浙建监协〔2015〕1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苏浙沪建设监理行业现状,在大量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统计、分析、测算和论证,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可作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概算编制和监理合同洽谈时的参考依据。现予印发。
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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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抄送: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1 总则
1.1 为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品质,结合苏浙沪三地实际,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1.2 本计费规则可作为苏浙沪三地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概算编制及监理合同洽谈的参考依据。
1.3 施工阶段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及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的监理服务。
1.4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分人工综合单价计算法和费率计算法两种形式。根据合同双方意愿,监理服务费可按人工综合单价法计算,也可按费率法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所包含的内容参见附录A。
1.5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的范围和工作内容,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
监理单位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可提供的监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参见附录B。
1.6 施工监理服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按照工程建设不同阶段,根据监理合同约定,配备与监理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保证工作质量,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建设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2 人工综合单价计算法
2.1 按人工综合单价法计算监理服务费=∑(各类监理人员服务期×相应监理人员综合单价)。
2.2 人工综合单价包括现场监理人员费用、企业管理费用、利润和税金。
2.3 各类现场监理人员费用及人工综合单价可按下表参考计算(见表2.3)。
表2.3 监理人员费用参考价及人工综合单价计算表
监理人员类别 | 人员费用参考价(万元/年) | 企业管理费用 | 企业利润 | 税金 | 人工综合单价 |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
总监理工程师 | 高级总监 | 35以上 | ||||
一般总监 | 25~35 |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高级专监 | 17~25 | ||||
中级专监 | 12~17 | |||||
一般专监 | 7~12 | |||||
监理员 | 6~10 |
注:
1.Ⅴ=Ⅰ+Ⅱ+Ⅲ+Ⅳ。其中:Ⅱ=Ⅰ×企业管理费率;
Ⅲ=(Ⅰ+Ⅱ)×利润费率;Ⅳ=(Ⅰ+Ⅱ+Ⅲ)×税金费率;
2.专业监理工程师包括造价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等;监理员包括见证员、资料员等;
3.监理人员费用测算的工作时间以国家法定工作日为准;
4.以上费用不包括可报销费用。
2.4 企业管理费率,综合资质企业一般为35~50%,其他资质企业一般为30%~45%计取;利润费率由各企业自行确定;税金费率按国家规定计取。
3 费率计算法
3.1 按费率法计算的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额×费率×工程难度调整系数。
3.2 “计费额”是指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3.3 监理服务费费率见表3.3。
表3.3 监理服务费费率表
序号 | 工程规模区间计费额(万元) | 费率(%) |
1 | ≤1000 | 4.5 |
2 | 5000 | 4.0 |
3 | 10000 | 3.5 |
4 | 20000 | 3.0 |
5 | 40000 | 2.6 |
6 | 60000 | 2.4 |
7 | 80000 | 2.2 |
8 | 100000 | 2.0 |
9 | 200000 | 1.6 |
10 | 400000 | 1.4 |
11 | 600000 | 1.2 |
12 | >600000 | 1.1 |
注:
1.以上费用不包括可报销费用;
2.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可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
3.4 工程难度调整系数分房屋建筑工程难度调整系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难度调整系数。
3.4.1 房屋建筑工程难度调整系数见表3.4.1。
表3.4.1 房屋建筑工程难度调整系数表
序号 | 工程特征 | 工程难度调整系数 |
1 | 普通厂房工程 | 0.90 |
2 | 住宅工程 | 1.00 |
3 | 综合商业用房 | 1.10 |
4 | 按四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酒店(含精装修) | 1.15 |
5 | 大跨度钢结构的建筑(体育场馆、文化场馆、会展中心等) | 1.25 |
6 | 综合性医院 | 1.15 |
7 | 地下四层及以上或基坑深度≥18m | 1.20 |
8 | 100m≤建筑高度<200m | 1.20 |
9 | 200m≤建筑高度<300m | 1.30 |
10 | 建筑高度≥300m | 1.35 |
注:
1.不适合本表特征的工程,难度系数按1.00计算;
2.当工程特征适用两个及以上难度系数时,取最大值。
3.4.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难度调整系数见表3.4.2。
表3.4.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难度调整系数表
序号 | 工程特征 | 工程难度调整系数 |
1 | 普通道路工程;人行天桥 | 1.00 |
2 | 城市快速路;分离式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 | 1.15 |
3 | 互通式立交桥;地下通道;城市地铁、轻轨 | 1.20 |
4 | 单孔跨径≥100m的桥梁 | 1.20 |
5 | 单孔跨径≥200m的桥梁 | 1.30 |
6 | 长度<1000m隧道工程 | 1.10 |
7 | 1000m≤长度<3000m隧道工程;跨度≥12m的隧道工程 | 1.20 |
8 | 长度≥3000m的隧道工程;连拱隧道;水底隧道;浅埋暗挖隧道 | 1.30 |
9 | 直径<1m的管道工程 | 0.90 |
10 | 直径≥1m的管道工程;<3m3/s的泵站;<5万吨/日水厂(污水厂)工程 | 1.00 |
11 | 埋深≥5m的管道工程;顶管工程;≥3m3/s的泵站;≥5万吨/日水厂(污水厂)工程 | 1.20 |
12 | 海(江)底排污管道;海水取排水、淡化及处理工程 | 1.30 |
13 | 园林工程;城市广场 | 0.90 |
14 | 古建筑 | 1.10 |
15 | 中低压燃气;小区供热工程 | 1.00 |
16 | 高压燃气管网;液化储气站 | 1.15 |
17 | 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工程 | 1.00 |
18 | 垃圾焚烧工程 | 1.20 |
注:
1.不适合本表特征的工程,难度系数按1.00计算;
2.当工程特征适用两个及以上难度系数时,取最大值。
3.5 建设单位将施工阶段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单独发包给监理单位,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费。其中单独委托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监理服务费不宜低于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80%。
3.6 建设单位将施工阶段某一分部工程(如地下工程)监理服务单独发包给监理单位,按照其相应部分概算造价为计费额,计算监理服务费。
4 附则
4.1 超出监理合同服务期,建设单位需要监理企业继续提供服务的;发生工程延期、停工或工程量增加,其费用计算方法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另行约定。
4.2 因工作需要,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方案审查或其他工作的,宜按不同级别专家工日费用计费。工日费用建议按表4.2计取。
表4.2 专家工日费计算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职级 | 工日费用(元) |
一、特聘专家(院士或省部级) | 10000 |
二、高级专家(教授级或厅局级) | 5000 |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3000 |
4.3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可结合专业特点参照使用。
4.4 可报销费用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聘请的咨询专家费、专项测试费、对外委托检验费、组团外出考察费及其他费用。
4.5 根据苏浙沪三地监理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以及每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动情况,可通过实际调查统计,不定期发布监理服务费费率和监理人员费用信息。
附录A: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组成表
一、现场监理人员费用 | 1.现场人员应付工资(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保五险、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
2.现场人员工资性补贴(含交通、伙食、流动驻外工地等补贴) | |
3.现场人员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公司为现场监理人员缴纳的社保五险和公积金) | |
4.意外伤害保险(商业) | |
二、企业管理费用 | 1.现场日常办公费(含电脑、复印、文具、相机、通讯、水电气、车辆折旧等) |
2.临时设施费(为实施现场服务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或租赁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水电气费用,空调、桌椅、厨具,租金等) | |
3.工具用具使用费(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 |
4.经营管理后勤人员应付工资和工资性补贴(含人个应缴纳的社保五险、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交通、伙食、流动驻外工地等补贴) | |
5.劳动保险费(包括公司应缴纳的社保五险和公积金,应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的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的长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等的各项经费) | |
6.特殊性工资(包括监理人员学习、培训期间、休假及探亲期间,停工期间工资,女性孕期及哺乳期,6个月内病假期间的工资等) | |
7.劳动保护费(含工作鞋、安全帽和制服等) | |
8.职工福利费(含防暑降温、过节慰问等) | |
9.经营管理后勤人员办公费(含会议、电脑、打印、复印、文具、账表、通讯、印刷和通讯等) | |
10.职工教育经费(包括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用于岗位培训、业务培训和继续再教育等) | |
11.固定资产费(包括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和车辆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房产税、物管费、年检等) | |
12.差旅交通费用(包括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以及单位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停车费及牌照费等) | |
13.业务经营费 | |
14.财产保险费(含不动产和动产保险费) | |
15.工会经费(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 |
16.研发费(含技术转让费和技术开发费) | |
17.其它费用(含投标经费、质量认证审核费、广告、财务费用、法律顾问咨询费和会费等) | |
三、利润 | |
四、税金 |
附录B: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有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工程 监理 收费 通知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 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 总 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 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旋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 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
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1级) 0.85;较复杂(11级)1.0;复杂(IIl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 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l;
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1.0.1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发包人收取总体协调费。
1.0.1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 矿山采选工程
2.1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2.1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1
等级 | 工程特征 |
I级 | 1、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简单; 2、煤层、煤质稳定,全区可采,无岩浆岩侵入,无自然发火的矿井工程; 3、立井筒垂深<300m,斜井筒斜长<500m; 4、矿田地形为1、11类,煤层赋存条件属1、11类,可采煤层2层以下,煤层埋藏深度<100m,采用单一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采矿工程; 5、两种矿石品种,有分类、分贮、分运设施的露天采矿工程; 6、矿体埋藏垂深<120m的山坡与深凹露天矿; 7、矿石品种单一、斜井,平硐溜井,主、副、风井条数<4条的矿井工程。 |
II级 | 1、地形、地质、水文条件较复杂; 2、低瓦斯、偶见少量岩浆岩、自然发火倾向小的矿井工程; 3、300m≤立井筒垂深<800m,500m≤斜井筒斜长<1000m,表土层厚度<300m; 4、矿田地形为IIl类及以上,煤层赋存条件属IIl类,煤层结构复杂,可采煤层多于2层,煤层埋藏深度≥100m,采用综合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采矿工程; 5、有两种矿石品种,主、副、风井条数≥4条,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矿井工程; 6、两种以上开拓运输方式,多采场的露天矿; 7、矿体埋藏垂深≥120m的深凹露天矿; 8、采金工程。 |
III级 | 1、地形、地质、水文条件较复杂; 2、水患严重、有岩浆岩侵入、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工程; 3、地压大,地温局部偏高,煤尘具爆炸性,高瓦斯矿井,煤层及瓦斯突出的矿井工程; 4、立井筒垂深≥800m,斜井筒斜长≥1000m,表土层厚度≥300m; 5、开采运输系统复杂,斜井胶带,联合开拓运输系统,有复杂的疏干、排水系统及设施; 6、两种以上矿石品种,又分采、分贮、分运设施,采用充填采矿法或特殊采矿法的各类采矿工程; 7、铀采矿工程。 |
2.2.2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2
等级 | 工程特征 |
I级 | 1、新建筛选厂(车间)工程; |
II级 | 1、新建和改扩建洗下限≥25mm选煤厂工程; |
III级 | 1、新建和改扩建洗下限≥25mm选煤厂、水煤浆制备及燃烧应用工程; |
3 加工冶炼工程
3.1 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2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3.2-1
等级 | 工程特征 |
I级 | 1、一般机械辅机及配套厂工程; |
II级 | 1、试验站(室),试车台,计量检测站,自动化立体和多层仓库工程,动力、空分等站房工程; |
III级 | 1、机械主机制造厂工程; |
4 石油化工工程
4.1 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4.2-1
等级 | 工程特征 |
I级 | 1、油气田井口装置和内部集输管线,油气计量站、接转站等场站,总容积<50000m3或品种<5种的独立油库工程; |
II级 | 1、油气田原油脱水转油站、油气水联合处理站,总容积≥50000 m3 |
III级 | 1、海上油气田工程; |
5 水利电力工程
5.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 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1
等级 | 工程特征 |
I级 | 1、单饥容量20MW及以下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燃气轮机发电工程,50MW及以下供热机组发电工程; |
II级 | 1、单机容量300MW~600MW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单机容量50MW以上供热机组发电工程,新能源发电工程(可再生能源、风电、潮汐等); |
III级 | 1、单机容量600MW以上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 |
5.2.2 其他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2
等级 | 工程特征 |
I级 | 1、流量<15m3/s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 |
II级 | 1、15m3≤流量<25 m3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 |
III级 | 1、流量≥25m3/s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 |
6 交通运输工程
6.1 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了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共程。
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6.2.1 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1
等级 | 工程特征 |
I级 | II、III、IV级铁路。 |
II级 | 1、时速200KM客货共线; |
III级 | 1、客运专线; |
注:1.复杂程度调整系数I级为0.85,Il级为l,IIl为O.95;
2.复杂程度等级Il级的新建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O.85。
6.2.2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2
等级 | 工程特征 |
I级 | 1、三级、四级公路及相应的机电工程; |
II级 | 1、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
III级 | 1、高速公路工程: |
注: 穿越山岭重丘区的复杂程度Il、IIl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1.1和1.26。
6.2.3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3
等级 | 工程特征 |
I级 | 1、总长<1000m或单孔跨径<150 m的公路桥梁; |
II级 | 1、总长≥l000m或150 m≤单孔跨径<250 m的公路桥梁; |
III级 | 1、主跨≥250m拱桥,单跨≥250m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400m斜拉桥,≥800m悬索桥; |
6.2.4 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4
等级 | 工程特征 |
I级 | 1、沿海港口、航道工程:码头<1000t级,航道<5000t级; |
II级 | 1、沿海港口、航道工程:1000t级≤码头<10000t级,5000t级≤航道<30000 t级,护岸、引堤、防波堤等建筑物; |
III级 | 1、沿海港口、航道工程:码头≥10000t级,航道≥30000 t级; |
6.2.5 民用机场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5
等级 | 工程特征 |
I级 | 3C及以下场道、空中交通管制及助航灯光工程(项目单一或规模较小工程); |
II级 | 4C、4D场道、空中交通管制及助航灯光工程(中等规模工程); |
III级 | 4E及以上场道、空中交通管制及助航灯光工程(大型综合工程含配套措施)。 |
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7 建筑市政工程
7.1 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2.1 建筑、人防工程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1
等级 | 工程特征 |
1级 | 1、高度<24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 |
11级 | 1、24m≤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 |
IIl级 | 1、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或跨度≥36m的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 |
7.2.2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2
等级 | 工程特征 |
I级 | 1、DN<1.0m的给排水地下管线工程; |
II级 | 1、DN≥1.0m的给排水地下管线工程; <3m3 /S的给水、污水泵站;<10万吨/日给水厂工程,<5万吨/曰污水处理厂工程; |
III级 | 1、≥3 m3/S的给水、污水泵站,≥l0万吨/日给水厂工程,≥5万吨/7日污水处理厂工程; |
7.2.3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3
等级 | 工程特征 |
I级 | 1、广播电视中心设备(广播2套及以下,电视3套及以下)工程; |
II级 | 1、广播电视中心设备(广播3~5套,电视4~6套)工程; |
III级 | 1、广播电视中心设备(广播6套以上,电视7套以上)工程; |
8 农业林业工程
8.1 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
附表一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服务阶段 | 主要工作内容 | 备注 |
勘察阶段 | 协助发包人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保修等阶段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 |
设计阶段 | 协助发包人编制设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组织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监督合同履行,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合理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 |
施工阶段 |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 |
保修阶段 | 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
附表二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计费额 | 收费基价 |
1 | 500 | 16.5 |
2 | 1000 | 30.1 |
3 | 3000 | 78.1 |
4 | 5000 | 120.8 |
0 | 8000 | 181.O |
6 | 10000 | 218.6 |
7 | 20000 | 393.4 |
8 | 40000 | 708.2 |
9 | 60000 | 991.4 |
lO | 80000 | 1255.8 |
l l | 100000 | 1507.0 |
12 | 200000 | 2712.5 |
1 3 | 400000 | 4882.6 |
14 | 600000 | 6835.6 |
15 | 800000 | 8658.4 |
16 | 1000000 | 10390.1 |
注:计费额大于l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l.039%的收费率计算改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附表三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 | 专业调整系 |
1.矿山采选工程 | |
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 0.9 |
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 1.0 |
矿井工程、铀矿采选工程 | 1.1 |
2.加工冶炼工程 | |
冶炼工程 | 0.9 |
船舶水工工程 | 1.0 |
各类加工工程 | 1.0 |
核加工工程 | 1.2 |
3.石油化工工程 | |
石油化工 | 0.9 |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 1.0 |
核化工工程 | 1.2 |
4.水利电力工程 | |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 0.9 |
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 | 1.0 |
核能、水电、水库工程 | 1.2 |
5.交通运输工程 | |
机场道路、助航灯光工程 | 0.9 |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及机场空管工程 | 1.0 |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 | 1.1 |
6.建筑市政工程 | |
园林绿化工程 | 0.8 |
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 | 1.0 |
邮电、电信、广播电视工程 | 1.0 |
7.农业林业工程 | |
农业工程 | 0.9 |
林业工程 | 0.9 |
附表四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职级 | 工日费用标准(元) |
一、高级专家 | 1000~1200 |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 800~1000 |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 600~800 |
四、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 300~600 |
注:本表适用于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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