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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分包企业一般计税法下,取得的劳务分包专票,预交时分包扣除后,还能进项税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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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业的劳务分包,可否抵扣发包方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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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公司与具有劳务资质的A建筑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那么A公司给我司应提供税率为多少的专票?11%还是清包工的3%?这部分分包款可以抵减我司的销售额吗?
可以抵减,如果该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一般计税方式或简易计税方法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你公司和A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你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项目你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话,A公司可以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你公司可以抵扣,该部分分包款不能递减销售额;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A是小规模,你可以要求A到税务局代开3个点的专票你抵扣,不能抵减该部分销售额;如果你是老项目则不能抵扣进项,可以抵减销售额。 另外,如果该项目是异地的项目,你公司在项目所在地还需要预交,具体预交办法可以参照国税总局2016年17号公告。 欢迎各位大神指正!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你公司和A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你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项目你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话,A公司可以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你公司可以抵扣,该部分分包款不能递减销售额;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A是小规模,你可以要求A到税务局代开3个点的专票你抵扣,不能抵减该部分销售额;如果你是老项目则不能抵扣进项,可以抵减销售额。
另外,如果该项目是异地的项目,你公司在项目所在地还需要预交,具体预交办法可以参照国税总局2016年17号公告。
欢迎各位大神指正!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你公司和A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你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项目你公司选择按一般 ...
谢谢答复,政策看的我一时明白一时又有点晕了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我们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那么我们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税款时可以按总包减分包预缴税款,回公司所在地申报的时候接接抵减进项和已预缴税款就可以了。
如果劳务分包企业只有劳务资质,他可以开出税率为11%的专票吗?
如果劳务分包企业只有劳务资质,可以开出税率为11%的专票。如果是清包工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可以选择3%,也可以选择11%


本帖最后由 苦逼小小会计 于
22:08 编辑
谢谢答复,政策看的我一时明白一时又有点晕了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 ...
对方是一般纳税人,且不是简易计税项目,可以开11的票。
劳务公司没那么傻,本身没有什么抵扣,能选11,他也不会选,肯定选3了,甲方要抵扣可以开3的专票,甲方不抵扣就开普票。
老项目当然开普票,甲方又不能抵扣,但甲方是可以减掉分包发票额(付款额)差额缴税。


如果A公司按照简易征收开据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分包方的进项税?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你公司和A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你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项目你公司选择按一般 ...
想问下您&&一般纳税的建筑行业&&劳务分包开出11%的专票&&预缴税款减去分包成本时要不要减去
想问下您&&一般纳税的建筑行业&&劳务分包开出11%的专票&&预缴税款减去分包成本时要不要减去
我也想问同样的问题 之前有人给出的答案是 新项目的劳务分包11%的发票,就在平日里认证抵扣了,所以异地去预缴2%增值税时是不能减去发票额再预缴的。
不知道现在您咨询到的答案是什么 。
这政策闹的越来越搞不懂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有四种情况:
一是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是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是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缴纳增值税应取得合法凭据,否则不得扣除。合法凭据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的规定,合法凭证还应当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应当注意的是:
1.扣除分包应当为不含税销售额;
2.纳税人取得的合法凭证如果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发票开具
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全额开具发票,会不会造成多缴税款呢?按照“2、申报要求”正确填写申报表,就可以避免这个问题。
2、申报要求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将分包款填入第12行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填入第6行“3%征收率的项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将分包款填入第6行第3列“本期发生额”栏次。


按照规定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额,需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国税局大厅前台办理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
(1)《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加盖公章);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加盖公章);
(3)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差额征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也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备案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不能填列。
Powered by简易计税开具的专票能抵扣?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案例:建筑项目A公司为总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B公司为一级分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那么A公司能够认证并抵扣吗?
解析: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项目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此处容易迷惑点就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不得抵扣&,需要注意受票方能不能抵扣与开票方是否简易计税没有关系,受票方根据自己企业情况,是否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来判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因此,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专票是可以抵扣,与B公司是否简易计税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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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厂房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的呢?那如何缴纳房产税呢?
答:看厂房取得的时间。
一般纳税人出租号前取得的可简易计税5%;采用一般计税:11%。
出租号以后取得的,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2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产税:实行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2、小规模纳税人、做物业管理、在国税局购买定额发票,收停车费。是几个点?
答:收取的临时停车费和停车位出租的,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小规模纳税人:5%。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如何查看航天增值税开票软件是否升级成功呢?
答:查看版本,最新版本为:160425版本。
4、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盘系统技术服务费是可以全额抵减吗?以及如何填表呢?
答:可以全额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330元,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填报: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主表第13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同时填写附表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行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季报),减税项目代码选择。
一般纳税人填写主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同时填写附表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行以及一般纳税人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代码选择。
5、网上认证服务费可以全额抵减吗?
答:不可以。
按 的规定,可以抵减增值税只能是技术服务费。网上认证、远程抄报服务费不属于技术服务费,所以不能抵减增值税。
6、本月交纳了上月未交的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呢?
答: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2017年营改增后重庆劳务费税率应该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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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营改增后劳务费税率怎么算?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
  这点和专业分包一样,存在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验工计价滞后或劳务费拖欠等情况,导致分包方因总包方不及时验工计价,而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前期资金压力较大。
  因分包方资质和能力问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目前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劳务分包方,在&营改增&后仍然只能按服务业开具发票,不能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总包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对其他形式劳务分包的影响
  除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外,现场还大量存在劳务派遣、内部作业层队伍、挂靠队伍等形式的劳务分包。这些劳务分包形式,在&营改增&后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下影响。
  对劳务派遣形式的影响
  劳务派遣是总承包企业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总承包企业项目部进行劳务作业。这种形式下,劳务派遣企业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在&营改增&后,劳务派遣企业不能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企业因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而无法对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抵扣进项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总承包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问:&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问: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怎么确定的?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问: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7〕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有两种不同的预缴方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问:可以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7号公告规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当期抵减不完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问: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申报纳税的增值税额小于已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近期抵减不完该怎么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税〔2017〕36号文件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营改增试点前后发生的相关业务应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试点前后,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可按照财税〔2017〕36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日起至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
  问:境内建筑企业提供跨境服务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
  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存在验工计价滞后或工程款拖欠等情况,导致分包方不能及时验工计价并拿到已完工程计价款,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总包方要垫付本该抵扣的增值税,造成前期资金压力较大。
  分包成本中材料、设备部分的进项税抵扣不足
  专业分包中包含大量的材料、设备,相关进项税由分包方抵扣,分包方一般可抵扣17%的进项税,而总包方取得其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与直接采购相比,少抵扣6%的进项税。 &营改增&对劳务分包的影响。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分包方)通过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合作关系,劳务分包内容一般为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主要包含人工费、二三项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等。双方通过定期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下,分包方有的能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有的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基于劳务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营改增&后对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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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民工工资抵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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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请教几个问题,忘各位老师、大神不吝赐教
我公司是一个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一般纳税人,有一项目实行一般计税,关于民工工资如何入账抵扣的问题如下:
1、民工工资这块成本是否可以取得分包公司的专用发票做进项抵扣?(我公司已经是劳务分包,在收取分包发票抵扣,是否涉及违法分包?)
2、民工工资这块成本是否以班组个人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能否进项抵扣?或者说在汇算时税前扣除?
3、民工工资这块成本以班组民工工资形式发放工资入成本,汇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能税前扣除?
4、民工工资这块成本能否接受劳务派遣形式,取得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抵扣?
5、或者其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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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涉江湖
顶~就第4点,我认为只要双方有劳务关系,有合同,你做了工资入成本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也能税前扣除。但是现在普遍的情况可能是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是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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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3%,一般计税11%,如果为纯粹的劳务分包,可考虑适用简易计税啊。
2、劳务分包再分包,严格说不可以。但实务中这种情况较多。
3、如果处理成劳务派遣的话,可抵扣税率为6%。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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